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2008-01-15]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点击下载: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