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税收制度研究

  [2026-10-08]

  作者:吕炜(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刘欣琦(东北财经大学杂志社)

  从“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适应于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的产业体系部署经历了不断深化的探索和推进过程。基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长远和战略视野,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提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概念,从“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层面明确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作为首要任务作出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需遵循“技术突破—要素重组—产业升级”的演进逻辑(沈坤荣等,2025)。其中,创新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核心驱动力,以多元主体、多样路径、多种创新模式协同演化为特征的现代化创新生态体系,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陈劲,2024)。新质生产力概念的提出,更是为我国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指明了全新方向,更加凸显科技创新的牵引驱动作用,要求持续夯实并增强产业发展韧性。税收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宏观调控工具。合理的税收制度安排能够推进技术创新、场景创新、生态创新,尽可能地减少创新者的负担或对其承担的风险代价给予一定补偿(时红秀等,2026),并引导和激励创新主体协同创新,形成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良性循环,从而有效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课题组,2026)。在此背景下,分析现行税收制度在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系统思考“十五五”时期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税收制度完善思路,具有一定的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税收制度在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税收制度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支撑(孙莹,2024),在形成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合力、优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创新生态、因地制宜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税收制度在形成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合力中发挥的作用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核心任务是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一体贯通、抢位发展与错位发展一体发力。税收制度通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统筹推动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形成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合力。

  传统制造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基底。加大力度提升传统制造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税收制度发力的关键领域。推动传统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要求加大对制造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直面制约传统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的难点和困境,税收制度的着力点聚焦于加大支持和减轻负担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制度从多维赋能的角度加强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支撑,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提升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意愿和能力。另一方面,税收制度从减负增效的角度减缓企业转型阵痛,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环保设备投资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降低用工、用能、物流等成本,增强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自主性。而对于低效落后产能,税收制度通过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企业的经营成本,倒逼传统制造业向绿色制造转型升级。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之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需要根据两者的发展特点,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创新财税政策支持方式。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比,未来产业往往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多链条的特点,前瞻布局未来产业高度依赖技术突破。税收政策着眼于谋划适应性、超前性、体系化的安排,构建“资金投入—税收激励—市场创造—风险兜底”的全链条支持机制(曾文聪等,2026),营造适应未来产业发展规律、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生态。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能够鼓励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有效缓解企业在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现金流压力,稳定企业长期投资信心,引导更多的资源流向核心技术攻关。

  (二)税收制度在优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创新生态中发挥的作用

  税收制度通过调节资源配置和全周期扶持,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创新生态。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举措。具体看,科技创新有助于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从模仿式创新到全面创新,要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税收制度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可以聚焦于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营造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制度环境,即构建覆盖企业自主创新全生命周期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创新驱动的本质是人才驱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税收制度可以通过降低企业人才培养成本、支持企业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助力夯实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人才基础。同时,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视角看,税收制度能够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增强政策支持的精准度和适配性,助推颠覆性、前瞻性、创新性产业技术攻关。

  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调发展,是数智时代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根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选择。实体经济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对实体经济进行系统性重塑和升级的路径在于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以此增强产业体系的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从“数实融合”到“实数融合”的政策部署转变,揭示了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内在关系和发展逻辑的深刻变化,以及数字经济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思路调整。即从以数字经济为核心强调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转向以实体经济为根本注重实体经济主动适应和引领数字变革,在制度设计上则要求健全促进实数深度融合的制度体系。在实数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下,税收制度支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发力方向为兼顾“硬投资”和“软建设”,充分激发数字经济的赋能作用。一方面,税收制度围绕支撑产业升级和数智化发展,通过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等方式,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和集约高效利用。另一方面,针对数字经济中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价值创造方式的新变化,税收制度通过自身不断完善优化以适配数字经济新形态。

  (三)税收制度在因地制宜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由于各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不同,税收制度在落地时应注重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大国国情下不同地区创新能力、产业条件、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决定了各地区基于自身发展优势和产业基础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极其重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要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从局部看,各地区要形成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就应抓住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的主动权,通过各项政策精准发力,推动本地产业转型升级。从全局看,各地区积极布局现代化产业不等于盲目竞争,地区之间如果一哄而上、搞同质化竞争,只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各地区应从自身实际和战略定位出发,走差异化的现代化产业发展路径。这样既可以发挥各地区的产业优势,又能够形成区域联动、多点支撑、成片发展的整体格局。因此,应从以下两方面发挥税收制度作用。一是因地制宜用好税收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明确对科技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创企业进行名单制服务,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台账,确保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2.0版)》中,又明确了对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等四类平台分类施策。二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各地区需严格按照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清理排他性、歧视性政策,规范优惠性、支持性政策,把税收支持重点放在培育实体经济的韧性和竞争力上。

  二、现行税收制度在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税收制度在支持传统产业转型中存在的不足

  面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传统产业发展要求,现行税收制度在支持传统产业转型中存在创新支持有限、绿色激励不足、促进融合发展有待加强等局限。

  传统产业智能化发展以技术创新为内核,涉及技术、管理、模式的系统性重塑,是一个需要依靠企业自身积累创新经验和转型动力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从短期看,在支持传统产业智能化发展过程中,现行税收制度起到了助企纾困的效果;但从长期看,现行税收制度仍然存在政策缺位、适用条件制约等问题,赋能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精准性、有效性不足。一方面,传统产业尤其是其中的中小微企业面临组织惯性、人才匮乏、设备老旧等问题,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于企业的硬件投资,能够为中小微企业转型提供一定的激励,但是对于软件开发、流程再造、人员培训等投入,缺乏明确的支持,落地效果也相对有限。例如: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未能有效缓解重资产企业的资金压力;教育支出税前扣除力度较小,未能体现对不同类型数字化人才的差异化激励(李香菊等,2021)。相较于前期研发,现行税收制度对于后端转化的支持不足,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阶段的优惠较少(任征,2024)。另一方面,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度低、申报能力弱,因此为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和影响品牌声誉,往往放弃享受政策红利,陷入“不会享”“不敢享”的困境。

  传统产业绿色化发展要求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框架下,促进全产业链绿色转型和提升能效。通过多税共治、多策组合的方式,现行绿色税收体系在引导企业由被动减排转向主动治污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企业全生命周期绿色转型税收激励有限、多税种配合协调不足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体现针对企业末端排放结果进行税收制度约束的底层逻辑。由于税基不涉及原材料、碳排放,难以有效引导企业在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绿色转型和能源替代。例如,有实证研究表明,环境保护税改革从根本上减少污染排放的效果并不显著(刘金科等,2022)。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和全面绿色转型的发展要求,相对静态的绿色税收体系难以适应不同行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减排需求,削弱了绿色税收体系对传统产业绿色化发展的精准引导效能。例如:现行支持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更新周期难以匹配绿色技术的迭代速度,亟待构建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绿色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对长周期、重资产、低短期回报的绿色技术创新缺乏针对性支持,难以有效激发传统产业开展实质性绿色技术创新的内生动力。

  传统产业融合化发展要求通过技术、数据、资本等要素的跨界流动和深度重组,实现系统性的产业升级,涵盖产业融合、技术融合、要素融合等内容,而现行税收制度与传统产业融合化发展存在深层错配。从产业融合角度看,工业经济时代的产业分类具有明显的行业导向性,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现行税收制度难以快速适应产业跨界融合的特征,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考量服务型制造中制造业与服务业高度融合的业务实质。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融合性企业的行业归属认定直接决定其能否获得税收优惠资格,而现行行业标准对融合业务缺乏明确指引。从技术融合角度看,现行税收制度主要作用于企业的内部研发行为,对于跨主体协同创新中产生的成本和正外部性,缺乏相应的税收补偿机制。从要素融合角度看,传统产业因融合而产生的数字化投入往往难以被认定为该行业的专项优惠支持范围,造成实数融合激励不足。人力资本是现代服务业的核心,但其投入难以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抵扣,造成服务业企业实际税负偏重,影响制造业企业向服务端延伸。

  (二)现行税收制度在赋能未来产业培育中存在的不足

  当前,未来产业处于孕育萌发阶段或产业化初期,具有显著的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特征。现行税收制度在赋能未来产业培育中存在短期化、单一化等政策错配、缺位问题。

  从整体产业化进程看,从场景、需求分析到技术攻关,再到产品开发、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未来产业培育需要较长的周期;而从创新路径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融入可使未来产业实现创新速度和质量的双重提升,同时也意味着支撑未来产业培育的技术路径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且技术创新与产业落地之间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现行税收政策安排往往建立在产业发展周期相对可预测、创新产业化相对成熟的逻辑之上,难以适应未来产业长周期、高风险、不确定性的特征。具体而言,未来产业在早期探索阶段、突破式创新阶段等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处于亏损状态,以企业所得、项目增值为前提条件的税收减免政策无法适用处于探索期、创新期的未来产业,而探索期、创新期正是未来产业需要政策支持的攻坚阶段。作用于激励企业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侧重于应用研究,对基础研究等原始创新的覆盖不够充分,税收政策在事前风险分担、事后容错补偿等方面的安排不足(代志新等,2026)。部分支持基础研究的税收政策在申报审核、程序办理时执行复杂度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大。鉴于此,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对资本投入机制、监管规则等提出的新的制度要求,需要完善财税等政策,加大对未来产业的投入,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现行税收制度在适配新业态中存在的不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明确了税收制度的完善思路,实际上也揭示了现行税收制度在适配新业态中的滞后性。

  不同于工业经济的要素基础、底层逻辑和价值创造方式,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将数据要素作为核心生产要素,而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可再生性和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特性。通过推动数据在多场景的应用,使数据融入新业态的财富创造过程,能够实现数据要素对经济发展的倍增效应。然而,工业经济框架下形成的现行税收制度,难以适应数据要素的内在特质和价值创造方式。数据资产的法律产权划分不清导致税基评估缺乏标准,企业为获得数据而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仍需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传统税收政策对数字技术研发和数据驱动的作用有限,数据资源入表后的企业税收归属问题仍待破解。在推进数据资产化及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卖数据”的违规行为,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具有引导性、规范性的制度体系仍需完善。数据要素在参与价值创造的同时,会带来区域间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跨区域税收横向分配制度亟待完善(袁娇等,2026)。平台经济是以数字平台为载体,连接和匹配多方主体,并利用网络效应和数据驱动,实现价值创造和获取的经济形态。在平台经济发展中,零工经济和灵活就业带来的税收挑战,揭示了现行税收制度在提升平台经济透明度和合规性方面的不足,表明“以数治税”仍需深入推进。数字经济的跨界性甚至无界化特征,造成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如电商交易下的经营注册地、消费者所在地、仓储地、平台所在地往往相互分离,欠发达地区消费者行为产生的税收流向平台企业集聚地,表明属地征管与新业态税收的不适应性。地方财政返还和“开票量”挂钩,催生大量不创造实际价值的“空壳平台”,亟须系统清理违规的即征即返、先征后返等政策。

  三、完善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税收制度基本思路

  (一)围绕创新支持、绿色激励、融合发展,完善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税收制度

  在支持传统产业智能化发展中,针对现行税收政策精准性、有效性不足的问题,综合运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传统产业数字创新成本。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研发创新。探索推广针对“软要素”的定向补贴工具,打破“重硬轻软”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思路,明确将软件开发、数字化人才培训等投入纳入税收优惠范围。针对数字化人才激励不足问题,探索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绩效奖金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或减免。落实好技术转让增值税优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税收负担。出台相应的政策指引和宣传解读,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和享受政策。

  在支持传统产业绿色化发展中,针对现行税收政策效果有限、多税种配合协调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激励企业绿色转型。继续发挥绿色税制约束作用,将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建立与污染成本和环境损害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促进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企业长期绿色投资和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税收制度正向激励作用,将税收优惠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和过程优化延伸,落实好对绿色技术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绿色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绿色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节能环保设备投资税收抵免等。探索构建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和退出机制,使符合绿色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设备能够及时纳入优惠目录。

  在支持传统产业融合化发展中,针对现行税收制度与产业融合发展存在深层错配的问题,依据产业融合化发展特征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各类支持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考虑将融合业务研发活动判定纳入分领域税收指引,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受益标准和范围,使相关企业能够精准享受政策红利。探索构建跨主体协同创新税收补偿机制,对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供给方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将制造业在数字化服务等方面的投入纳入税收优惠范围,鼓励企业加大服务投入。

  (二)围绕产业培育的长期性、系统性,完善赋能未来产业培育的税收制度

  针对现行税收制度与未来产业创新投入需求不适配的问题,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鼓励社会资本支持早期科技创新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风险投资的实际税负,提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总结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试点经验,探索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通过探索引入科技减税指标、构建多维增信体系、打造“银税互动+金融超市”等方式,完善银税合作模式,解决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大、轻资产缺抵押的困境。

  针对现行税收制度与未来产业“创新研发—场景验证—商业转化”周期不适配的问题,在关键领域推出一批突破性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协同支持培育未来产业的作用。探索全生命周期税收支持政策体系:在基础研究阶段,通过加计扣除、退税、抵免等方式,支持未来产业创新孵化投入;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初期,通过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方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开展财政资金支持未来产业培育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试点: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计划事前资助的方式,在企业研发启动阶段提前投入,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予以前置资金支持;在“后股”阶段,待项目支持企业达到约定转股条件后,将前期投入资金按约定转化为股权,最终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实现退出。针对“先投后股”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冲突,探索“认股权+先投后股”模式,解决“先投”阶段财政资金尚未转股但存在亏损风险的矛盾。积极落实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等政策,与“先投后股”同向发力,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三)围绕数据要素价值创造方式,完善适配新业态的税收制度

  针对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创造引发的税负差异和税源流失问题,以数据要素特征为依据,探索构建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聚焦低空经济、具身智能等新业态、新经济、新场景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实行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组合式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购置补贴、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具身智能产业技术研发和落地应用;等等。在精准识别企业合规研发活动的基础上,将数据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确认为数据资产成本,允许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数据企业采购原始数据用于研发的费用,探索将其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对于公共数据有偿使用或授权运营产生的收益,以非税收入的形式上缴国库,统一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在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6年第10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吕炜,刘欣琦.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税收制度研究[j].税务研究,2026(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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