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习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26-10-05]
问:在校大学生暑假期间找了一份实习工作,取得的工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 需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大学生实习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单位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次或者按月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为收入额,详见表1。 表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劳务报酬收入 | 减除费用 | 收入额 |
| 每次收入≤4000元 | 800元 | 收入-800 |
| 每次收入〉4000元 | 收入×20% | 收入×(1-20%) |
(2)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详见表2。 表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0 |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2.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选择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学生应当提供学生证等在校佐证材料。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累计收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详见表3。 表3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例1:大二学生小赵暑假期间在a公司实习,7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无其他收入。 (1)若a公司按次或者按月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小赵7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7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200×20%=440(元)。小赵可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还已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若小赵向a公司提供学生证等在校佐证材料,a公司可选择适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在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小赵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因此其7月份取得的劳务报酬无需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