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2026-09-30]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效能,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局拟处罚款金额在6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郑州、洛阳、新乡、焦作、许昌、南阳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濮阳、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拟处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案件。

  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效能,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结合本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对河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局拟处罚款金额在6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各省辖市级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洛阳、新乡、焦作、许昌、南阳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濮阳、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及其依法设立的税务分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前述“稽查部门”是指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同级跨区域稽查局。

  (三)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本级税务局拟处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三、施行日期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本公告于2026年9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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