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关于销售货物买一赠一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2026-09-01]

  一、事实情况描述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家电买卖业务,适用13%增值税税率,拟开展“买一送一”促销活动,即销售冰箱同时赠送加湿器,冰箱不含税销售金额3000元,加湿器不含税销售价格600元,共销售20组。现需明确该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处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问题分析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买一送一”不属于捐赠,无需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对应成本。

  结合案例,甲企业总销售金额为60000元,需在冰箱与加湿器之间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冰箱分摊收入为60000÷(60000+12000)×60000=50000元,加湿器分摊收入为60000÷(60000+12000)×12000=10000元

  四、结论

  甲企业“买一送一”属于有偿组合销售,企业所得税中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即冰箱50000元、加湿器10000元,不视同销售,同步结转对应商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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