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航空保税维修支持力度 (一)航空维修企业开展航空保税维修产品清单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航空维修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航空维修企业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企业,或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接受上述企业委托开展航空维修业务的企业。(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二)航空保税维修后的产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内销手续。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保税区外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维修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财政与保险等金融政策联动,提升出口信保承保积极性和服务质效,支持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财政部牵头,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各类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 (五)航空保税维修企业可将部分工序外发至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维修后产品及旧件、坏件等全部复运至原委托企业。(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航空保税维修替换下的具备再利用价值的航材,在检测维修并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无需复运出境或销毁处置,可完税后在国内流通,或转为备用件纳入保税管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航空维修企业承接来自国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的产品返回境内区外再次开展租赁服务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只办理一次进口许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航空保税维修绿色化发展 (八)鼓励在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中提高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使用比重,支持企业对技术成熟环节全部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提升环境保护水平。(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增强人才保障能力 (九)鼓励地方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航空维修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支持境外来华进行航空维修培训交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适当延长停居留期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综合保税区内航空维修培训机构开展保税培训业务。航空保税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等用于制作航空维修培训教具、设备等的,不认定为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全链条动态管理 (十一)综合保税区内航空保税维修项目由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生态环境、海关、民航等部门评估支持;自贸试验区等其他区域内航空保税维修项目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海关、民航等部门评估支持,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其他要求参照已发布的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各地方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航空保税维修的企业,须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erp),实现对业务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可追溯。航空保税维修过程中具备内销条件的货物,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不得内销。航空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各级民航管理机构按职责对航空维修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配合做好航空保税维修企业的评估等工作。航空保税维修企业应向业务委托方告知其获批准的维修产品范围,严禁超范围开展业务。(中国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单位要将航空保税维修作为一项重要开放政策加快推动,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部门间联系配合。各地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航空保税维修项目全流程全链条管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海关监管、安全生产等各类风险。各相关航空保税维修企业要不断优化维修能力布局,加强新技术使用和工程维修能力建设,提升维修工作质量,强化维修标准落实,严格落实维修责任,确保维修业务的合规性。
附: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近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聚焦航空维修产业的发展需求和企业的实际诉求,将航空保税维修作为一项重要开放政策积极推动,提出了六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航空保税维修支持力度。航空维修企业开展航空保税维修产品清单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二是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后的产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销;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加强财政与保险等金融政策联动。三是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航空保税维修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保税维修替换下的具备再利用价值的航材可完税后在国内流通,或转为备用件纳入保税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承接来自国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产品返回境内区外再次开展租赁服务的,只办理一次进口许可。四是支持航空保税维修绿色化发展。鼓励在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中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原辅材料。五是增强人才保障能力。鼓励地方将航空维修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航空维修培训机构开展保税培训业务。六是加强全链条动态管理。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等其他区域航空保税维修项目由相应单位评估支持,并承担监管主体责任;保税维修企业须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业务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可追溯;各级民航管理机构按职责对航空维修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航空维修企业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促进航空维修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民航运输安全稳定运行。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统筹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根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促进航空保税维修迈上新台阶,助力外贸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和贸易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
2026年8月19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
2026年8月19日
附: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近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聚焦航空维修产业的发展需求和企业的实际诉求,将航空保税维修作为一项重要开放政策积极推动,提出了六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航空保税维修支持力度。航空维修企业开展航空保税维修产品清单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二是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后的产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销;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加强财政与保险等金融政策联动。三是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航空保税维修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保税维修替换下的具备再利用价值的航材可完税后在国内流通,或转为备用件纳入保税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承接来自国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产品返回境内区外再次开展租赁服务的,只办理一次进口许可。四是支持航空保税维修绿色化发展。鼓励在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中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原辅材料。五是增强人才保障能力。鼓励地方将航空维修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航空维修培训机构开展保税培训业务。六是加强全链条动态管理。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等其他区域航空保税维修项目由相应单位评估支持,并承担监管主体责任;保税维修企业须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业务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可追溯;各级民航管理机构按职责对航空维修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航空维修企业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促进航空维修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民航运输安全稳定运行。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统筹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根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促进航空保税维修迈上新台阶,助力外贸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和贸易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