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03.24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文自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网球系列赛支付国际职业网球联合会有关费用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际〔2009〕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海网球系列赛组织方因举办上海网球系列赛而向国际职业网球联合会支付的参赛报名费、赛事版权费、技术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且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组织方为扣缴义务人,就上述费用代扣代缴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网球系列赛支付国际职业网球联合会有关费用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际〔2009〕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海网球系列赛组织方因举办上海网球系列赛而向国际职业网球联合会支付的参赛报名费、赛事版权费、技术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且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组织方为扣缴义务人,就上述费用代扣代缴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