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2018年开立的非居民账户,2019年将其列为新开账户完成了信息报送,2020年是否将其作为存量账户进行报送? 答:否。新开账户不是仅指当年新开立的账户。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新开账户是指2017年7月1日以后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部分满足条件的账户除外)。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的区分标准是唯一且固定的,不随时间而改变。识别为新开账户的,每年都应当作为新开账户进行信息报送。 2.问:本年需上报的信息和往年已上报的信息没有区别,是否还需要再次上报? 答:需要。金融机构每年应上报的是上一公历年度的非居民账户信息。例如,2020年报送2019年度信息,即2019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和2019年全年收入信息。实践中可能存在与上一年度所报送数据一样的情形,例如账户当年没有收入,余额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但是,由于信息属于不同的年度,此情形仍应进行信息报送。另外,没有非居民账户的金融机构每年都应完成零申报。 3.问:收集到的信息可以由母公司或者子公司上报吗? 答:母公司可以作为子公司的第三方代为完成信息报送,但属于子公司的非居民账户,应以子公司的名义报送。具体操作:母公司注册多边税务系统账户,将子公司添加到“代理报送”进行信息报送,属于子公司的非居民账户,使用子公司的金融机构编码单独制作报送文件。反之亦然。 4.问:为什么有些账户因为账户持有人的居民身份是cn报送失败? 答:《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不要求报送居民账户信息,cn是中国的国家代码,如果税收居民身份仅报送cn,说明账户持有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不属于应报送范围。金融机构需要正确理解上述办法第二十三条,有非居民标识是向客户索取声明文件的前提,没有非居民标识不需要向客户索取声明文件。对于没有非居民标识的存量账户,部分金融机构仍然索取声明文件但未成功的,直接将其账户国家代码写成cn进行上报是无法报送成功的。 5.问:通过银行代销形式购买产品的客户,银行已开展尽职调查,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上报账户信息时,是否会造成重复报送? 答:金融机构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的,应不会造成重复报送的情形。银行代销产品的情形下,产品账户由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保有,银行作为受托方开展尽职调查后应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委托机构,由基金、信托等机构报送账户相关信息。银行作为存款机构报送其保有的存款账户相关信息,无需报送其代销产品的账户信息,除非基金、信托委托银行开展信息报送。 6.问: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出生信息对于存量账户是可选报送,是否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不报送出生信息? 答:否。《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于存量账户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获取出生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规定存量账户出生信息为可选字段,不是可以选择不报,而是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对于确实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账户允许留空,因此,在实际报送中,出生信息留空的情况应较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与技术人员做好非居民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的沟通和衔接。 7.问:对于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托管账户,收入的计算口径是什么?是否需要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答:托管账户需要报送四项账户收入信息:年度股息总额(crs501)、年度利息总额(crs502)、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账户的收入总额(crs503,例如赎回基金的收入)和因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年度其他收入总额(crs504,例如理财产品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为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后两项信息(crs503和crs504)不需要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例如,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账户的收入总额(crs503)不需扣除成本,报送转让股票、赎回基金后取得的收入总额即可。如果报送年度内存在多次转让、赎回的情况,即报送该年度转让、赎回的加总金额,因此数额较高属正常情况。持有股票、基金期间,股价、净值随市场行情上涨的增值部分无需单独计算并报送。 例:x先生于2019年上半年以900元每股的价格买入2000股贵州茅台,2019年分红派息29000元,2019年底以1100元每股的价格卖出1000股。2019年度需报送x先生股票账户收入信息为:crs501:29000元,crs503:110万(不需要扣除900元每股的成本,也不需要报送x先生仍然持有的1000股增值部分)。 8.托管账户的信息报送 问:金融机构应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计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那么,与托管账户相关、但不直接付到托管账户的此类收入是否也需报送? 答:是的。金融机构应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计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这些收入汇入或计入该账户的情形,以及与该账户相关的收入或者计提。 如果金融资产由托管账户持有,任何因销售或赎回该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入总额,都应由保有此托管账户的托管机构进行报送,无论该笔金额是收到或计入哪个账户。 9.需报送的余额或价值 问:当金融机构不经常确定股权权益的余额或价值时【例如金融机构没有常规地重新计算股权权益的余额或价值并告知客户】,需报送的余额或价值是什么? 答:股权权益的余额或价值是金融机构为了确定最常用的价值而计算的价值。这个价值取决于特定事实,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因其他原因重新计算账户余额或价值,那么这个价值可以是购买时的权益价值。 10.账户持有人的信息报送 问:对于没有姓和名的个人客户,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信息? 答:根据crs数据报送规范,完整的数据项应包括“姓”和“名”两个数据项。如果某个人客户的姓名是一个单名,那么应在“名”对应的数据项下填“nfn”(“没有名”),而在“姓”对应的数据项下填账户持有人的单名。 11.信托——控制人的信息报送 问:信托的委托人是机构时,金融机构应识别委托人的控制人并报送其信息。那么,金融机构是仅在信托设立当年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还是应在之后的每年均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答:识别信托委托人的控制人并报送其信息,不仅仅是信托设立当年应完成的工作,之后每年均应完成此项工作。 12.信托——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信息报送 问:信托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以下两种情形应如何报送信息:(1)信托本身属于金融机构;(2)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答: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应注明账户已注销并报送账户持有人取得的年度收入总额信息。 13.被广泛持有的集合投资工具(civ)的股权价值确定 问:某些集合投资工具(civ)属于金融机构,其采用信托形式并被广泛持有,具有公开发行civ的特征,例如:受托人(基金经理)和受益人(投资人)是非关联方;civ的权益是份额化的;civ定期更新份额持有者的注册信息;某些已注册的份额持有者为托管机构,代表投资者持有civ份额;份额是可自由转让的金融工具。此类civ是否应将已注册的份额持有者视为账户持有人处理? 答:在上述情形下,已注册的份额持有者应作为civ股权权益的账户持有人处理(除非份额持有者是代他人持有账户)。份额持有者为托管机构时,应由份额持有者自己负责报送其保有的非居民托管账户的civ股权权益的信息。 14.问:不同类型的信托应如何报送? 答:当信托本身属于金融机构时,由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统一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并按产品维度开展信息报送。报送时,信托公司须将该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保护人识别为账户持有人进行信息报送。如果前述相关方为机构(包括信托、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法律安排)而非自然人,则应当穿透上述机构,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作为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开展尽职调查,并报送非居民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的规则与消极非金融机构一致,同样须遵循fatf2012建议10和建议25。如受托人本身(如信托公司作为机构)持有应报送账户,也须遵循相关报送规定。当信托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时,其crs信息报送义务由开户金融机构(如开户银行)履行。 15.问:金融机构在crs尽职调查中是否需要关注“无记录账户(undocumentedaccounts)”?具体应如何管理? 答: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搜索、纸质搜索或其他尽职调查程序,仅发现“代收邮件地址(holdmail)”或“转交地址(in-care-ofaddress)”,无其他地址;亦未见其他非居民标识(如境外地址、境外电话号码等),且无法获取声明文件或证明资料而无法核实该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将此账户申报为无记录账户。根据中国现行的反洗钱及客户身份识别监管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真实、有效的居住地址),不允许将“代收邮件地址(holdmail)”或“转交地址(in-care-ofaddress)”作为客户的唯一联系地址。故我国金融机构应依法获取客户真实、有效的的现居地址,在crs尽职调查过程中,不应产生无法确认税收居民身份的“无记录账户”。若金融机构发现“无记录账户”,应及时向所在税务机关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