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纳税申报制度优化

[税务研究]  [2026-07-08]

  作者:孟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历经从纳税人“被动申报”到“自行申报”、再到“自行申报+合规校验”(以下简称“自行合规申报”)的制度演进,已初步构建起以法定性、多元性、协同性、全程性等为特征的基本框架。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营模式的深刻变革,现行制度在适配新业态、保障申报质量、落实后续监管等方面与数字化转型的内在要求之间仍存在矛盾,制约着“自行合规申报”模式的纵深推进。因此,在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系统优化纳税申报制度已成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夯实以数治税基础的关键内容。本文在梳理我国纳税申报制度演进与特征的基础上,从申报前、申报中、申报后三个环节剖析现行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优化路径,以期为推动实现高质量的“自行合规申报”提供参考。

  一、我国纳税申报制度概况

  纳税申报制度是落实税收法定、明晰征纳权责、保障纳税人合规遵从的基础性制度,其设计的科学性与运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税收治理效能、征纳互动质效和整体税收遵从水平。在数字化转型条件下,优化纳税申报制度已成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抓手(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调研组,2025)。为此,本部分系统梳理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演进脉络,总结现行制度的主要特征,分析数字化转型提出的新要求,为识别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优化路径奠定研究基础。

  (一)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演进脉络

  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历史演进大致可分为纳税人“被动申报”、“自行申报”和“自行合规申报”三个阶段。这反映了税收治理理念从“税务主导”向“还权归责”、再向“寓管理于服务”的深刻转变。

  第一阶段(1950—1985年):“税务主导”下的“被动申报”模式。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立了“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并配套实行税收专管员制度。在此模式下,纳税人对专管员拟定的申报内容进行确认,本质上属于申报确认主体而非申报责任主体角色。

  第二阶段(1986—2020年):“还权归责”下的“自行申报”模式。1986年《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明确纳税人申报义务。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纳税人申报义务。1997年,我国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税收征管新模式(殷明等,2023)。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增11条纳税人权益保护条款,征纳关系趋向平等。2003年,税收征管模式增加“强化管理”,形成34字模式。在此期间,金税工程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为规范纳税申报提供了技术支撑。

  第三阶段(2021年至今):“寓管理于服务”下的“自行合规申报”模式。202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为纳税申报制度从“自行申报”向“自行合规申报”演进提供了制度方向和技术路径。此后,随着《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工作方案》的实施推进,纳税申报制度进入“自行合规申报”的新阶段。“自行合规申报”模式在保障纳税人自主申报权利的同时,通过申报实时校验和智能自检提升申报质量,标志着纳税申报制度模式的制度化、常态化推进。

  (二)现行纳税申报制度的主要特征

  现行纳税申报制度具有法定性、多元性、协同性、全程性的特征。

  一是法定性,以自行申报为核心的权责法定体系。《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定义务,并将其作为纳税申报制度的核心模式,同时明确纳税人对自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最终责任。然而,法定责任的强化与纳税人实际遵从能力之间的差距,构成了申报质量问题的深层原因。

  二是多元性,构建围绕自行申报的场景化适配体系。根据纳税人能力差异,现行纳税申报制度形成了“自行申报为主、辅助模式为辅”的多元体系,具体包括自行申报、预扣预缴、代办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多种方式。同时,现行纳税申报制度构建了“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税服务厅+邮寄”等多渠道的协同服务格局。但多元模式的覆盖面仍存在盲区,如大量未注册自然人未被有效纳入。

  三是协同性,为自行申报赋能的多方协同机制。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平台企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围绕申报数据形成协同链条,市场监管、人社、住建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各方均以辅助纳税人高效完成自行申报为目标。然而,协同的深度和实时性仍有不足,数据孤岛现象尚未根本解决。

  四是全程性,构建保障自行申报质量的闭环管理体系。事前环节以“数据准备”为核心,事中环节以“实时校验”为重点,事后环节以“风险管控+异议处理”为保障,确保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主体地位。但校验的智能化水平、风险处置的分级精细程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数字化转型对纳税申报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技术支撑层面,要求规则更加透明、可追溯。数字化技术使“如实申报”等法定要求有望转化为纳税人可感知、可执行的操作规范,既降低市场主体合规难度,也为税务机关核验申报合规提供了有效路径。

  二是流程优化层面,要求申报从“定期申报”到“动态实时”、从“手工填报”到“智能预填”转变。数字化转型要求推动纳税申报从定期申报向动态实时转变、从手工填报到智能预填转变。智能自检帮助纳税人边申报边修正,避免“申报即违规”;智能预填自动提取数据并计算税额,纳税人只需一键确认或补正少量信息即可完成合规申报。

  三是服务支持层面,要求服务模式从“共性化”到“个性化”转变。数字化转型要求提供量身定制的申报支持:对自然人纳税人推送专项附加扣除提示,帮助其计算税额、完成申报;对企业纳税人提供关联税种申报指引,避免漏报违规;对新办企业开展“一站式”合规辅导,帮助其快速掌握合规要点。

  四是监管质效层面,要求实现从“经验监管”到“精准监管”转变。数字化转型要求重塑监管机制:对低风险纳税人实行“无风险不打扰”,鼓励其持续践行自行合规;对中高风险纳税人提前推送提示,引导其主动修正申报;对确有违规的,精准核查并反馈原因,帮助其提升自行合规能力。

  二、数字化转型条件下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审视

  现行纳税申报制度在适配新业态、保障申报质量、落实后续监管等方面与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为此,本部分从申报前、申报中、申报后三个环节系统剖析当前纳税申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申报前:制度适配性和申报保障机制不足

  一是纳税申报制度与新业态的适配性不足。新业态运营边界模糊化、交易方式数字化等特征,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提出挑战。第一,申报要素难以界定。直播带货、零工经济等新业态中,收入性质、成本费用等申报信息缺乏明确归集口径,纳税人填报时易出现偏差(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25)。第二,纳税主体申报归属难以界定。新业态经营主体依托虚拟平台的“数字存在”开展活动,其经营地和注册地往往不一致,导致申报管辖地不明确。若以平台为申报管辖地,易引发税源背离、地方税源争夺等问题。

  二是自行申报制度框架下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自行申报制度对纳税人的遵从意愿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当前相关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制约了申报质量的提升。第一,政策辅导与申报服务精细化不足。税务部门虽持续推动政策精准推送,但辅导的深度和针对性仍有欠缺,导致申报中仍存在数据缺漏、口径错误、政策适用偏差等问题(王婧美等,2025)。对于财务报表等非税额关联类申报项目,缺乏配套的填报指引和校验服务,填报质量难以保障。此外,现行申报服务未能充分考量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和数据融合需求,距离实现纳税人更加准确、便捷的申报仍有提升空间。第二,未注册自然人申报覆盖存在盲区。夜市经营者、个人网络销售人员等大量未注册自然人的自主申报意愿和能力均不强,游离于申报体系之外,影响税收公平(赵圣伟等,2025)。第三,数据协同机制不健全。税务内部各申报系统未全面贯通,涉税数据汇聚的全面性、及时性不足,限制了税务机关对经营情况的感知与风险识别。第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体系不完善。行业准入、服务标准、权责界定等存在制度空白,部分机构合规意识薄弱,涉税违法案件频发,亟须健全行业规范体系。

  (二)申报中:校验及时性与申报确定性保障不足

  一是信息预填和即时比对机制尚未普及。当前申报校验侧重于表间勾稽关系及主表与附表的数据对比,在跨税种交叉比对、第三方数据应用方面存在不足,且对大规模更正申报缺乏有效的提醒和操作限制。申报校验和预警规则仍不够完整,税种覆盖不够全面,纳税人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导致问题申报流入后续环节,增加税企双方成本,引发征纳矛盾。

  二是确定性保障机制不健全。“放管服”改革扩大了涉税资料留存备查、税收优惠“自行判别申报”的范围,但申报环节缺少对重大政策适用的即时审核机制(如成品油企业消费税税目确定、企业并购重组等),纳税人难以在申报时获得确定性答复。同时,缺乏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阶段主动介入的制度安排,税务机关难以通过日常监控即时发现并阻断疑点,人工智能辅助审核尚未充分落地,人工客服响应慢,导致申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三)申报后:后续监管责任未有效压实

  一是风险防控体系仍待完善。传统的“定期排查+人工筛选”风险防控模式,难以适配数字化时代税源“碎片化、动态化、隐蔽化”特征。第一,人工核查时效不足,税务人员需要逐户调取数据、比对核实,但部分疑点指向不准、取数计算复杂,且数据权限受限,既影响错误申报的纠正与税款追征,也可能对无问题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打扰,难以应对市场主体增长与经营模式复杂化的局面。第二,处置手段单一且缺少分级分类应对机制。基层税务机关多采用“约谈+自查补报”方式,对故意虚假申报、配合度低的纳税人缺乏约束,无法与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等权益关联,防控效果有限。

  二是风险应对中分级式处置与争议化解机制不健全。当前风险应对方式有限(刘志安等,2025),缺乏科学明晰的分级标准,自查自纠及争议化解渠道不畅,影响征纳关系与权益保障。

  三、数字化转型条件下优化纳税申报制度的国际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报告中提出了征管环节自动化、向交易“上游”延伸的核心方向。各经济体据此在跨境申报规则、平台企业信息报告、数据采集预填、规则嵌入校验、质量评价和风险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燕晓春等,2025;吴越,2023),可为我国优化纳税申报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一)完善跨境申报与平台涉税信息报告制度以应对数字经济发展

  1.推行一站式跨境申报,破解纳税主体属地管辖难题。针对新业态下经营主体依托虚拟平台开展活动、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所导致的申报管辖地模糊问题,欧盟通过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欧盟搭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集成跨部门涉税信息,打造全流程数字化操作体系。纳税人仅需在识别国完成注册,按季提交电子申报表并上报各消费国交易信息,在识别国统一完成税款缴纳后,由该国按消费地原则完成税款跨国分配。这一机制大幅简化了跨境申报缴税流程,使纳税主体无需在多个经营地分别申报,有效降低了跨境经营主体的合规成本(黄天宇,2023)。

  2.明确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义务,强化平台经济税源监控。针对平台经济流动性、虚拟化特征带来的税源信息获取难题,oecd提出需强化第三方涉税信息报送义务,覆盖金融中介、数字平台及服务代理方等主体。澳大利亚于2022年出台共享经济报告制度,将网约车等六类高频共享经济交易纳入申报范围,要求平台企业如实报送交易方身份、销售收入等信息。挪威于2026年1月实施新的数字平台信息报告规则,针对住宿租赁等数字平台业态,要求披露卖家姓名、税号、银行账户、总交易金额等数据。这些措施使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平台数据间接掌握未注册自然人的经营收入情况,强化了平台经济税源监控。

  3.强化平台及中介等的申报连带责任,构建税收协同共治格局。《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报告提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应推动数字平台成为税务部门的征管“代理人”,通过明确扣缴义务、强化连带责任,实现征管环节向交易源头延伸。欧盟自2021年7月起实施增值税代扣代缴专项规则,要求各成员国电商平台或海关申报人对b2c业务中150欧元以下的进口商品、非欧盟卖家任意价值商品的跨境及国内交易,代扣代缴增值税。美国在《2025年度全国纳税人权益倡导官报告》中针对代理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提出应制定纳税申报表编制人员从业最低标准,并吊销违规申报表编制人员的识别号,以解决无资质人员导致的申报错报问题。

  (二)依托数字化转型提升申报和校验质效

  1.基于“数据采集”,提高涉税数据质量并优化申报预填、自动提交服务。针对申报缺乏第三方数据支撑,导致纳税人难以提前发现错误、问题申报易流入后续环节的问题,日本和澳大利亚在强化数据采集与智能预填服务方面积累了有效经验。日本税务部门推广综合征管系统,全面采集纳税人申报数据和第三方报告数据,并与电子税务局对接,实现全国涉税资料的融合共享。在此基础上,日本推出蓝色申报制度,通过规范会计簿记换取税收优惠,与默认的“白色申报”形成差异化管理,引导纳税人健全账簿、诚信申报,从源头提高数据质量。澳大利亚税务部门通过嵌入薪酬支付一键直达系统,实时获取雇主、银行、保险公司等数据,为纳税人自动预填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这些做法将申报校验关口从“纳税人填报后”前移至“数据生成时”,有效减少了纳税人手动填报错误,也为我国构建信息预填和即时比对机制提供了直接参考。

  2.基于“规则嵌入”,强化数据校验,提升申报过程的风险提示与确定性保障。德国和英国通过“规则嵌入”方式强化了申报过程的实时监控,应用校验规则及时纠正申报错误、防范偷逃税风险,促进纳税申报质量提升。德国税务部门要求企业使用xbrl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并通过官方客户端上传,同时明确增值税等税种间的字段映射关系,系统可自动校验跨税种申报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吻合度。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构建以实时信息为核心的征管体系,在纳税人填报过程中即时提示错误与矛盾,并支持在线查询政策适用口径。这些措施使纳税人能够在提交申报前获得及时反馈和纠错指引,显著提升了申报结果的确定性。

  3.基于“系统整合”,提供整体化、无缝化的纳税服务以提升纳税申报效率。韩国国税厅开发移动应用程序,支持纳税人通过智能手机处理多项涉税事务,其新税务综合系统已完成三十多个子系统的整合优化,支持多税种合并申报,有效减少漏报错报风险。这一做法将分散的申报功能集成于统一平台,使纳税人无需在多系统切换即可完成各类纳税申报,同时借助移动终端实现随时随地办理,显著提升了申报效率。

  (三)健全申报质量评价和后续管理机制

  1.基于“全过程管理”,构建覆盖申报前、中、后的标准化质量评价体系。oecd通过国际税收管理调查建立涵盖合规、成本、质量和服务等多维度的绩效评价指标,以税收缺口和自愿遵从率衡量申报质量。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实施“合理信赖”(justifiedtrust)框架,对大型纳税人开展治理评级和保证评级双重评估。这些做法将质量评价从单一的事后稽查拓展至申报前的风险预警、申报中的实时监控以及申报后的分级评估,为构建标准化、多维度的申报质量评价体系提供借鉴路径。

  2.基于“风险导向”,实施差异化的后续分类管理策略。针对后续管理“一刀切”、监管资源分散化的问题,各国通过风险评分与差异化干预实现了精准治理。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运用connectai系统进行风险扫描,通过风险评分引擎比对历史数据、行业均值和第三方数据,对90%以上的调查实施风险导向分类,同时保留约7%的随机抽样用于质量控制,并建立了0%~100%的行为分级处罚体系。新西兰税务部门推行“风险导向”“合作遵从”“方法务实”“措施相称”为核心的合规战略,将税收治理评级与风险等级、处罚力度挂钩,引导跨国企业通过健全治理来降低风险评级。上述做法将有限的征管资源精准投向高风险领域,对诚信纳税人减少干预,为建立风险导向的差异化后续管理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优化路径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结合我国数字化转型实际,笔者从法律制度保障、智慧申报支撑、质量管控机制、协同共治格局四个维度,提出优化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具体路径,旨在推动实现高质量的纳税人“自行合规申报”。

  (一)完善申报制度的数字化适配,夯实以数治税的法治基础

  1.健全申报制度的顶层设计。通过发布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分类制定新业态申报要素指引,明确新业态申报要素的认定规则。完善纳税主体申报归属的认定规则,探索以实际经营地、消费发生地或平台注册地相结合的申报管辖规则,明确税源分配原则,避免地方税源争夺。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电子申报数据、自动化预填信息、系统校验结果的法律效力,为智能化申报提供法律支撑。

  2.明晰涉税数据在纳税申报环节的使用边界。建议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在申报环节采集、分析与应用纳税人数据的具体权限、程序和安全保密要求,同步建立数据调取规范、风险干预标准、算法审核透明化等约束机制,构建完整的数据治理框架。提升纳税人在涉税信息采集、应用、交换等过程中的参与度和认同度,明确申报数据质量与纳税服务、税收监管、信用评价的关联影响,引导纳税人主动规范申报数据、重视数据安全、参与税收共治。

  3.强化第三方机构的责任义务。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体系不完善、平台企业税收责任不清等问题,借鉴欧盟等强化平台连带责任的做法,在立法层面系统明确平台企业等第三方机构的涉税义务,构建覆盖申报全流程的责任体系。一是夯实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借鉴澳大利亚、挪威等国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统一的涉税信息报送标准,建立覆盖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全流程的质量管控机制,对“不报、虚报、迟报”等行为设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增强制度刚性。二是拓展代理申报与协助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平台等第三方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入的代扣代缴与代理申报责任,扩大源泉扣缴适用范围,从机制上提升申报效率、减少漏报风险。三是强化对税收违法处置的协助义务。明确第三方在税务稽查、强制执行等环节的协助执行责任,依法赋予其在限额冻结、收入扣缴、数据保全等方面的配合义务,形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力制约与处置合力。

  (二)优化智慧申报制度支撑,为打造“无感、智能、精准”的申报新体验提供保障

  1.夯实申报制度的数据基础,构建信息预填与智能申报支撑体系。针对信息预填机制缺失、第三方数据应用不足、纳税人手动填报错误率高的问题,借鉴日本综合征管系统数据采集与澳大利亚薪酬数据预填做法,构建全员覆盖的“税务数字身份体系”,实现“一号通行、全网通办”。探索建立全国统一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内外部数据整合共用,同时优化数据分级权限配置,运用隐私计算保障敏感信息合规使用,将申报校验关口从“纳税人填报后”前移至“数据生成时”。

  2.拓展场景化服务,推行差异化纳税申报制度。针对政策辅导精细化不足、申报表设计未充分考量个体差异的问题,借鉴日本蓝色申报差异化管理及韩国多税种合并申报经验,按纳税人行业、规模等多维标签,智能匹配差异化申报表单,提供“千人千面”个性化服务。精准适配纳税人数字能力,优化自然人申报界面,推行引导式申报与重点提醒。拓展两类申报场景,为小微企业推行“无税不申报”或“智能预填+一键确认”,为大型集团企业提供成员企业一站式关联申报。优化报表规则与场景集成,简化流程、提升效率与准确性;在申报中生成自检清单与更正指引,引导自查自纠,提升申报质量。

  3.构建协同化、智能化校验体系。针对跨税种交叉比对不足、申报校验与风险预警不完善、问题申报易流入后续环节的问题,借鉴德国xbrl字段映射校验与英国实时提示经验,完善申报智能校验的制度保障,明确智能技术应用边界及校验规则管理要求。以数据为基础,以智能算法为支撑,通过发票数据、财务报表、第三方数据等多源信息比对,实时识别异常申报行为,智能生成“申报自检报告”与“纠错指引”(鲍佳,2025)。在成品油、农产品、出口退税等重点领域,探索主题式、场景化智能检测,对风险较高的申报行为及时进行线上阻断。

  4.探索规则嵌入交易活动系统,实现申报确定性保障与全流程自动化。借鉴德国规则嵌入及英国实时征管经验,推动“税收规则引擎”嵌入企业erp、电商平台及支付系统,实现“交易触发—自动算税—实时申报—即时扣税”全流程闭环管理,逐步放宽“乐企直连”接入条件,构建“交易即开票”“交易即合规申报”的未来申报模式。在重点领域试点“嵌入式征管”,建立“实时纳税人账户”机制,围绕企业开办、项目开工等高频经济场景,借助市场化力量将税收治理延伸至每一笔微观交易,解决“申报—缴纳”时滞问题,实现交易、开票、申报、缴税的全流程自动化无缝衔接。

  (三)构建全流程的申报质量管控机制,提升申报数据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1.完善纳税申报质量评价体系。借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风险评价经验,以申报意愿、能力、行为等规则为基础,结合数据质量、政策适用等因素,全面评估申报合规性和准确性,动态开展纳税人申报质量评价,实现三重目标:一是通过评价与个性化辅导,提升纳税人申报水平;二是依托评价结果识别流程薄弱环节,优化纳税服务供给;三是及时纠正不实申报,保障税收公平,形成“省市统筹、区县应对、网格兜底”的协同治理模式,减少税收争议,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2.加强税收基础数据源头治理。以提升申报质量为切入点,强化税收基础数据治理,常态化开展税源税基与税收收入比对、税源摸底及联动分析,对数据问题按“录入错误、数据标准、系统规则”等分类归集,实施“溯源式”整改。压实基层源生数据属地管理责任、省级税务机关数据风险部门加工数据统筹责任、业务部门规则数据主体管理责任,规范数据采集与转换流程。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推动异常数据自动化处理与智能化校正,实现高效闭环管理,提升税收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与可用性。

  3.建立疑点核查与动态风险应对机制。建立覆盖全税种全环节的风险指标模型与预警监控指标库,引入“风险信用积分”模型,按纳税人历史申报质量动态调整核查频率,结合纳税人画像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将征管资源优先配置于中高风险对象,防范化解不遵从行为,形成“数据治理—申报优化—风险下降”正向循环。优化税务机关组织机制,从按税种分工转向分对象负责,提升申报辅导与引导质量。

  4.完善分级风险处置与争议管控。将风险防控嵌入税收征管全流程,实施科学分级分类,制定标准化处置流程,明确各部门层级职责,构建闭环防控体系。建立“发现—沟通—纠正—反馈—评价”疑点处置机制,对高配合度纳税人放宽监控阈值,对多次不配合者收紧防控标准,将高风险问题移交风控或稽查部门,推动争议管控层层减压标准,实现“越遵从越便利、越协同越安全”的征纳共赢。

  (四)推动税收协同共治,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税收治理新格局

  1.提升纳税人遵从意识和遵从能力。强化申报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差异化服务管理,引导诚信申报。推行“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允许纳税人通过补正申报、税务培训等方式修复评级,提升遵从意愿。差异化开展精准辅导,系统归集高频差错事项,精准推送同类典型案例,推动“服务、政策、风险提醒找人”,帮助纳税人“一看即懂、一填即对、一次办成”。

  2.压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以“申报错误率、客户投诉率、诚信记录”为核心的指标评价体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代理责任追溯机制”,严惩违规行为,对连续三年申报错误率畸高的机构取消资质并纳入联合惩戒。推行“代理申报信用码”,方便纳税人查询机构信用等级、错误记录等,推动市场择优、行业自律。

  3.强化互联网平台企业协同治理责任。以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契机,将平台数据质量、报送时效、风险协同处置纳入信用评价与激励体系,推动平台企业从“信息报送者”转为“协同治理者”。在保护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前提下,建立涉税信息常态化应用机制,推动交易、资金、物流等全量数据在税源监控、风险识别中的应用。借鉴oecd“数字平台增值税完全责任制度”,发挥平台企业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数据与技术优势,探索由平台企业承担纳税人识别与登记、扣缴税款、失信联合惩戒等协助税收监管义务。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6年第7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孟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纳税申报制度优化[j].税务研究,2026(7):69-76.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