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7月 1日起施行,即2026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照本公告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发生变化的地区,纳税人在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段计算2026年7月 1日之前和7月1日之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 例如,平潭县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2025年12月 1日起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2026年7月 2日申报所属期2026年4月 至6月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计税毛利率10%计算预计毛利额;2026年10月 9日申报所属期2026年7月 至9月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计税毛利率为5%计算预计毛利额。2027年5月 31日,a公司进行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段计算2026年1月 至6月、2016年7月 至12月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 四、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城区和郊区、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县、县级市)的划分,以民政部门的行政区划为准。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