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赋能新型消费发展:现实需求、突出问题与路径优化

[国际税收]  [2026-05-25]

  作者信息

  邢丽(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许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将“坚持扩大内需”作为战略基点,明确提出“大力提振消费”的要求。当前,我国以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为代表的新型消费,呈现规模持续扩大、活力不断释放的发展态势,既是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有力抓手,也是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支撑。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型消费对税收政策提出了新要求,亟需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新型消费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此,本文聚焦新型消费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探讨构建税收政策促进新型消费发展的长效机制,并提出完善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领域配套税收政策的建议,以期为税收赋能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一、新型消费发展及其对税收政策提出的新要求

  (一)新型消费的概念与发展

  新型消费是相对于传统消费的一个概念,指通过数字等新技术与消费领域的融合,在新的商业模式、新的消费场景、新的消费关系下形成的新消费业态和消费模式,以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为特色,其外延持续动态拓展并相互融合。我国历来重视“新消费”“新型消费”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的重要作用。早在2015年11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提出“更好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期间,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得以快速发展。2020年9月,为着力补齐新型消费短板、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加快新型消费发展,国务院发布《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此时的新型消费主要是指数字消费。其后,新型消费逐步扩展到其他消费领域。在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中,新型消费扩展至数字消费和绿色消费。2024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将新型消费内容扩展至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指出“支持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明确要求“深入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大力培育品质电商”“开展健康消费专项行动”等。发展新型消费日益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在学术层面,林晓珊〔2022〕认为,新型消费并非单一的消费模式或业态,而是具有“数字化”最基本属性的新型消费形态的统称。王强等〔2022〕认为,新型消费是以大数据为新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新生产力,采用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商业模式,通过数字化界面、场景、体验构建新顾客关系和新消费行为,满足数字时代服务需求的活动。代玉〔2024〕认为,新型消费业态是指基于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以新技术为基础,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催生出的新商业模式。

  综合来看,目前对新型消费已形成一定的共识。一是新型消费的核心特征是“新”,是基于数字等新技术与消费领域的融合产生出的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和新服务等的统称。二是新型消费并不限于数字消费,也出现于各种消费领域,其外延处于动态拓展的过程之中。在“人工智能+”消费提质的背景下,还会出现更多的服务消费新场景和产品消费新业态。三是新型消费的不同消费领域之间呈现融合的趋势,如数字消费与绿色消费、健康消费之间的互相融合。

  (二)新型消费发展对税收政策提出的新要求

  目前,我国以网络消费为主要内容的数字消费规模正在迅速扩大,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张,其他新型消费正在起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减少限制性措施,合理增加公共消费,积极推进首发经济”,同时提出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等。其中,消费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等都涉及税收政策。在相关促进新型消费发展的政府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实施财税等政策的要求。

  税收政策促进消费主要是从供需两端同时发力,包括以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以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针对性解决制约消费的突出矛盾问题。新型消费领域也是如此。比如,可通过实施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增加居民收入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通过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发展从而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通过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消费环境等。然而,新型消费的相关特征也对税收政策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一是税收政策对新型消费的适配性需动态提升。新型消费具有鲜明的创新性,是数字技术与消费领域深度融合的产物,表现为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和新服务等多元形态,且其外延仍在持续拓展。当前税收政策多针对传统消费制定,面对这类新型消费形态,可能引发税收政策与新型消费发展之间的不适配问题。因此,亟需提升税收政策的适应性与前瞻性,使其更好地嵌入并服务于新型消费的发展进程。

  二是税收政策对新型消费的支持力度需持续加大。新型消费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面临着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市场主体承受能力弱、整体风险较高等问题,且相较于传统消费,还存在成本偏高、价格竞争力不足等劣势,需通过持续培育实现规模壮大与领域拓展。同时,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业态,是推动消费结构升级的核心内容。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应充分发挥引导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结合各类新型消费的实际发展阶段与特征,精准设计差异化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新型消费朝着健康、有序、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是税收政策应营造支持新型消费发展的公平环境。建立公平合理的税收机制,是维护消费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新型消费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从税收政策激励角度看,政策设计既不能对新型消费过度倾斜,以免造成市场扭曲,也不能因存在堵点而制约其发展;另一方面,从税收征管角度看,确保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正是为了在制度执行层面体现公平,避免因征管差异影响新型消费企业的正常经营。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进一步对新型消费领域企业优化税收征管措施,更好发挥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这也反映出,只有营造公平的环境,才能有效释放政策红利,推进新型消费持续健康发展。

  二、税收赋能新型消费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充分发挥税收促进新型消费发展的作用,需要厘清税收政策是否有利于新型消费业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否在补齐其发展短板方面提供了必要支持,以及是否在引导居民增加新型消费方面发挥了有效调控作用。基于此,本文从税收制度的适配性、税收优惠支持效能以及税收调控的引导作用三个方面,分析税收赋能新型消费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适配新型消费业态发展的税收制度有待优化

  该类问题主要体现在数字消费领域。当前涌现的数字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均是数字技术与消费业态深度融合的结果,而基于传统消费业态设计的税收制度,难以及时、全面地适配这一变革,进而可能导致数字消费业态在适用现行税收制度过程中出现堵点。

  一是部分数字消费新业态在增值税税目和税率适用上存在争议。例如,在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型消费模式中,部分商品与服务之间、不同类型服务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导致此类数字消费活动因性质认定不同,在增值税税目和税率适用上产生分歧。以软件产品与saas(软件即服务)、云服务与服务器租赁等业务为例,其在增值税税目及税率适用上均存在大量实务争议。

  二是部分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所得分类上存在性质认定难题。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分类主要基于传统经济模式设计,难以完全适配数字经济发展,导致部分新业态的收入存在所得性质与类型界定不清、税目边界模糊、特殊场景定性争议等问题。例如,自然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持续提供数字服务,其收入既具备个人劳务提供特征,又具有持续经营、风险自担的经营属性,在适用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时存在认定争议。

  三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滞后于数字消费领域的新商业实践。例如,在直播零售等新型销售模式中,企业为推广业务向个人用户发放的现金红包、促销券和补贴等相关支出,因难以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无法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导致这类成本无法正常列支。这直接增加了此类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合规成本,不利于相关业态的快速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型消费业态发展的支持力度尚有不足

  一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力度难以匹配其投资特征与发展需求。基础设施不足、服务能力偏弱是我国数字消费领域的突出短板,加快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的重点任务。然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此的支持力度较为有限。例如,作为传统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激励工具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其优惠目录自发布以来,主要覆盖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具有强公益性和自然垄断属性的传统物理基础设施,尽管后续扩展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农村饮水安全等领域,但作为数字经济“底座”的5g网络、数据中心、算力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至今尚未被明确纳入。这一政策空白导致承担大规模重资产投资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难以在项目运营初期享受关键的所得税减免优惠,与其高投入、长周期的投资特征不相匹配。此外,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其适用范围限于上述特定设备,其他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尚不能享受优惠,进一步限制了税收政策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效能。

  二是部分绿色消费、健康消费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相对不足。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扩大绿色、健康产品与服务供给,是推动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发展的重要抓手。在绿色消费领域,我国已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以促进绿色产品供给;在健康消费领域,也出台了针对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税收优惠,以支持健康服务供给。但在部分重点领域,税收支持力度仍存在提升空间。如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我国虽出台了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优惠,但该政策同时也设置了适用期限。这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长期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免税政策相比,优惠力度相对较弱,对社区养老服务业的支持仍较为有限。

  (三)促进新型消费发展的税收调控作用有待提升

  该类问题主要体现在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领域,表现为促进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的税收调控范围偏窄、调控力度偏小,难以充分发挥税收对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的引导促进作用。

  一是促进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的税收调控范围偏窄。例如,我国的消费税通过对烟、酒等部分不利于健康的产品以及对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电池、涂料等高污染、高能耗产品进行征税,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抑制非绿色或非健康产品消费的作用。但现行消费税尚未对塑料包装物、外卖餐具等其他消耗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品,以及容易造成肥胖等健康问题的糖及含糖类饮料等商品进行课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截至2022年7月,全球范围内至少有108个国家对至少一类含糖饮料征收消费税,其中有105个国家对含糖碳酸饮料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未能将非绿色产品和非健康产品纳入调控范围,既不利于提高绿色产品、健康产品的相对成本优势,也难以形成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与健康消费的税收政策环境。

  二是促进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的税收调控力度不足,突出表现为消费税部分税目税率偏低。以烟草产品为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当一国最畅销品牌的卷烟总税收(主要指间接税)占零售价的比例达到或超过75%时,可视为其烟草税收政策已达到较高水平,能更为有效地鼓励戒烟,减少吸烟人数。但当前我国卷烟总税收占零售价的比例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水平,“以税控烟”效果较弱。在绿色消费领域,电池和涂料仅适用4%的较低消费税税率,无法对消费者的非绿色消费形成有效价格约束,调控作用有限。

  三、税收赋能新型消费发展的路径优化建议

  完善促进新型消费的税收政策,应遵循税收促进消费的基本机理,针对税收赋能新型消费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类改革调整新型消费相关税收政策并形成长效机制。

  (一)构建持续赋能新型消费发展的税收长效机制

  1.分类分阶段制定促进新型消费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推动税收政策助力新型消费发展,既要持续完善供需两端的现有促消费政策,更要聚焦税收政策与新型消费的适配性与精准性。鉴于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等不同类型新型消费在商业模式、运行特征、发展需求上存在显著差异,应摒弃“一刀切式”政策思路,按照分类引导、精准滴灌的原则,有针对性地优化税收制度与政策工具,使税收调控更加契合新型消费发展规律,从而更好发挥税收在扩大内需、结构升级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一是基于数字消费各细分业态或场景的供需发展情况,合理确定税收政策支持方向和内容。对于部分处于培育期的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场景,可考虑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税收优惠激励,助力其发展壮大;对于已成熟的业态、模式和场景,则需保持线上线下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切实保障市场公平与税收中性。

  二是针对内涵多元的绿色消费与健康消费,依据不同产品或服务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诉求,采取差异化的税收措施。对处于市场成长期的绿色或健康产品和服务,应加大税收减免优惠力度,助力其快速扩大市场规模;对已形成规模优势、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则需采取优惠政策分期退坡、逐步退出的方式,避免出现政策依赖问题。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在其发展初期,国家同步实施了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减免政策,而当市场渗透率达到既定阈值后,车辆购置税优惠率先启动退坡机制,阶梯式降低优惠幅度。此外,税收工具还需在“约束非绿色消费和非健康消费”端同步发力:对高排放、高耗能产品及高糖高盐食品等,可实行税率上浮或征收专项附加税,通过双向调节机制,保障绿色消费、健康消费持续升级。

  2.做好各类税收政策之间以及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同协调

  一是做好税收政策之间的协同协调。新型消费发展涉及供给、需求、环境等多个维度,其产业链各环节对应着不同的税收政策安排。对此,需统筹考量新型消费在“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的税收政策协同与衔接,平衡不同环节税收政策的激励与约束力度,避免政策激励溢出或政策效果相互抵消。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新型消费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紧密关联的。其中,数字消费与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的融合趋势尤为突出,典型如“互联网+绿色制造”“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模式。基于这一特征,需进一步强化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相关税收政策的协同衔接,形成政策合力。以数字消费为例,其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快递包装使用需求,也带来了资源环境与非绿色消费问题。因此,在通过税收政策支持数字消费发展的同时,还需配套运用税收手段约束快递包装物的非绿色化使用,如研究对非环保快递包装物征收消费税等,实现“激励发展”与“规范行为”的双重目标,推动新型消费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是做好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同协调。完善新型消费支持体系不能仅依赖税收政策,应充分认识不同政策工具在功能定位与调控范围上的差异,推动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金融支持、产业引导及投资激励等政策有机协同。在实践中,应立足新型消费发展实际,在合理的调控力度框架下,科学配置政策工具,通过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联动,形成调控合力。同时,要防范政策支持力度不足或过度激励带来的扭曲效应,以“政策协同化”提升整体治理效能。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例,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需与财政补贴政策有效衔接、协同发力,共同推动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3.构建税收促进新型消费的长效机制

  促进新型消费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因此应结合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领域的发展需求,构建税收促进新型消费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通过对新型消费发展态势与现行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的系统评估,及时明确税收政策的支持边界与适用范围,推动税收支持模式从“短期刺激”升级为“长期制度赋能”;二是要深化税制改革,重点优化与新型消费紧密关联的税收政策内容,将经实践验证有效的税收政策制度化,提升税收制度与新型消费发展的适配性,以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为新型消费发展营造稳定的税收环境。

  (二)完善促进数字消费的相关税收政策

  1.调整和明确数字消费相关税收政策

  一是及时修订和完善增值税税目设置等相关规定。当前,新业态下产品与服务之间传统的清晰边界日益模糊,部分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的交易性质难以清晰界定,导致税目归属及适用税率等难以精准确定。目前,随着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实施以及配套政策的进一步完善,部分数字消费税目与税率适用不明确以及货物与服务混合销售的问题已经得以解决。但仍需结合新业态发展态势,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税目设置,使税收制度更贴合新业态的业务模式和经济实质。现阶段,应结合增值税实践中的税目划分、货物与服务混合销售规定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厘清征税边界,明确哪些新业态应纳入或不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税制设计,如完善并细化与新业态相关的税目设置及行业划分标准,明确货物与服务混合销售的适用规则等。此外,为更好地适配新型消费与数字经济发展,建议在审慎评估增值税收入变动对财政收入和行业影响的前提下,适时推进增值税税率简并改革。

  二是推进个人所得税扩大综合征收范围的改革。针对个人通过提供数字服务取得的收入在现行所得分类下难以确定性质的问题,应以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扩大综合征收范围改革为重要破题点。《“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对此,建议在规范经营所得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将经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范围,统一税率设置并合理设计契合新业态特点的成本费用扣除机制,实现对劳动性所得的统一征税。

  三是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在收入性质界定方面,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突破传统业态下产品与服务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依据新型消费模式下交易行为的商业实质予以明确界定,避免因形式要件不符而导致税目归类错误或适用税率偏差。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层面,建议结合新型消费模式的支出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具体而言,针对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个人的,在确保真实性、关联性的前提下,建议认可平台记录、支付流水、电子核销数据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加大对数字消费基础设施的税收支持力度

  针对新型消费基础设施方面的不足,应针对性地加大对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着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一是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支持力度。建议扩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适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与新型消费相关的数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目录。二是完善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的税收政策。例如,为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可考虑进一步拓宽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将企业涉及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数字化改造项目纳入优惠政策范围。再如,可研究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reits)项目的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设立和持有阶段,给予延迟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完善促进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的税收政策

  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的发展,涉及培育绿色低碳和健康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与健康产品的生产及推广机制,以及推动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与品质升级等方面。税收政策应形成“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政策导向,通过差别化政策设计,激励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行为,抑制高污染、高耗能、不健康的消费活动。

  1.合理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

  应结合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要求,科学筛选并将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及严重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节能减排、合理引导消费方面的调控作用。同时,研究将含糖饮料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可借鉴国际上征收含糖饮料税的成熟经验,探索将含糖量达到一定比例(如5%)以上的含糖饮料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根据含糖量梯度设置差别税率,切实发挥消费税对含糖饮料消费的约束调节作用。

  2.适度调整消费税税率水平

  为更积极有效地通过税收手段控制烟草消费,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的政策目标,建议进一步提高烟草产品消费税税率,具体可采取分阶段上调的方式,直至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此外,从进一步推动减污降碳、强化资源节约利用、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发展的角度出发,可考虑适度提高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电池、涂料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水平。

  3.完善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选择部分绿色消费、健康消费产品与服务,精准优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绿色消费领域,持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绿色产品研发与供给力度,推动更多优质绿色产品进入市场;在健康消费领域,应针对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医养结合等多元养老服务形式,分类施策、精准支持。如通过延长社区养老优惠政策期限,统一各类养老服务模式的优惠政策标准和条件,切实降低养老企业税负,全面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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