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和<<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6〕18号]  [2026-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服务和管理的工作部署,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广大从业人员准确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税务师事务所合规服务能力,支持纳税人税务合规建设,避免纳税人错享、误享和漏享税收优惠政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将按不同政策类别编写《税务师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经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审核后发布施行。

  按照工作计划,中税协近期编写了《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现予印发。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以《税务师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为指导,加强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学习,助力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向中税协(业务发展部)反馈。


  点击下载:1.《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 2.《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

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编制

2026年5月

前言

  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强调:“要一以贯之抓好党中央推动西部大开发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升区域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力谱写西部大开发新篇章”。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政策适用服务和管理的决策部署,有效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广大从业人员准确掌握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升税务合规服务能力,在税务总局相关司局指导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编写了《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简称《合规指南》)。

  《合规指南》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归纳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实践为基础,提炼出企业错享误享优惠政策的风险点和风险审核查找的方法;以税收政策适用合规为目标,以税务师行业专业能力为支撑,明确了为企业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环节合规服务的执业路径,推动服务的规范化。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以《合规指南》为指导,加强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学习,支持企业税务合规建设,避免错享、误享和漏享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第一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一、基本规定

  (一)政策内容

  西部大开发优惠自2001年起,目前已实施到第三轮。

  第一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发布,明确2001—2010年于西部12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对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轮: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出台,新一轮为期10年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开始执行,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区域增加了江西省赣州市(2012年开始执行),至此,共12省及4个地州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轮:2020年,《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与前期的政策相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由原来的70%放宽到60%,扩大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上述“鼓励类产业”,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分别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分省市新增鼓励类产业。

  目录由发改委牵头制定,在执行期限内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目前执行的最新目录分别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西部地区分省市新增鼓励类产业(2025年本)》(以下统称《目录》)。

  (二)政策办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服务时,应当准确判定其是否符合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企业符合享受政策条件,应当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收入总额及总分机构减免计算

  1.按照税法口径计算归集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9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费政策即问即答(2025年第2期)》发布的相关口径,目前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有主营业务占比要求,如遇目录转换,在适用旧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旧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其收入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适用新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新目录下适用的鼓励类产业,其收入也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将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加总计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以此判断是否达到优惠条件。

  2.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3.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4.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

  第一步: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汇总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无论分支机构是否在优惠地区。

  第二步:划分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分摊规则:总机构分摊50%,分支机构合计分摊50%。

  第三步:分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分别按照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率(15%或者25%),计算应纳税额,加总后得到应纳所得税总额。

  第四步:税款预缴分摊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四)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应留存备查以下相关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应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将依法补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税务处理决定。

  3.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给总机构汇总。

  二、正面清单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围绕企业注册地、主营业务范围和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政策内容和管理制度,做好企业合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辅导。

  (一)位于西部地区,以《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位于西部地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2.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三、负面清单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不适用西部大开发的地区、机构类型、主营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方面,提示或审核企业不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负面清单情形:

  (一)位于西部地区以外的企业,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二)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不正确,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三)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四)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但收入占比未达到60%,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五)汇总纳税企业,位于非西部地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六)注册在西部的空壳企业,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结合执业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负面清单明细事项。

第二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风险及审查方法

  一、主要风险

  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常见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七类:

  (一)错误适用鼓励类产业目录

  此类风险是指企业主营业务实际不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内资企业错误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资企业错误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案例一:某珠光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在西部某省注册成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珠光云母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该公司自2023年起,依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130项“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的规定,自行判别其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并据此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该企业属于内资企业,不能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作为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另外,税务师事务所基于专业服务角度考虑,帮助企业进一步查找内资企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经认真比对,内资企业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都未包含“珠光云母生产”这一具体条目。综上,该企业属于错误享受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契合选择适用的具体条目。

  案例二:某实业公司注册行业为批发零售业,主要从事矿产品的进出口、有色金属贸易业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供应链管理服务”条目自行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根据上述目录中对该条目的定义,供应链管理服务是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服务。而该企业的业务实质和发票信息均显示其业务为商品的简单购进和批发零售,与其适用目录并不契合,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三: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行业为电气安装服务,主营业务为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等。2022—2023年度企业自行判别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智慧能源系统”条目,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9万余元。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是否属于相关鼓励类产业产生异议。企业向当地发改部门提请确认后,经发改部门审核确认该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四条“电力”“28、智慧能源系统”范围。因此,企业属于错误享受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应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3.主营业务发生明显变化后,企业不再符合条件却仍在继续享受优惠。《目录》变更后,企业不再符合该《目录》,仍在错误享受优惠。

  案例四: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水力发电”调整为“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某水电企业的发电装机容量仅2.5万千瓦,低于水利部规定的中型水电发电装机容量5万千瓦的标准,2020至2022年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4.适用《目录》时,因不符合行业管理要求错误享受优惠。

  案例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三十、金融服务业”中列示了“创业投资”条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某投资企业2019年取得大额股票减持收益,自行判别适用该条目后申报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优惠。该企业因未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错误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优惠,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该企业在通过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后,于2020至2022年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优惠。经查看该企业的投资协议,发现其投资运作并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仍错误享受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再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5.同行业纳税人在西部不同地区差异化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风险。

  6.企业存在频繁变更、追溯享受优惠目录的情形。企业在被税务机关发现其原依据的产业目录条目不符合适用要求后,在违背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向发改部门重新提请鉴定的方式变更条目或者自行选择其他条目继续享受优惠。

  案例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列为鼓励类条目,适用标准应符合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的相关规定。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旗下四座水电站装机容量均未达到“大中型”标准,不符合上述条目的适用要求,其按该条目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依据。

  此后,该公司向发展改革部门重新申请项目鉴定,获批复认定其四座水电站符合“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条目,并据此继续申报享受优惠。

  案例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农业投入品及食品添加剂开发”列为鼓励类条目,适用前提为企业已取得相应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某农业企业在未取得上述标志的情况下,按该条目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条目规定的资质要求不符。在享惠依据被认定存在问题后,该企业改以“农产品仓储运输: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条目继续享受优惠,即通过变换适用目录的方式规避原条目的资质要求,违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收入占比未达要求

  此类风险是指企业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未达到政策要求的标准,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1.审核分析企业纳税申报及发票开具等数据,其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60%。

  案例八:某环保科技公司,2023年申报享受西开优惠,填报的收入占比为98.8%。经审核分析企业申报表,发现其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2613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8525万元,投资收益514万元。企业将其他业务收入也作为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参与了收入占比的计算,错误享受了西开优惠。经重新计算,收入占比为57.8%,该企业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报的“投资收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之和占收入总额的比例高于40%,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未达到60%。

  案例九: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取得股息红利17365.65万元,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经营情况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3150万元。通过对申报表收入结构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未将取得的股息红利计入收入总额,调整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52.9%,不足60%,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更正,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十: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行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96.2%。通过提取分析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发票开具内容等信息后,发现该企业在年度汇缴时,将1299万元投资收益错误填进“主营业务收入”栏次,调整后收入占比不到60%,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3.因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归集有误导致错误享受优惠。

  (1)企业直接沿用会计核算的全部主营业务收入数据计算收入占比,未剔除其中的非鼓励类收入,导致占比计算虚高,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案例十一:某西部地区煤炭开采企业,核心业务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列明的“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包括充填开采、薄煤层开采等高效回收工艺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同时兼营普通粗放式煤炭开采业务。财务核算中,企业未对两类业务收入进行单独明细核算,统一归集至“主营业务收入”科目。2021-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未拆分收入,直接以全部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占比,结果超过60%,据此享受15%的优惠税率。通过比对业务合同、采矿许可证备案信息、产量核算报表及资金流水等资料,剥离出鼓励类业务收入。重新计算后,企业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未达到政策标准,因此,不符合优惠条件,企业应更正2021-2022年度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部分企业虽登记注册于西部地区且整体业务属于鼓励类项目,但并未直接从事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委托加工、分包等方式,将符合《目录》要求的核心环节委托其他纳税主体实施。此类企业在委托加工货物收回后未经实质性加工处理即对外销售,或对分包业务不参与任何过程管控,实质上仅承担“过票”功能,相应收入不应计入鼓励类收入。

  案例十二:某登记注册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因自身生产线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将符合《目录》鼓励类条目的产品生产业务委托非西部地区企业加工完成,委托加工所得产品直接以本公司名义对外销售。上述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收入,不符合鼓励类收入的认定要求,应予剔除。剔除后,该企业鼓励类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的规定标准,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3)擅自扩大鼓励类条目所对应收入范围

  案例十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第三大类第4项将“煤炭清洁高效洗选和洁净型煤技术开发与应用”列为鼓励类条目,该条目所对应的鼓励类收入范围严格按照条目表述界定。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改进煤炭洗选工艺后,按上述条目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在计算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将产业链终端产品精煤、中煤的全部销售收入均计入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扩大了该条目所对应的收入范围,与政策适用要求不符,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4.因收入总额核算错误导致错误享受优惠。

  (1)税会差异导致收入总额计算口径有误。部分企业在计算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以会计准则下的收入金额替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口径,导致占比失真。此问题在财产处置类收入中尤为突出: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在会计上仅以净收益入账,而税法要求以转让价款全额计入收入总额。部分企业将会计口径直接沿用至税务申报,致使鼓励类收入占比虚高,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要求。

  案例十四: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应以转让价款全额计入收入总额,而非以转让差价计算。某银行在申报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将银行债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以净额(即债权转让差价)计入收入总额,未按照上述规定以债权转让价款全额入账。按正确口径调整后,该银行实际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未达到60%的规定标准,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2)错误剔除财政性资金导致收入总额计算有误。部分企业在计算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错误地将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予以剔除,导致收入总额基数缩小、占比计算结果失真,进而影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准确性。

  案例十五:某研究院主要从事环境治理相关业务,同时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该研究院在计算鼓励类收入占比时,将符合不征税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导致收入总额基数失真,错误计算了60%的收入占比。重新计算的收入占比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要求,该研究院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三)总分机构错误计算减免

  此类风险是指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计算减免税额,导致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1.总机构在西部地区,分支机构不在西部地区,企业存在错将非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纳入优惠计算的风险。

  案例十六:某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的送变电公司,在东部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该企业2021年、2022年均申报享受了西开优惠,且应纳税额刚好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5%,说明企业错将东部地区分支机构纳入了西部大开发优惠计算范围,存在多享优惠的风险,企业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年度税款及滞纳金。

  2.总机构不在西部地区,分支机构在西部地区,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但部分分支机构存在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60%而错误享受优惠的风险。

  案例十七:某电子信息集团(总部在东部省份)为拓展西部市场,2021年在西部某市设立全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与销售、电子元器件贸易等,其中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集团财务部门认为分支机构可按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税率),2021—2023年按优惠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然而,该分支机构鼓励类产品(集成电路芯片设计)销售收入实际仅占总收入的约40%,其余60%均为电子元器件贸易收入(非鼓励类),未达到政策要求的鼓励类收入占比60%以上的条件,企业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关年度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3.企业总机构位于优惠地区,但未按优惠地区内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合并口径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错将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享受优惠。

  案例十八:某矿产开发企业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在本省及周边西部省份设有两家分支机构。总机构主营普通建筑石料开采与销售,未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两家分支机构中,一家从事“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业务,符合目录要求,另一家主营普通矿石运输、仓储,不符合优惠条件。该企业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政策要求整体判断总机构及西部分支机构的优惠适配性,单独以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申报享受优惠。通过比对汇总纳税备案资料、业务合同收入核算台账等,确认企业错误享受优惠,应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4.汇总纳税总机构享受优惠金额是否存在计算错误且分配税款不正确的风险。对于总机构设立较集中的地区,应重点关注此类风险。

  (四)空壳企业等非实质经营

  此类风险是指企业“人员、生产经营、账务、资产”四要素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以及存在一址多企、单户企业人均利润畸高、无工资社保支出等“空壳企业”未实质运营等风险。

  二、风险的审核检查方法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为企业提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服务时,可结合委托协议需求,从产业目录适用性判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审核、总分机构优惠适用审核、实质及合规经营审核四个维度,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开展审核。

  (一)产业目录适用性判断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是界定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依据。涉税服务人员需结合目录修订变化和地区专属条目要求,重点关注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活动、发票品目、合同实质,协助企业精准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

  1.主要审核点

  (1)《目录》版本及企业类型匹配确认

  企业适用的目录版本准确无误,区分内资与外资企业的适用差异。内资企业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同时关注目录时效性,目前执行的最新目录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

  (2)地域适用性审核

  确认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西部大开发政策覆盖区域。对于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的专属鼓励类产业条目,需按照企业注册地所在省份,匹配对应的专属条目。同时主动了解省级发展改革和税务部门发布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省内目录执行口径。例如,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已针对煤炭相关产业,制定了具体的目录认定标准。

  (3)主营业务范围对应条目适用性判断

  审核企业主营业务与目录条目的实质契合度,将企业主营业务与目录条目描述逐项比对,重点关注条目中的技术标准、工艺要求、产品用途等核心要素,避免仅依据名称进行形式化匹配。若目录条目涉及行业管理或地域管理限定条件,需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许可文件等作为判断依据。综合分析企业内部经营资料,如业务合同、生产记录、研发投入证明和外部客观证据,如行业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形成客观判定意见。若税企双方对主营业务与目录条目匹配存在异议,或因业务专业性较强难以判定,应提示或代理企业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时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2.主要审核流程

  (1)企业基本情况审核

  审核前,与企业财务、业务、法务等部门开展调研,全面掌握企业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分布、业务范围、经营模式、收入构成、账务处理、税务申报等信息。重点确认企业是否跨区域经营、是否涉及新增鼓励类条目业务,明确后续审核重点与范围。

  (2)总体经营情况审核

  收集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资料,核实注册地址位于西部区域;收集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办公及生产场所照片等资料,证明实际经营地位于西部;收集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资料,对西部区域内分支机构,需额外核查其经营证明材料。

  通过上述资料审核,判定企业是否处于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其适用的目录版本及可能匹配的具体条目。

  (3)主要业务审核

  调取企业税务登记信息,重点审核经营范围明细;结合企业业务范围、经营模式、生产流程、产品或服务类型,对照目录条目要求进行匹配。特别关注发改部门对争议条目的意见反馈,以及所在省份出台的行业目录认定标准,进一步确认条目适用性。审核企业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生产加工合同等业务合同,分析业务内容、交易实质等核心条款,判定主营业务是否与鼓励类目录匹配;审核发票开具品目、税率,对照合同条款、主营业务范围及实际经营活动,核实发票品目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排查发票品目与业务实质严重偏离、税率适用错误等问题。

  通过对主营业务信息、合同条款、发票信息的审核,最终确认企业适用目录的具体条目。

  3.主要审核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备案文件。

  (2)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办公及生产场所照片、物业费缴纳凭证。

  (3)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包括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证明、分支机构收入核算说明。

  (4)技术工艺类证明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证明企业技术工艺符合目录要求。

  (5)特殊资质证明,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证明、咨询服务或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6)鼓励类业务合同及对应的业务发票。

  (二)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审核

  收入占比计算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企业能否合规享受优惠。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从主营业务收入合规性、收入总额完整性两方面开展审核。

  1.主要审核点

  (1)主营业务收入口径判断

  重点判定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业务项目,是否全部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避免将非鼓励类业务收入计入占比计算的分子项。

  (2)收入总额计算口径

  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归集全口径收入,避免漏计、少计收入项目,确保占比计算的分母项完整准确。这是实务中最易出现误差的关键环节。

  2.主要审核流程

  (1)确认符合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

  先核实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业务,是否为企业日常经营的主导项目。可结合业务人员配置、资产投入占比、成本费用占比等指标综合判定。

  确认业务主营属性后,进一步核实收入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直接对应关系。通过逐笔或抽样审核业务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资金流水、完工证明等资料,验证收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避免将非鼓励类业务收入、偶然所得混入主营业务收入。

  在确认企业鼓励类收入的合规性时,应重点关注企业是否直接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需核实其是否存在通过委托加工、分包等方式,将符合《目录》要求的核心生产或服务环节委托其他主体实施的情形。重点审核委托加工货物收回后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处理方对外销售;分包业务中企业是否实际参与过程管控与管理介入。若企业在上述环节中实质上仅承担“过票”功能,而非直接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则对应收入不符合鼓励类收入的确认条件,应从鼓励类收入中予以剔除。

  (2)确认企业收入总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九项收入类别,逐一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漏计项目,重点关注转让财产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等非经常性收入的确认情况。需特别注意不征税收入同样属于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组成部分,不应从收入总额中剔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即属于此类情形。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当期收入延迟确认、跨年度结转或提前确认等问题,确保收入总额归集的期间准确性。对比企业会计核算“收入”与税法口径“收入总额”的差异,调整会计未确认但税法需确认的收入,如视同销售收入、未开票收入;关注财产处置类收入,如股权转让、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在会计上仅以净收益入账,而税法要求以转让价款全额计入收入总额等。

  (3)计算收入占比并验证合规性

  按照公式“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当年符合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当年企业收入总额×100%”计算占比。需注意,收入占比按纳税年度单独计算,不可跨年结转。例如,上年占比58%未达标,本年占比65%,不得用本年超额部分弥补上年缺口。

  多维度验证占比合规性:一是结合纳税申报数据、发票开具数据,计算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60%;二是分析“投资收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之和占比是否≤40%,间接佐证鼓励类收入占比合规。

  若对收入口径、业务与目录条目匹配存在争议,协助企业整理书面异议材料及佐证资料,提示或代理企业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或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规避错误享受优惠的风险。

  3.主要审核资料

  (1)各类业务及交易合同、发票等。

  (2)企业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3)企业收入明细账、台账及各收入项目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4)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以及相关计算底稿和涉税台账。

  
(三)总分机构优惠适用审核

  1.主要审核点

  (1)优惠条件适用审核

  对于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重点审核是否以总机构及西部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合并口径,判断优惠条件。审核范围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和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

  对于总机构设在非西部地区的企业,重点审核是否以西部分支机构的单独口径,判断优惠条件,该判定与总机构及其他区域分支机构无关。审核范围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

  (2)优惠所得适用范围审核

  对于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优惠所得范围仅限西部区域内总机构及符合条件分支机构的所得,西部区域外分支机构所得不得适用15%优惠税率。审核时需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将区域外分支机构所得,混入优惠范围的情况,重点核查总分机构所得划分依据的合理性。

  (3)税款分配的正确性

  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同时,需先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计算分摊比例,划分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加总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各50%的比例计算总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分支机构间再按比例分摊。

  审核是否存在直接按统一税率计算,再分摊税款的错误操作。

  确认分摊比例计算的准确性,核查三因素数据的真实性,避免企业通过数据造假虚增西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2.主要审核资料

  (1)总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及备案表。

  (2)已享受优惠的企业需提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总机构对西部内分支机构的管理文件、税务机关核查反馈资料、企业自查报告及纠错整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底稿、各分支机构三因素数据底稿及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计算底稿;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纳税额与分摊税款计算明细;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税款缴纳台账等。

  (四)实质及合规经营审核

  1.主要审核点

  非实质性经营判定审核。判定企业是否具备与享受优惠相匹配的实质性经营能力,避免出现仅享受优惠、不开展实质经营的空壳化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统筹考量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须具备的“人员、生产经营、账务、资产”四要素,开展审核工作。

  如审核企业从业人员配置、实际履职情况及居住时长是否合理;核实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和主营业务结算账户是否开立在西部地区银行,资金结算是否主要通过本地账户完成;审核与主营业务匹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资产的权属、存放及使用情况;审核企业是否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设备,经营决策、业务谈判、项目实施等核心环节是否在西部优惠地区完成等。

  2.主要审核资料

  (1)基础经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表、组织架构图;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涉税优惠事项说明(如有);企业年度经营报告、业务发展规划、重大经营决策文件。

  (2)人员相关资料: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核心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及简历。

  (3)财务相关资料:年度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流水记录、财务核算制度。

  (4)财产相关资料: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无形资产权属证明、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及盘点表。

  (5)业务相关资料:主营业务合同、发票、物流单据、项目完工证明、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6)纳税申报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计算底稿、台账;税务机关前期核查反馈资料、涉税争议处理文件。

第三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合规全流程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为企业提供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合规相关服务时,应结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目录+比例”的特点,按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键阶段,即政策适用评估为事前阶段,数据计算预申报为事中阶段,申报后阶段性检查复核为事后阶段。

  协助企业构建政策适用合规管理体系,防范企业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风险,保障企业精准、合规享受政策。

  一、事前阶段服务

  税务合规事前阶段,是指在企业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之前的环节。这一阶段的服务内容:一是对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提升企业办税人员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二是指导企业在事前建立税务合规服务的内容、流程和要求,增强后续操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三是根据企业的委托,对企业投资方案、经营模式、财务核算等方面提出税收方面的专业建议,帮助企业形成在税务合规基础上的有效决策。这一阶段的服务目标:从源头上为企业税务合规奠定扎实基础,提升企业税务合规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一)地域合规性辅导

  协助企业判断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是否均属于西部大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具体包括西部12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4个地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省赣州市),确保地域范围完全符合政策要求。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注册地在西部、实际经营在东部”的情形,通过核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业务合同履行地等资料,确认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与注册地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调整经营布局、规范注册登记等建议。

  针对总分机构企业,需关注西部内分支机构层级(仅限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需并入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核算),确认分支机构注册地、经营地合规性。

  (二)产业规划与收入占比预判

  辅导企业对照最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梳理主营业务具体项目(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等),逐一匹配目录中鼓励类条目,明确主营业务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对多业务经营企业,需提前规划、协助其准确划分鼓励类与非鼓励类业务边界,避免产业类别判定错误。

  协助企业测算当期(或预计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确认是否达到政策规定的60%标准。对收入总额需进行全口径项目审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九项收入类别(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逐一审核企业收入确认情况,重点关注转让财产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等非经常性收入。

  对收入占比可能不达标或存在波动的企业,提供加大鼓励类业务投入、优化业务结构、规范收入归集口径等建议,确保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持续满足收入占比要求;并协助企业建立鼓励类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基础。

  (三)从源头规避风险

  针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界定较细、企业自行判断较为困难的情形,协助企业梳理相关佐证材料,指导企业向当地发改部门提请事前认定,获取相关认定文件,作为优惠享受的依据。

  (四)涉税合规岗位责任体系搭建

  协助企业明确涉税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建议企业配备专业财税人员负责税收优惠政策核算、申报及资料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专人跟进机制,由专人负责跟踪税收政策更新、优惠资格维护、留存备查资料保管等工作,确保责任到人。

  (五)政策培训与能力提升服务

  组织企业财税人员、相关负责人开展西部大开发政策专项培训,内容涵盖最新政策及解读、优惠适用条件、财务核算规范、申报流程、留存备查资料及后续管理要求、风险防控重点等;定期推送政策更新信息,协助企业相关人员提升政策理解与实操能力,避免因政策不熟悉、操作失误导致合规风险。

  二、事中阶段服务

  税务合规事中阶段,是指企业税务处理的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阶段。这一阶段的服务重点:一方面是要持续做好企业的税务咨询,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处理各环节涉税事项;另一方面,指导企业开展税务合规动态监测,确保企业政策适用的持续合规。

  (一)财务核算与收入确认规范管理

  协助企业完善鼓励类业务单独核算,辅导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单独归集鼓励类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确保财务数据与业务实质一致,避免与非鼓励类业务混同核算。

  指导企业完善收入确认凭证体系,单独归集和留存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凭证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物流单据、服务成果证明、资金收付凭证等,证实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的合理合法性,避免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出现问题。

  针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涉税服务人员需辅导总机构规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流程,协助企业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0.35、0.35、0.30)划分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确保西部地区内与西部地区以外机构所得划分清晰,税率适用准确。

  (二)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搭建

  辅导企业借助信息化和数字化工具建立季度收入占比动态监测机制,协助企业按季度测算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同步核验产业类别合规性;对于占比接近60%临界值、产业类别存在变动风险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提示。

  针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如占比不达标、非鼓励类业务收入激增等,需分析原因并为企业提供应对方案,如调整业务结构、加大鼓励类业务投入、规范收入确认时点等,确保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满足优惠适用条件,或者提前终止优惠适用,以规避错误享受优惠的情况。

  跟踪税收政策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更新动态,及时向企业传达政策调整信息,辅导企业同步调整核算方式、业务布局等,确保政策适用始终符合最新要求。

  (三)汇算清缴专项服务

  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服务,协助企业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优惠相关附表,审核优惠税额、所得划分等计算方法是否与政策要求一致,避免因计算有误引发的税务风险;针对符合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协助企业确认能否同时叠加享受,避免因错误叠加而少缴税款;对享受优惠的企业,协助完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流程规范,提醒企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针对总分机构企业,审核企业是否正确计算税款分配比例及应纳税额,是否与政策规定保持一致,辅导企业正确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事后阶段服务

  税务合规的事后阶段,是指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税务合规管理环节。这一阶段服务的重点内容:一是协助企业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的归档管理;二是基于企业自身管理要求或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需要对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风险检查的,按照本《合规指南》第二章提供的风险审核检查方法继续排查;三是对于风险排查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及企业管理要求进行纠错整改,实现税务合规。

  (一)主营业务与收入占比自查

  协助企业开展年度优惠政策适用专项自查,重点审核年度主营业务是否持续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要求,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达标;针对年度内取得大额投资收益、非鼓励类业务收入激增等情形,重新测算收入占比,确认是否影响优惠适用资格。

  对自查中发现收入占比不达标、产业类别判定错误等问题的企业,协助梳理问题原因,辅导企业完成税款补缴、申报更正等手续,避免因错误享受面临滞纳金、行政处罚风险;对以前年度已享受优惠的企业,协助开展分析复查,排查历史合规风险。

  (二)政策适用性动态自查

  协助企业跟踪税收政策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调整情况,审核政策变动后企业是否仍符合优惠适用条件;如目录条目调整导致原鼓励类业务不再符合要求,应提醒企业及时终止优惠享受,调整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

  (三)留存备查资料规范与审核

  协助企业对照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全面梳理留存备查资料,确保资料完整、规范、可追溯,留存期限严格符合“自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的规定,不得擅自损毁、隐匿或篡改资料。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应留存以下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目录》中鼓励类具体条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从事咨询服务、劳务派遣、创业投资等业务的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或有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文书;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3.证明企业其他情况的资料:

  (1)反映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要经营范围等)、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等)、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自行判别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具体条目等情况的资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5)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6)其他和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相关的材料。

  留存备查资料的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目录匹配说明、发改部门认定文件(如有)、相关资质证书等产业资质证明资料、收入总额构成、占比计算过程、数据佐证材料等收入占比合规说明资料、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收入明细表等企业基础资料、分支机构层级证明、成本费用分摊说明等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专项资料,对缺失资料辅导企业补充完善。


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编制

2026年5月

前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并将其作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并强调“现代制造业离不开科技赋能,要大力加强技术攻关,走自主创新的发展路子”。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政策适用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广大从业人员准确掌握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升税务合规服务能力,在税务总局相关司局指导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编写了《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简称《合规指南》)。

  《合规指南》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归纳出先进制造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实践为基础,提炼出企业错享误享加计抵减政策的风险点和风险审核查找的方法;以税收政策适用合规为目标,以税务师行业专业能力为支撑,明确了为企业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环节合规服务的执业路径,推动服务的规范化。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以《合规指南》为指导,加强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学习,支持企业税务合规建设,避免错享、误享和漏享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服务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第一章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概述

  一、基本规定

  (一)政策内容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项优惠政策。

  2023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5年5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该通知就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名单制定工作,有关申报口径、时间、享受时限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政策享受流程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在文件规定时限内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重大变化的,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三)政策享受时限

  对于进入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清单的,政策享受时限为: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进入名单年度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进入名单年度内到期,且未在当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进入名单年度内到期,并在当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进入名单年度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四)核算要求

  1.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处理

  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情况

  (1)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正面清单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围绕政策适用条件,做好企业依法合规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辅导。自2023年起,每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通知,明确进入当年名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条件。进入2025年度清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进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条件。

  (四)属于制造业,即企业上一年度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负面清单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围绕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活动,提示或审核企业不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一)未纳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不符合条件之月起停止享受。

  (三)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50%(不含增值税)。

  (四)申请前36个月内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结合执业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负面清单明细事项。

第二章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风险及审查方法

  一、主要风险

  (一)关联交易错用加计抵减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违反“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规定,利用关联交易增加(或改变)开票(或取票)主体,将只能由1个主体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人为由2个以上主体重复加计抵减;或者将不具备加计抵减资格的主体取得的进项税额,人为由具备加计抵减资格的主体申报加计抵减额。

  案例一:乙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同时为甲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乙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后,甲公司在无合理商业目的情况下,将原自行采购的原材料转至乙公司采购后再转销给甲公司。乙公司在计算加计抵减金额时未扣减此部分关联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转出未及时足额调减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发生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情形,转出进项税额后,未及时调减或未足额调减加计抵减额;或者加计抵减资格到期的企业,在转出加计抵减期间进项税额时,未追溯调减对应的加计抵减额。

  案例二:a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2025年3月a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制造,当月按适用政策申报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5年9月a公司将3月购进的原材料中部分用于食堂改造,相应增值税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但在计算加计抵减金额时未进行相应调减处理。

  (三)出口业务错用加计抵减政策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出口企业有出口免抵退或出口免税销售额,但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额计提加计抵减,未剔除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或者企业存在出口应征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按内销计提加计抵减额,存在超额计提风险;或者纯出口企业违规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委托加工业务错用加计抵减额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开展加工业务,未按正常业务取得加工费专用发票,而是抵扣原材料的同时将原材料开具发票销售给受托加工企业,再回购加工后的产成品取得购进货物的进项发票抵扣,从而重复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虚增加计抵减额。

  案例三:a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有部分工艺需要委托b公司进行加工,a公司和b公司未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签约,而是直接将需要加工的原材料全部销售给b公司,并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完成加工后再全部返销给a公司,a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并申请了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通过销售-回购模式虚增进项税额,重复计提加计抵减额。

  (五)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条件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实际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违规计提加计抵减额。

  案例四:a公司2023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2024年a公司受到市场转型和同类产品大量涌现的冲击,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到40%,虽然2025年时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尚在有效期内,但已无法达到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的标准。

  案例五:b公司2023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产品在市场处于领先地位,2024年销售额也从原0.90亿元突破到2亿元以上,但企业在2024年的研发投入并未相应增长,同时在产品定型且已可批量生产的情况下仍将技术微调的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虚增研发支出。2025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尚在有效期内,但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已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但上述a、b公司在2025年仍然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违规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六)未实际从事制造业或销售额占比不足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名义为制造业,实际未从事制造业或者制造业销售额占比未达到50%(不含),但错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六:a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自身开展生产、制造、销售产品,同时兼营为其他企业提供设计、咨询、安装等综合业务。随着产品不断成熟,企业年度收入中服务业收入占比已实际超过产品制造销售收入,但a公司仍然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了加计抵减政策,将设计、咨询、安装等综合业务收入全部计入制造业销售额,增加销售额占比,错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七)委托加工业务错误计入制造业销售额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将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错误计入制造业销售额,扣除该部分销售额后,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实际未达到50%(不含),错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七:a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即自身生产、制造、销售产品,同时也开展为其他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和设计、咨询等综合业务。有部分工艺需要委托b公司进行加工,a公司和b公司未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签约,而是直接将需要加工的原材料全部销售给b公司,并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完成加工后再全部返销给a公司,a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并申请了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将委托加工收入计入制造业销售额,增加销售额占比,错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二、风险的审核检查方法

  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委托,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合规服务时,应根据委托协议需求,围绕行业情况、公司架构、业务模式、政策法规等因素,制定资料的收集范围、口径及文档格式等,明确需审核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财务数据、税务申报数据、内部管理信息、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情况、实操惯例和风险接受程度等。可以通过资料采集、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收集与加计抵减项目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应委派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涉税服务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但不限于本《合规指南》提出的主要风险环节,对受托人委托的加计抵减项目进行审核,以判断、证明其申报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或对受托人拟申请的加计抵减事项进行合规审核。重点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工信部门公布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的名单、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关联交易、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委托加工业务、经营出现重大变化不再继续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等方面开展审核。

  (一)名单及资格的审核

  1.主要审核点

  (1)申报主体资格

  ①委托人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委托人从事的制造业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门类;

  ③委托人是否纳入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

  (2)高新技术资格

  ①委托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委托人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三项指标数据比例是否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2025年度新增规定)。

  (3)税务管理是否合规

  ①委托人近36个月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因虚开发票、骗税等行为进行处罚以及是否存在两次以上的偷税处罚;

  ②委托人纳税信用是否正常。

  2.主要审核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从事的制造业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门类证明、委托年度纳入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证明。涉税服务人员应对取得的上述资料通过公开信息进行查询并确认。

  (2)涉税服务人员应索取委托人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三项指标数据(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数据、科技人员名单、研发费用支出数据),并对取得的数据进行测算,核实比例是否达标;

  (3)核查委托人纳税信用是否正常,向委托人索取近36个月税务机关检查通知和处理结果信息资料,核对是否存在虚开发票、骗税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两次以上的偷税处罚。

  (二)关联交易收入的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涉税服务人员在检查企业加计抵减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事项。

  1.主要审核点

  (1)是否存在总分机构或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等关联企业;

  (2)纳入加计抵减名单后,是否与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并取得进项税额;

  (3)纳入加计抵减名单后,是否与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关联交易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

  (4)对已取得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对“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进行了处理。

  2.主要审核流程

  (1)企业基本情况审核

  审核前,与企业财务、业务、法务等部门开展调研,全面掌握企业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分布、业务范围、经营模式、收入构成、账务处理、税务申报等信息。重点确认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含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明确后续审核重点与范围。

  (2)总体经营情况审核

  收集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资料,收集企业股权架构、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通过上述资料审核,判定企业关联交易情况、数据及占比。

  (3)主要业务审核

  调取税务登记信息,重点核查经营范围明细;审核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业务合同,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开具、账务处理及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及核查,确认是否在纳入加计抵减名单后,与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并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与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重塑业务交易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对已取得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对“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进行了税务处理和申报。

  3.主要审核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备案文件。

  (2)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包括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证明、分支机构收入核算说明。

  (3)关联交易数据、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账务处理等;

  (4)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加计抵减申报数据。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涉税服务人员在审核企业加计抵减时,应重点关注进项税额转出事项。

  1.主要审核点

  (1)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审核企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是否有进项转出金额(剔除增值税留抵退税和留抵抵欠),需重点关注加计抵减金额是否也作出了相应调减,是否填写了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本期调减额”。

  2.主要审核流程

  (1)确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实进项抵扣凭证及对应业务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判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已全部转出。

  (2)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确认

  对企业购入的材料、产品等后期用途进行审核,有无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有无出现非正常损失等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审核企业是否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

  审核企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转出金额与附表四加计抵减金额之间的数据关系。

  3.主要审核资料

  (1)各类购入的交易合同、发票等。

  (2)企业支出明细账、台账及原材料、产品等内部转出数据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3)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以及相关计算底稿和涉税台账。

  (四)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审核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涉税服务人员在审核企业加计抵减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事项。

  1.主要审核点

  (1)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境外交易客户,是否发生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2)重点关注企业增值税申报数据和出口报关单信息,是否申报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是否有出口应征税报关单信息。

  (3)对于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拆分。

  2.主要审核流程

  (1)查看与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相应进项税额是否违规计提加计抵减额,包括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未剔除,或者全额计提的“本期调减额”未调减。

  (2)对于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了拆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主要审核资料

  (1)客户所属国名录;

  (2)结售汇和汇兑损益科目,检查企业是否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3)增值税科目明细账;

  (4)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以及相关计算底稿和涉税台账。

  (五)委托加工业务的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规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涉税服务人员在检查企业加计抵减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委托加工事项。

  1.主要审核点

  (1)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向同一企业销售原材料、半成品的同时,后期又购入产成品的情况。判断购销业务是否为实质委托加工业务,是否通过人为改变交易模式导致虚增原材料对应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额;

  (2)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2.主要审核流程

  (1)查看上下游企业目录清单及购、销情况;

  (2)核实同一家企业前期委托加工业务的销售额,与享受加计抵减年度相比是否出现重大偏差;

  (3)核实同一家企业的收入、成本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性质,企业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委托加工情况;

  (4)企业是否将委托加工业务销售额确认为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3.主要审核资料

  (1)购销客户名录;

  (2)原材料及产成品进出库记录;

  (3)增值税科目明细账;

  (4)企业销售收入明细账、委托加工收入明细账;

  (5)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以及相关计算底稿和涉税台账。

第三章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税务合规全流程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为企业提供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服务时,应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资格+名单+比例”政策管理特点,按照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即政策适用评估为事前阶段,数据计算预申报为事中阶段,申报后阶段性检查复核为事后阶段。协助企业构建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管理体系,防范企业违规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风险,保障企业精准、合规享受政策。

  一、事前阶段服务

  税务合规事前阶段,是指在企业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之前的环节。这一阶段的服务内容:一是对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提升企业办税人员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二是指导企业在事前建立税务合规服务的内容、流程和要求,增强后续操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三是根据企业的委托,对企业投资方案、经营模式、财务核算等方面提出税收方面的专业建议,帮助企业形成在税务合规基础上的有效决策。这一阶段的服务目标:从源头上为企业税务合规奠定扎实基础,提升企业税务合规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企业在申报享受优惠前,需全面核查政策适用条件,精准匹配享受资格,避免错享、漏享。

  (一)行业合规性核查与辅导

  协助企业对照当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进入当年名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条件,上一年度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在50%(不含)以上。若涉及多种业务经营需提前规划,准确划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业务收入。

  辅导企业使其获取的高新技术资格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应确保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等各项规定符合要求。

  (二)期间合规性核查与辅导

  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辅导企业纳入各省级工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通过提供政策合规咨询等服务防范企业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偷税行为。

  (三)涉税合规岗位责任体系搭建

  协助企业明确涉税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建议企业配备专业财税人员负责加计抵减政策核算、申报及资料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专人跟进机制,由专人负责跟踪税收政策更新、优惠资格维护、留存备查资料保管等工作,确保责任到人。

  (四)政策培训与能力提升服务

  组织企业财税人员、相关负责人开展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专项培训,内容涵盖最新政策及解读、优惠适用条件、财务核算规范、申报流程、留存备查资料、后续管理要求及风险防控重点等;定期推送政策更新信息,协助企业相关人员提升政策理解与实操能力,避免因政策不熟悉、操作失误导致合规风险。

  二、事中阶段服务

  税务合规事中阶段,是指企业税务处理的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阶段。这一阶段的服务重点:一方面是要持续做好企业的税务咨询,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处理各环节涉税事项;另一方面,指导企业开展税务合规动态监测,确保企业政策适用的持续合规。

  (一)加强日常财务核算规范管理

  协助企业建立加计抵减独立核算制度,辅导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单独归集与加计抵减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及进项税,确保财务数据与业务实质一致,避免与其他业务混同核算。

  指导企业完善先进制造业收入确认和管理的内部体系,单独归集和留存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凭证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物流单据、服务成果证明、资金收付凭证等,证实企业相关收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出现问题。例如,严格统计和区分总、分支机构以及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对外委托加工支付加工费用,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二)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搭建

  辅导企业通过信息化和数字化工具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按照月(季)度对各项指标占比进行测算。在测算过程中,如果发现核心指标占比可能无法达到政策规定的标准,及时发出预警提示。

  针对监测中发现先进制造业销售收入占比不达标等情况,及时分析原因,提供应对方案,调整业务结构,加大制造业的投入和发展力度,确保自身在政策适用过程中始终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提前终止优惠适用,防范错误享受优惠行为。

  跟踪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政策并及时动态更新,为企业传达政策调整信息,辅导企业同步调整核算方式、业务布局等,确保政策适用始终符合最新要求。

  (三)增值税专项复核服务

  为企业提供增值税月(季)度专项复核服务,帮助企业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确保优惠适用等填报内容与政策要求一致,防范因填报错误导致违规风险;协助完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流程规范,提醒企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事后阶段服务

  税务合规事后阶段,是指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后的税务合规管理环节。这一阶段服务重点:一是协助企业做好享受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的归档管理;二是基于企业自身管理要求或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需要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风险检查的,按照本《合规指南》第二章提供的风险审核检查方法继续排查;三是对于风险排查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及企业管理要求进行纠错整改,实现税务合规。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核查

  在政策适用整个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是核心要素。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要求的研发费用数据计算、核心目标、人员界定、直接投入、折旧与摊销费用等方面与财务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加计扣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分析。帮助企业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针对各个口径的加计抵减数据自查制度,同时对以前年度已享受优惠开展自查工作。

  1.准确把握研发费用核算口径

  协助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核算并分别统计各个口径的研发费数据。

  2.把握收入确认口径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协助企业单独区分制造业与非制造业收入并归集和留存相关证据资料,如统计表、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证实企业制造业收入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避免在收入确认方面出现问题。

  3.研发人员等方面口径确认

  协助企业对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产品(服务)范围等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做好日常评估和管理。

  (二)政策适用性动态自查

  协助企业跟踪税收政策及当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变化,核查政策变动后企业是否仍符合优惠适用条件;如政策调整导致企业已经不再符合要求,应提醒企业及时终止优惠享受,调整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

  (三)留存备查资料规范与核查

  协助企业对照优惠政策要求,全面梳理留存备查资料,确保资料完整、规范、可追溯,留存期限严格符合自申报期结束“保留10年”的规定,不得擅自损毁、隐匿或篡改资料。

  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留存以下备查资料:

  1.基础资料

  (1)企业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名单证明资料;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4)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或信用报告:近36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2次及以上行为的税务证明或信用报告。

  (5)其他与加计抵减扣除相关的业务资料。

  2.财税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明细及合计资料,企业上一年度全部销售额明细及合计资料;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

  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从事制造业业务和总销售额明细、合计及比重;

  (2)企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明细及合计金额、进项税转出明细及合计金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等资料信息;

  (3)总、分支机构和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

  (4)委托加工后回购的半成品、产成品应税交易加工费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等。

  3.其他资料

  先进制造业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重大变化的,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官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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