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离境退税工作质效,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本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退税代理机构),本次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负责为河口陆路口岸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代理业务,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参加申请的银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制度健全,业务范围能够覆盖全省;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三)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愿意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的所有费用; (五)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六)愿意接受财政、税务、海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七)愿意落实国家有关离境退税服务措施要求,有较强的业务水平、服务水平,具备涉外服务的能力,有能力有意愿为旅客提供高效优质的离境退税服务,具备宣传推广本省离境退税业务的能力。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代理业务运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实力、运营服务、创新业务、宣传推广、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书面承诺书; (四)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纸质版一式3份加盖公章,电子版(pdf扫描版)1份,命名规则为“申报机构名称+离境退税代理申报材料”,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及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6年5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2026年5月26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等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请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三)2026年5月3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 联系人:刘娴; 联系电话:0871-63123444; 联系邮箱:470047778@qq.com。
点击下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点击下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