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已销售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应成本是否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应如何把握该种情形?
[广东注协] [2026-05-14]
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已销售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应成本是否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应如何把握该种情形?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如“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未涉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其对应的成本需从研发费用中转出”的内容。因此,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符合研发活动前提下,研发费用归集通常以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