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举措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04-28]

  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中非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有关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国别清单及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适用国别:阿尔及利亚、博茨瓦纳、佛得角、喀麦隆、刚果(布)、科特迪瓦、埃及、赤道几内亚、加蓬、加纳、肯尼亚、利比亚、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塞舌尔、南非、突尼斯、津巴布韦


  点击下载:国别清单及税目税率表

  附:我国自2026年5月1日起对所有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

  2026年2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致第39届非洲联盟峰会的贺电中宣布,“中方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举措,同时继续推动商签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为积极落实上述举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以特惠税率形式实施零关税;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2年实施期内,中方将继续推动与相关非洲国家商签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对于同中国建交的33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中方已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其100%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此次进一步对其余20个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体现了中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积极姿态,对加强中非经贸合作纽带、推动共筑新时代全天候中非命运共同体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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