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邱凯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浙江科信)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发现宁波市会展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会展)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多确认营业收入的重大会计差错 1.宁波会展有关长龙航空、桂林航空机票包销业务中,宁波会展履行的不是机票的采购与销售职责,也未拥有机票定价权,对机票不具有控制权,在该业务中宁波会展为代理人,不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宁波会展采用总额法确认上述业务收入,导致2023年度多计营业收入4.49亿元、营业成本4.49亿元。 浙江科信已获取相关协议,对部分长龙航空、桂林航空机票包销业务收入进行了抽样测试,并且项目二审复核人对上述事项复核意见为“关注”,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2.宁波会展开展“东航汇”充值业务,只负责垫付资金及对充值账户的监管,在该业务中宁波会展为代理人,不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宁波会展采用总额法确认上述业务收入,导致2023年度多计营业收入4,443.40万元、营业成本4,443.40万元。 浙江科信对上述明显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业务,未执行审计程序,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二、未发现宁波会展将代收代付款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重大会计差错 宁波会展将海丝之路项目和雪窦山项目代收代付款项确认为自身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2023年度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412.74万元。 浙江科信已获取海丝之路项目相关合同等关键审计证据,应当知晓代收代付款不应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可了企业的会计处理。对雪窦山项目收入和成本未执行审计程序,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