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5号]  [2026-03-30]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见附件1—29),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1.信用异议申诉书 2.信用异议申诉答复书 3.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 4.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书 5.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6.中止认证复核通知书 7.恢复认证复核通知书 8.终止认证复核决定书 9.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 10.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11.企业复核通知书 12.通过复核决定书 13.企业复核整改告知书 14.企业整改申请书 15.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16.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告知书 17.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书 18.不予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决定书 19.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20.恢复管理措施通知书 21.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 22.信用承诺书 23.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决定书 24.不予受理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决定书 25.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决定书 26.不予修复企业失信信息决定书 27.信用管理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28.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补发申请书 29.送达回证

  附:《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政策解读

  自2026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为配套《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统一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海关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使用,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对《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明确。

  《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共29份,涵盖了信用异议和处置、企业认证和复核、信用等级认定和调整、管理措施暂停和恢复、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等信用管理事项,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申请事项、海关认定的事实情形、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办理时限、企业救济途径等。

  一方面,海关总署制定了《信用异议申诉书》《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书》《企业整改申请书》《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书》《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信用管理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格式文本,便于企业清晰、准确、简洁地填写申请信息,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海关总署制定了《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告知书》《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企业复核通知书》《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决定书》等一系列格式文本,从而规范基层海关执法行为,确保法律文书要素齐全、程序合法,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为适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要求,保证aeo编码的延续性、唯一性和准确性,提升与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信息交换质量,海关总署将aeo编码格式调整为“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有助于aeo企业更加便捷地享受境外互认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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