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26〕14号]  [2026-03-31]

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21〕6号)进行评估,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原登记号为sdpr-2021-0130001,新登记号为sdpr-2026-0130001,不再设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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