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特许经营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6〕32号]  [2026-02-04]

海南省人民政府、税务总局: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等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业务的经营主体,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按该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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