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宣传单

  [2026-01-30]

  一、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是以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二、征税范围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视同应税交易: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③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不征税情形:①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③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三、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

税率应税项目
13%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
9%1.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2.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3.进口/销售特定货物(农产品、食用盐、自来水、图书、饲料、农机等)
6%销售上述13%、9%税率以外的服务、无形资产
0%1.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2.跨境销售特定服务/无形资产

  ·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四、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注: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五、税收优惠

  ·起征点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古旧图书;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等。

  ·专项优惠政策:国务院可根据需要,对支持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创新创业就业等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发生视同交易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进口货物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注: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

  ·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纳税地点为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计税期间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九、申报纳税期限

  ·按期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按次纳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注: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征收管理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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