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6〕108号]  [2026-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殡葬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

  (一)殡仪服务收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可将遗体整容、遗体防腐等增加为基础项目。在有效保障基础项目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非基础项目由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基础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二)安葬服务收费。安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各地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以墓穴形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可收取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以格位形式安葬骨灰的,可收取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其中,墓位使用费为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格位使用费为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相关费用;维护管理费为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二、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制定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坚持公益性定位,基准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浮动幅度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上述原则。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核算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

  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四、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准确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建立健全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建立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国家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附后)。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本省份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本地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地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公示。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提供殡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六、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具体政策,并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国家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
1遗体接运遗体接运车从指定地点将遗体运至殡仪馆,包含但不限于收殓、抬尸、遗体消毒、尸袋、装卸、运输等服务。不包含跨区域运输遗体(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2遗体存放殡仪馆以低温冷藏方式保存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
3遗体告别殡仪馆提供的遗体吊唁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吊唁场地及音响、冷藏棺、绢花、花圈等租(售)服务,遗体基础的面部消毒、清洁、口眼闭合、发型服饰整理等服务。
4遗体火化使用火化机对遗体或遗骸、残肢进行焚化,包含但不限于遗体入炉、骨灰拾捡、骨灰装盒(袋)、骨灰袋等服务。
5骨灰寄存殡仪馆提供的骨灰暂存服务(一般不超过1年)。
6生态安葬在火葬区,以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处置骨灰;在土葬改革区,以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方式处置遗体。
7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提供的以格位一次性安葬骨灰的形式。

  说明:各省份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地区基础项目,并对服务内容涉及的具体要素进行细化,其中,各地可因地制宜对遗体告别的服务内容作适当调整。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
殡葬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殡葬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对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有效规范收费秩序,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更好满足“逝有所安”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问:《通知》的整体考虑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针对殡仪服务、安葬服务、丧葬用品环节存在的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按照分类完善收费政策、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强化收费协同监管的总体思路,通过创新建立“三张清单”(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非基础项目清单、收费目录清单),分类采取“三种管理方式”(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参考区间、进销差价或差价率),健全完善“三项制度”(收费定期评估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促进殡葬服务合理定价、规范收费,推动殡葬行业回归公益属性,健康规范发展。

  《通知》主要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对殡仪服务,区分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对安葬服务,明确收费项目仅限于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生态安葬费三项,同时区分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完善收费管理方式。二是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提出制定殡葬服务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主要原则、程序要求、基本依据、参考因素等。三是加强丧葬用品价格指导。通过组织集中采购、明确进销差价率等方式引导殡葬服务机构丧葬用品价格合理形成。四是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要求各地定期评估收费政策实施情况并及时调整优化。五是建立健全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分层级建立殡葬服务“三张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强化殡葬服务收费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六是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严格规范服务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问:《通知》在规范殡仪服务收费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
殡仪服务涵盖从遗体接运、存放、告别到火化、骨灰寄存等全流程,群众治丧需求刚性、服务环节项目较多。《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分级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将殡仪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基础项目国家明确5项、省里适当增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仪服务需求。非基础项目,由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殡仪服务需求。各地民政部门据此建立本地全口径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通过建立服务和收费“白名单”的形式,清清楚楚告诉群众能收哪些费用、对应的服务是什么、收费标准是多少,为殡仪服务收费设立明确边界,既尊重各地风俗习惯、满足群众合理需求,又避免服务机构通过巧立名目违规收费。

  二是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对满足群众基本需求的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对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的非基础项目,由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引导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三是统一明确标准制定原则。要求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坚持行业公益性定位,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并科学制定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同时要求在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时也应参照上述原则,让收费标准更加合理。

  问:《通知》通过哪些举措规范安葬服务收费?

  答: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规范安葬服务环节收费:一是严格规范收费项目。明确以墓穴、格位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可收取墓位(或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生态安葬确需收费的可收取生态安葬费,除上述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通过严格规范收费项目,杜绝部分殡葬服务机构多收费、乱收费问题。二是科学界定成本构成。明确相关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推动各地和殡葬服务机构科学归集成本,扎实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三是从严管理收费标准。明确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均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费用,要求地方相关部门依法加强指导,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坚决遏制过高收费。

  问:《通知》如何加强对丧葬用品的价格指导?

  答:
《通知》聚焦殡葬服务机构,对其销售的殡葬用品实行全链条“三严”管理:一是严把“入口”。要求地方民政部门组织殡葬服务机构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有效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倡导“文明节俭”的良好风气;二是严守“出口”。各地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对丧葬用品市场价格起到平抑和引导作用;三是严管“过程”。要求殡葬服务机构严格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同时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销售价同步公示。

  问:如何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
《通知》出台后,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一是强化工作协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要求地方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具体政策,强化收费管理与行业管理合力,切实将完善收费政策与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二是做好支持保障。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相关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三是加强政策解读。要求各地在发布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具体政策时,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地方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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