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强国内大循环目标下的税收政策优化探析

[税务研究]  [2026-01-21]

  作者:陈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张燕(武汉商学院会计学院)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全球经济增长动能不足,我国面临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和国内经济回升向好基础不稳的双重挑战。为增强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多次部署做强国内大循环工作。“做强国内大循环是推动经济行稳致远的战略之举”,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结合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而作出的科学研判。“战略之举”凸显做强国内大循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要把做强国内大循环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统一协调的税收体系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税收政策覆盖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可以全链条调控与促进国民经济循环。因此,进一步完善助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的税收政策,对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政策助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的着力点

  (一)国内大循环的内涵

  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经济循环包括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四个环节。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在四个环节有机衔接、循环流转顺畅,经济稳定运行和长期增长才能得以实现。“国内大循环”的概念最早由党中央于2020年提出,其内涵丰富,且在不断深入发展和完善。

  针对新发展格局下的国内大循环,学术界对其内涵进行了一系列解读和探讨。倪红福等〔2023〕提出,“国内大循环”是指社会再生产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的有机过程周而复始形成的循环,既以满足国内需求为出发点,也以满足国内需求作为落脚点。满足国内需求是国内大循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是指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内需带动(张占斌,2020)。衡量参与国内循环、国际循环程度的一个重要维度是本国经济增长依靠国内最终需求和国外最终需求的相对程度,经济对国内循环的最终需求依存度又分为对国内投资的依存度和对国内消费的依存度(陈全润等,2022)。可以从产品市场和资源供给的角度,将国内大循环理解为需求侧向国内市场提供产品服务,以及生产侧使用国内生产要素(江小涓等,2021)。国内大循环体现为以国内高水平自主创新驱动经济循环畅通无阻,以持续扩大国内需求不断做大国内经济循环流量(黄群慧等,2021)。新发展格局是发挥我国超大规模经济体优势的内在要求,从供求双方看,我们具备实现内部大循环的诸多条件,必须利用好大国经济纵深广阔的优势,使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充分发挥。国内大循环绝不是自我封闭、自给自足,也不是各地区的小循环,更不可能放弃国际分工与合作;要通过强化开放合作,更加紧密地同世界经济联系互动,提升国内大循环的效率和水平(刘鹤,2020)。

  (二)税收政策助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的重点

  “做强国内大循环”是我国当前的重要发展战略。结合现阶段我国发展实际,这一战略的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二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三是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完备;四是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

  税收政策与国内大循环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逻辑,税收政策能直接助力上述做强国内大循环的四个重点方面:税收政策能引导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税收政策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利于新兴经济形态发展;税收政策能优化地区间专业分工和协作,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完备性(游家兴等,2024);税收政策能促进消费,助力构建供需动态平衡的市场体系(樊丽明等,2025)。

  1.税收政策引导资源要素配置。税收政策能够引导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在行业间、地区间有序流动,疏通生产环节的堵点,引导资本和人才流向科技含量高、生产效率高、节能环保的产业部门和地区,提升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点。

  第一,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征收税费优化行业间资源配置。一方面,税收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于国家鼓励扶持的行业适用低税率、给予特定税收优惠等,引导生产要素流入相关行业。比如,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从2014年9月开始,我国逐步对符合技术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后多次延续政策优惠期限。又如: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税收政策通过将企业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倒逼企业转型或退出市场,引导企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资源配置优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须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来引导资源在地区间流动。自2001年起,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企业,前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且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15%低税率。2011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低税率政策得以延期,2020年该政策进一步延期至2030年,且适用条件适度放宽。

  2.税收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基础是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关键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重要途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石绍宾等,2025)。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不仅可以提高产业发展速度,还能催生新产业、新赛道。然而,科技创新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显著的正外部性,经营主体开展创新活动面临极大挑战,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适当干预。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应用的税收政策比较丰富(马海涛等,2025)。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水平。此类税率式优惠操作简便,激励效果直接且显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这种特定类型的税基式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本,激励企业持续投入核心技术和前沿领域的自主创新。

  此外,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引导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国家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加速折旧;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时扣除,符合行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也可享受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适用相关加速折旧政策;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按规定加速折旧。在此基础上,为提高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进一步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设备、器具等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创新成果应用的硬件基础,允许此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递延性税收优惠,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状况。该项优惠政策的适用行业不断增加,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标准也大幅提高。税收政策对创新的激励不断加强,有利于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创新,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科技成果入股递延纳税、“双创”税收优惠等持续发力。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2016年9月1日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递延纳税。

  3.税收政策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完备性。税收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会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强化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联系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游家兴等,2022;张晓颖等,2025)。软件产业、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高端机床和工业母机是先进制造业的基础,我国在相关高端工艺设备和核心技术方面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对于这些面临国外制约的核心产业链环节,相关部门持续出台税收支持政策,着力推动“卡脖子”技术攻关、核心零部件制造、关键材料供给等,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完备性。

  增值税方面: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后将享受优惠范围扩大为自行开发生产、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于软件产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从2011年起,就给予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实施“两免三减半”,或15%的低税率,或自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第六至十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2020年对政策条件进行一定调整后将此类税收优惠进行了延期;2023年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2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摊销。

  4.税收政策助力构建供需动态平衡的市场体系。税收政策影响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收入差距,通过降低消费者税负、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等能提升整体消费能力。间接税通过影响商品价格可以引导优化消费结构。此外,税收政策从供给端发力可以提升供给与需求的适配度,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樊丽明等,2025)。

  在当前外需的重要性和地位均下降的情况下,提高国内居民消费率很重要,也是我国以内循环为主带动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江小涓等,2021)。提升消费需求方面,2019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年6万元,并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使得月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个人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杨志勇,2020)。此后,为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2022年将3岁以下婴儿照护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提高了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优化供给方面:软件产业享受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互联网+”“智能+”等全新的消费模式,提供个性化、特色化的消费体验场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增加新型、高科技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通过降低税负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以产业优化升级引领消费提升。

  二、助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做强国内大循环重点方面相关税收政策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政策执行过程中又显现出一些不足,同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日趋复杂也对现行税收政策形成了新挑战。具体看,现行助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优惠分散化降低政策有效性

  首先,多元化税收优惠政策未形成规范的体系。税收优惠立法权被授予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类政策繁多而法律稀缺是税收优惠规范载体的特征。一方面,过度授权和频繁授权会侵蚀税收法定原则;另一方面,税收优惠多有附带条件和适用期限,长期通过低效力位阶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落实,会加剧税收优惠规范的碎片化(叶金育等,2025)。税收优惠的这些特征既不利于其落地,也不利于让纳税人形成稳定的预期,会大大降低其政策实施的成效及持续性。

  其次,部分地区违规通过税收征管弹性、税收返还等手段吸引企业投资,形成“税收洼地”。这种恶性税收竞争不利于建设公平税收环境,同时也扭曲了企业投资决策,导致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下降,进而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畅通国内大循环构成制度性障碍。

  (二)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税收政策效能不足

  现行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形成的不断升级的经济结构质态(孙莹,2025),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基础、关键和重要途径等方面还存在不够合理之处。

  一是税收政策对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的支持不足。人才是创新的主体,是高质量科技供给的创造者,现有适用于科创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足,不能有效激发高质量科技供给的动能。现有针对人才的税收激励主要为特定区域内高端人才适用个人所得税低税率或享受递延纳税,支持科技人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有限。比如: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且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海南省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仅限特定区域内的人才适用,政策效果受限。2016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可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这种递延式税收优惠只能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相关人员须缴纳的税款总额并未发生改变。

  二是税收政策无法全面支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我国现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向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软件与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等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门槛方面有一定互补性,但在政策衔接上仍有不足(薛薇等,2021),非重点产业的科技企业在一定发展阶段会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不利于其创新能力的提升。此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呈现出路径依赖,执行效果也偏离政策目标。比如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多次延期和调整,旨在通过政策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但实际上部分企业利用税收优惠进行非理性竞争,税收政策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潜能有待进一步挖掘。

  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优化。基础研究的突破通常能够带来颠覆性创新,是应用研究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基础。我国当前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政策对创新主体的具体领域要求比较宽泛,无差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基础研究的激励效果存在争议(荣俊美等,2024)。鉴于基础研究具有周期长、风险高、正外部性强等特点,企业在资源配置中更倾向于选择应用研究领域,不利于形成具有普遍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此外,连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中介服务组织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比较匮乏,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形成阻碍。

  (三)促进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面临实施困境

  一是很多旨在扩大内需的政策制定时未设立明确的量化指标体系,同时缺乏有效的效果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难以及时调整优化政策工具。比如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旨在从需求端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同时推动汽车产业供给端的产业升级,这些目标在相关文件中多以定性方式表述,并未设立明确的量化指标体系。后期该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期限经历过几次调整,也并不是依据量化反馈机制形成。政策效果无法通过明确指标体系考核,不利于政策的动态优化,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效率损失。

  二是促进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协同性不足,不能形成政策落实的合力。需求结构和消费品质升级是驱动国民经济良性运转,畅通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重要力量(马蔡琛等,2021)。而收入水平是居民消费能力的根本制约因素,保障居民拥有充足的可支配收入是消费提质升级的前提条件(樊丽明等,2025)。此外,居民消费还会受到商品和服务价格、预期是否乐观等因素影响,税收政策在直接促进居民收入增长方面作用不强,且与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等其他政策的协同不够,制约了内需增长。

  三是税收政策对新兴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利于优化消费供给。在增值税“链条式抵扣”的征管方式下,服务业企业可抵扣进项占比低,新兴服务业企业尤其是小型服务业企业存在税收负担偏重的问题,不利于新兴服务业创新供给,难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

  (四)税收政策与新业态的匹配度不高

  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和生产方式都发生了极大改变,数据作为一种全新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而既有税收政策框架建立在传统生产力和成型产业之上,对正在发展形成的新业态、新质生产力的关注度不够(谢芬等,2024)。

  一方面,传统税制是基于实体经济形式设计的,注重物理空间下的场所经营、明确的交易路径和相对稳定的纳税人。然而,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经营普遍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呈现出高度数字化、跨区域流动性强等特征,对现行税制中纳税人认定、计税依据确定和税源归属划分等形成了挑战(王宝顺等,2023)。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动新业态规范发展上作用有限,缺乏战略性和前瞻性。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侧重于制造业等传统行业,对新业态中无形资产的发展,如数据资产、知识产权等支持力度不足。这不仅难以有效激发数字企业、灵活就业者等新兴主体的发展活力,也在引导和支撑新业态发展方面显得乏力,不利于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要求。

  三、完善做强国内大循环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做强国内大循环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政策同向发力、形成合力。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理应在助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的重点方面统筹发力,进一步改革完善,以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进而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一)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体性

  税收优惠作为一项灵活的政策工具承担着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在对其进行系统构建时,应在形式上做好税收法定与授权立法的平衡,在实质上注重宏观调控力度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协调。

  第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要将税收立法、政策制定、税制改革有机统一,落实税收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减少概括授权和空白授权(施文泼等,2025);规范税收政策的出台,缩减法规、规章的使用;推动税制改革,将普遍成熟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化,构建系统整合、分类分层、科学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第二,建立目标明确、流程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机制。要在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稳宏观、活微观”政策工具效果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规范化动态管理。首先,政策出台前,应按照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论证,形成对政策效果的合理预期。其次,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动态优化或有序退出的重要依据。最后,对税收优惠政策要按行业、分类别进行汇总梳理,对于违法违规、交叉重叠、恶性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及时清理规范。

  (二)强化税收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要不断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设计理念、实施方式、受益主体和环节等,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助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一,加大税收政策对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的支持。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拓展,扩大其适用地域范围,使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低税率优惠覆盖面更广。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在其须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根据个人持有股权年限设定免税额度,形成与持有期限正相关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鼓励长期持股与科技创新,充分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潜能,推动形成高质量科技人才供给。

  第二,健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税收支撑。应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覆盖的重点产业范围,比如增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相关产业;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研发投入强度、开放式创新参与度等,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覆盖成长期、新兴科技企业。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满重新认定时,应加入企业研发费用增量、科创项目投入、技术突破进展等指标,确保政策成效与目标导向一致,切实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主体地位。

  第三,优化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的税收政策。一是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区分开来,从企业所得税低税率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入手,给予基础研究行业企业更大力度、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培育原创性、可广泛应用的科技成果。二是强化对基础研究转化应用的引导,在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税额度和低税率基础上,适当扩大其中“技术”所包含的成果类型,将研究型数据、计算模型、科技标准等纳入,以更有效促进基础研究成果的转化与传播。三是将连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中介组织纳入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引导其更好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打通科技成果形成与转化应用的全链条,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三)系统部署促进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

  以促进消费提质升级为着力点,统筹做好提振消费与优化供给,落实好扩大内需这一战略目标。

  第一,建立以绩效评估为重点的政策管理体系。税收政策制定时要强化目标导向,建立包含多维度考核指标的绩效评估体系,以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完善政策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政策实施后,要及时评估政策效果与目标达成度,并据以动态调整税收政策,不断优化政策效果,提高财政资源效率。

  第二,提升税收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协同效能,切实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一是税收政策设计中重点考虑居民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负担。比如适度上调现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同时加快向综合所得税转型,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马海涛,2025),使税收政策的增收效应与教育、社保等政策形成合力,促进居民消费提升。二是根据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求,须以政策为激励推动汽车、家电、家装厨卫行业以旧换新。为此,可阶段性降低相关产品的综合税负,与财政补贴协同推进以旧换新,激发消费潜能。

  第三,推动税收政策助力新兴服务业发展,以高质量供给引领消费升级。一方面,适应数字化与智能化程度更高的服务逐渐引领消费潮流的趋势,应给予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等相关行业企业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等综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互联网+”“智能+”等技术赋能服务业发展,增加数智化的服务供给,推动居民消费升级。另一方面,推动产业中现代技术应用相关内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支持应用现代技术的服务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助力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打造特色化体验式消费模式,促进消费量质齐升。

  (四)实施符合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税收政策

  基于做强国内大循环的战略定位,加强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实施符合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税收政策,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一,构建结构合理的新业态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针对数字经济时代新业态呈现受技术驱动、全域渗透性强、平台化与生态化发展、规模化与马太效应强等特点,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纳税人的类型和规模进行差异性设计。从类型上看,可将进行基础数字技术研究、推动产业升级与融合的数字技术应用产业纳入企业所得税重点扶持产业,给予普遍性税率式优惠。从规模上看,对于初创期、规模化程度不高的数字经济企业,应给予企业实现盈利后一定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或减税,促进其发展壮大。

  第二,探索有利于数据要素规范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对拥有或控制的、有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短期内,应以数据资源入表核算为基础,对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按无形资产进行相关税收处理;长期内,应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税,在明确数据资源权属、质量标准、价值、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对使用数据资源的商业行为征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6年第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陈高,张燕.做强国内大循环目标下的税收政策优化探析[j].税务研究,2026(1):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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