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燕晓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近年来,共享和零工经济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攀升。根据共享和零工经济行业的数据,2025年全球共享和零工经济的规模估计达到4550亿美元。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给税收治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引发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引领推动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规则的制定,部分国家积极创新探索,着力增强税收政策的适配性,实施一系列税务监管和服务举措。这为我国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对完善我国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内涵及面临的税收挑战 (一)税收视角下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内涵 为满足税收研究及税务管理实践的需要,oecd和部分国家的税务部门界定了共享和零工经济的概念。oecd〔2021〕对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定义为:一种以使用权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模式,在该模式中,通过先进的技术解决方案和信任构建工具支持,个人可以向其他人临时提供或共享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或资产,以获得货币或非货币利益,或二者兼而有之。美国国内收入局不区分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其对零工经济的定义为:共享经济或使用权经济,指人们通过应用程序或网站等数字平台提供按需工作、服务或商品而取得收入的活动。挪威税务局也不区分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采用挪威共享经济委员会有关共享经济官方报告,认为共享经济是指通过数字平台实现或促进个人之间提供服务或者交换技能、资产、财产、资源或资本等,但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经济活动(oecd,2019)。oecd及各国提出的共享和零工经济概念各有不同,但总体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核心要素:一是交易通过数字平台实现;二是经济活动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即个人对个人(p2p)共享;三是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从共享和零工经济涵盖的行业领域看,各国也不完全相同。共享交通工具、短租和个人按需提供服务是绝大多数国家涵盖的范围,特别是共享交通工具和短租的市场规模占比较高,是各国税收治理的共同着力点。 (二)共享和零工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 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发展虽然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并通过数字平台简化税务审计,但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发展也给税收治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1.税收政策面临的挑战。与共享和零工经济相关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从个人所得税看,由于共享和零工经济从业人员多数属于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contractor),很多收入适用自雇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按照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由雇佣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由服务提供者个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对传统经济下主要基于雇佣关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带来挑战;二是由于提供服务所用的资产既用于个人自用,又用于经营,因此需要明确哪些费用属于经营用途可以扣除,这样就会增加税制的复杂性。从增值税看,其主要面临以下四个方面挑战。一是大量个人和小微企业销售额低于增值税注册登记门槛,这样会缩小税基范围。特别是随着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相关税收问题也日益严重。二是个人活动和应税经济行为难以准确区分。这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个人并非(仅)利用闲置资产或资源参与共享经济活动,而是专门购置资产开展经济活动,这样会导致难以准确区分是个人活动还是应税经济行为。三是由于共享和零工经济涉及的经营模式较多,不同的经营模式中服务提供者的增值税待遇不同,所以在有些情况下准确判定经营模式和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较难。四是共享和零工经济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资产通常兼具个人自用,如何准确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将给征纳双方带来挑战(oecd,2021)。 2.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一是共享和零工经济服务提供者在计算纳税义务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会影响服务提供者自行申报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促使服务提供者以此为借口不进行自行申报。二是税务部门虽然有权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获取所有纳税人涉税信息(oecd,2019)。三是随着共享和零工经济的迅速发展,服务提供者数量激增,税务部门未来需要应对大量销售额较小、纳税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能力有限的新增纳税人。在此情况下,税收将面临艰难的目标平衡:既要通过扩大税基保障税收收入,又要兼顾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效率。面对这种矛盾,税务部门或许不得不探索创新征管机制(oecd,2021)。 二、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政策的国际实践 为应对共享和零工经济的税收挑战,oecd等国际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共享和零工经济:对平台销售商有效征税》《平台运营商对共享和零工经济中销售者进行报告的规则范本》《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增长对增值税政策及征管的影响》等,引领着税收规则的制定。法国、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有的出台专门的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法案,有的在年度税收法案中出台有关政策内容,通过规则制定和实践创新,逐步推动破解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难题。 从税收治理的基本立场看,oecd〔2018〕认为,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核心是培育壮大新经济活动,并确保其适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共享和零工经济征税的目标重点不在于提高税收收入,而在于增加对共享和零工经济活动的了解,发现税基侵蚀的潜在风险,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基于以上目标,oecd认为:一方面要在既有税制框架下确保共享和零工经济纳税人适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另一方面必须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前可考虑采取简化税制的过渡性措施。从实践看,各国在沿用既有税制框架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缺乏相关税收经验的现实,通过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以提高税收政策的适配性,降低纳税人遵从负担。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1.明确所得类型。对于短租收入,各国主要将其视为租金所得或自雇所得。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芬兰等国将其视为租金所得。而加拿大则依据为租户提供的服务多少来确定为租金所得还是自雇所得:如果仅为租户提供供热、基础设施、停车和洗衣服务,则视为租金所得;如果除提供上述服务,还提供餐饮、清洁等服务,则视为自雇所得。对于通过共享出行服务取得的收入,芬兰视为受雇所得,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视为自雇所得。如果视为自雇所得,则可以扣除相关费用。澳大利亚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数字平台佣金、燃料、为乘客提供的产品等用于运送客人的相关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2.制定免税额。有些国家为了简化政策,制定了免税额,免除低收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减轻征纳负担。例如:英国自2017年6月开始制定1000欧元的财产、交易收入免税额,相关收入低于1000欧元不需申报纳税;法国2017年通过《法国共享经济税收法案》,规定每人每年通过数字平台取得的非工资收入低于3000欧元视为普通个人,不需要申报纳税,高于3000欧元(含)的则视为专业从业者,需要申报纳税(茅孝军,2018)。 3.制定标准扣除额。由于在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和计算税前扣除项目及金额较为复杂,一些国家制定了标准扣除额。例如,美国在《减税与就业法案》中创设了合格经营所得扣除,允许零工经济服务提供者选择据实扣除或应纳税所得额20%的标准扣除额。挪威曾经对短租收入免税,自2018年纳税年度开始,对短租(30天以内)收入超过1000欧元的部分征税,并制定15%的标准扣除额(oecd,2019)。 4.简化适用税率。有些国家为便利计税,简化了共享和零工经济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例如:意大利对经营行为以外的房屋租赁,允许适用一般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并按5%的扣除率进行费用扣除;或者适用21%单一比例税率的替代性制度,但不能扣除费用。对于短租(30天以内)收入,意大利默认适用21%的单一比例税率;挪威在2018年税改后,对短租(30天以内)收入超过1000欧元的,适用23%的个人所得税税率(oecd,2019)。 5.实施定额征税。有些国家通过实施定额征税来简化税制。例如,匈牙利针对名下房产不超过3处(每处最多有8个房间)并且出租房屋不足90天的纳税人出台特殊规定,即对出租的房间每年每间征收120欧元的个人所得税(oecd,2019)。 (二)增值税方面 1.调整纳税主体规定。由于注册门槛制度,许多共享和零工经济服务提供者被免除增值税纳税义务。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将其纳入增值税纳税义务范围:一种是明确部分行业领域不适用增值税注册门槛制度,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出台法律对共享出行收入不适用注册门槛制度;另一种做法是引入“视同供应商”规则,赋予数字平台纳税义务,例如,新西兰通过的《2023年税收法案》、欧盟2025年3月通过的增值税指令(directive-eu-2025/516)要求共享出行和短租行业服务提供者为未登记增值税纳税人时,由平台作为“视同供应商”承担申报和纳税义务。 2.抵扣进项税额。有些国家对用于共享出行和个人提供服务的进项税额采取据实抵扣,即个人自用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但为降低纳税人遵从负担,oecd建议将推定抵扣机制作为可选制度,可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确定固定抵扣率,或直接确定一个低于正常水平的销项税率等。实践中,新西兰对“视同供应商”的数字平台适用8.5%的推定抵扣率或据实抵扣,墨西哥对共享和零工经济的服务收入按照标准税率的一半(即8%)征收销项税。 3.简化资产分摊规则。针对共享和零工经济中既用于应税服务提供也用于个人自用的资产在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进行资产分摊的特点,部分国家简化了资产分摊规则。例如,新西兰修订资产分摊规则:对于购进1万新西兰元及以下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应税服务,即使涉及个人自用,也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购进1万新西兰元以上的商品或服务,继续适用原来的分摊规则。 三、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征管的国际实践 针对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征管的特点和难点,oecd〔2021〕提出,既要考虑将共享和零工经济服务提供者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又要考虑税收征管效率和纳税人遵从负担。在具体措施上,各国主要通过简化税收征管规则、改革税收征管模式来降低纳税人遵从负担,同时辅以强化涉税风险管理、出台纳税服务等配套措施。 (一)简化注册登记、会计和申报规则 简化遵从义务是提升税法遵从度的有效手段。尤其对遵从能力有限的小型企业,oecd〔2021〕建议通过简化增值税注册登记、会计和申报规则,使税法遵从流程更加简单顺畅。简化注册登记规则主要包括:在线办理税务登记;减少纸质文件提交要求;提供纳税人线上支持服务,并在整体政府框架下,将税务登记与政府其他机构或单位的注册登记程序整合(如采用“一站式服务”模式,实现一次登记满足多重用途)。简化会计和申报规则主要包括:将纳税人的申报和记录保存义务严格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除客户明确要求外,免除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义务;减少申报频次;允许使用收付实现制的计税方式;鼓励纳税人使用会计和纳税申报软件。 (二)赋予数字平台税款扣缴义务 鉴于代扣代缴制度在税收征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oecd提出将代扣代缴制度引入共享和零工经济,赋予数字平台扣缴义务。例如,oecd早在2020年发布的《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报告中就提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平台应成为税务部门的“代理人”,承担扣缴义务,形成共治格局,而税务部门发挥最终监管职能(燕晓春等,2021)。在实践中,部分国家实施了由数字平台扣缴税款的政策。例如:意大利要求短租平台按照21%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最后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墨西哥要求数字平台内服务提供者向数字平台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所得税由数字平台按照相应税率扣缴,增值税按照标准税率的一半即8%进行扣缴;加拿大要求短租平台承担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但最终责任依然由服务提供者承担。 (三)明确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义务 oecd〔2021〕强调,为了更好识别服务提供者,应明确除纳税人外的第三方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包括金融中介、数字平台以及服务提供者的代理方。oecd发布了《平台运营商对共享和零工经济中销售者进行报告的规则范本》和多边信息交换协议,对数字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及国际交换进行规范(oecd,2020;梁若莲,2020)。截至2025年10月8日,已有包括英国等在内的32个国家签署oecd多边信息交换协议,按照oecd规则实施数字平台报送涉税信息并开展国际交换。欧盟修订《行政合作指令》提案(dac7),赋予数字平台收集、报送卖家交易及收入数据的义务。欧盟信息报送规则与oecd基本一致,只有个别条款存在差异,主要是数字平台报送主体的范围,欧盟将非欧盟平台在欧盟境内的常设机构以及在欧盟成员国促进相关活动的非欧盟平台也纳入其中,数字平台范围更宽广。欧盟成员国需要将dac7转化为国内法后落地实施,绝大多数成员国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了第一次信息报告。此外,还有部分oecd成员国制定了本国独立的数字平台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如澳大利亚等国。 (四)推进税收征管系统与数字平台系统互连 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的不断提升,oecd〔2022〕提出将税收征管系统与数字平台系统互连,以实现涉税信息的交互,推动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系统互连应秉持以下四项原则:一是透明,即纳税人清楚系统互连以及其数据将被系统获取和使用;二是简单,即运行操作负担最小化;三是开放,即使用的标准和协议向所有用户开放,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四是便利,即各国国内或多边政策选择不会受到限制。初步建议的架构为:纳税人在登录共享和零工经济的数字平台账户后,通过平台的税务登录窗口登录其税务账号,经过税务系统服务器校验纳税人身份后,成功登录并办理涉税事项。 (五)运用大数据强化风险管理 oecd〔2021〕建议,在风险管理中应当有效运用大数据分析。除了用好税务部门已有的申报数据和第三方报送的涉税数据,还应与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监管、不动产登记、反洗钱等部门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并运用“网络爬虫”等信息技术收集互联网数据。例如:爱尔兰运用“风险评估分析和画像”系统,对广泛开源数据和来自第三方的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西班牙运用收集的数据与纳税人进行沟通,提醒其注意可能存在的租赁活动,并运用数据预填申报表。 (六)实施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举措 针对本国共享和零工经济的特点,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也推出了一系列纳税服务举措,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在税务门户网站设置共享和零工经济专栏,对经济活动类型、经济主体、涉及税种及具体规则、申报纳税要求等进行详细介绍,并在线解答纳税人提问。二是挪威、希腊等国运用社交媒体等开展宣传。例如,挪威利用社交媒体引导纳税人到指定网站了解纳税义务,希腊在youtube上发布短租出租人注册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辅导视频。三是新加坡、意大利、荷兰等国与数字平台加强合作实施针对性服务举措。例如:新加坡在数字平台上提供税务门户网站链接,通过链接可从数字平台跳转至税务门户网站相关网页;意大利、荷兰等国在数字平台上发布纳税义务相关信息(赵涛,2019)。 四、完善我国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共享和零工经济蓬勃发展,对创新经济模式、活跃市场、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共享和零工经济对税收治理带来的挑战日渐凸显,具体表现在:应对共享和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念尚不够清晰,税收治理生态存在制度性缺失;税收政策的适配性不足,不确定性突出(袁娇等,2024;蔡昌等,2022);税收征管虽探索运用了委托代征、汇总代开发票等措施,并出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但仍缺乏针对性的税收征管制度安排和纳税服务举措,涉税数据共享机制有待完善(兰双萱等,2025;李春根等,2025)。上述问题导致共享和零工经济的数字平台企业及服务提供者涉税风险加大、税务监管难度增加(崔志坤等,2021),给征纳双方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本文在梳理总结国际社会成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研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这为深入研究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提供了战略指引。当前应当紧扣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内在特征和运行规律,分析其与现行税收制度不相适应的难点,本着审慎、包容、公平和高效的原则推进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研究。既要研究改革现行税收治理中不适应共享和零工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定,积极促进其发展;又要研究将共享和零工经济纳入税收治理体系中,使服务提供者承担应尽的纳税义务,创造税收公平的竞争环境。应坚持问题导向下的政策适配性、征管精准性、监管协调性的创新研究,为推动共享和零工经济等新业态税收制度完善作出积极的探索尝试。 (二)增强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政策的适配性 税收政策的适配性问题是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难点。许多国家陆续推出了与共享和零工经济相匹配的税收政策,如调整纳税主体规定,明晰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对中小微企业简便征收以及明确所得分类以适应既定税制安排,等等。对此,我国应积极加以借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明确纳税主体界定规则,确定服务提供者的纳税主体资格身份及税法适用的权责利归属,并明晰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个税目的界限,增强税法适用的确定性。从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的发展趋势来看,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收范围是大势所趋。在增值税方面,建议参考欧盟和新西兰的做法,探索引入“视同供应商”规则,由数字平台承担增值税代收代缴义务。同时,建议参考新西兰、墨西哥等国的做法,探索实施推定抵扣机制,以简化增值税政策,提高政策的适配性。 (三)提升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征管的质效 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焦点在于税收征管。数字经济发展催生的共享和零工经济等各类新业态大量涌现,对现有的税收征管流程、征管方式、征管制度带来较大的挑战。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在强化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征管方面做了诸多应对准备,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如整合“一站式服务”的注册登记程序、简便税款缴纳程序、推行税收征管系统与数字平台系统互连、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举措等,值得我们借鉴。建议我国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征管质效:一是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明确对共享和零工经济等新业态的征管制度,界定数字平台企业的权责义务关系,为增强共享和零工经济与税收征管改革的契合度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规范数字平台企业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征管措施,细化流程,明确权责,并予以相应的财税优惠激励;三是在现有征管模式基础上,研究实施针对共享和零工经济等新业态的分类分级管理措施,并实行差异化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提升征管实效和监管的针对性;四是提供针对性强的纳税服务举措,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提供政策解读和流程咨询,并协同平台共同促进服务提供者的纳税遵从;五是以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共享和零工经济涉税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可用,也为未来我国参与共享和零工经济涉税信息国际交换、加强跨境征管合作奠定基础。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6年第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燕晓春.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j].税务研究,2026(1):88-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