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云南省和四川省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26〕10号]  [2026-01-04]

云南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新建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政策的请示》(云财非税〔202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白鹤滩、乌东德、观音岩、阿海、硕曲河去学、大鱼孔等6座水电站符合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条件,同意对其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征收部门和分配比例见附件。

  二、要严格按照《通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切实做好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云南省和四川省新建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名单、库区基金征收标准、征收部门和分配比例表

序号工程名称征收标准征收部门涉及省份分配比例
1白鹤滩水电站8厘/千瓦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49.00%
四川51.00%
2乌东德水电站8厘/千瓦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59.50%
四川40.50%
3观音岩水电站8厘/千瓦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95.90%
四川4.10%
4阿海水电站8厘/千瓦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91.00%
四川9.00%
5硕曲河去学水电站8厘/千瓦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云南19.40%
四川80.60%
6大鱼孔水电站6厘/千瓦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100.00%
四川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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