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5〕97号]  [2025-09-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现下达2025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专项资金

  该项指标支出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名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代码“10000015z155110010001”,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3农林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加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更好推动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建立科学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贷款发放规模、带动创业人数、稳定就业人数等作为奖补资金的重点评价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财政部门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三、加大监督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强化与各方的协同配合,建立全流程审核机制,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贷款主体资格审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数据比对,指导督促经办银行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严格审核贷款资金用途、资金流向、贴息申请等环节。严防经办银行和经营主体虚构创业项目、改变贷款用途等套利行为,发现贷款资金使用、贴息资金申领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及时追回资金。

2025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下达情况表

单位:万元

地区(单位)本年度安排资金合计已提前下达资金本次下达
北京12,84612,80541
天津3,2113,344-133
河北17,1877,5959,592
山西10,2376,6793,558
内蒙古20,18214,8095,373
辽宁(不含大连)23,53420,2883,246
大连3,0262,032994
吉林15,16911,8023,367
黑龙江15,05313,4091,644
上海4,5013,0001,501
江苏8,1364,2363,900
浙江(不含宁波)4,5003,0001,500
宁波3,2562,0691,187
安徽67,49755,12012,377
福建(不含厦门)5,8664,0941,772
厦门2,0002,005-5
江西111,34495,04516,299
山东(不含青岛)43,41234,8978,515
青岛2,0003,585-1,585
河南40,75645,418-4,662
湖北124,450162,459-38,009
湖南39,13728,36310,774
广东(不含深圳)9,4939,511-18
深圳2,0002,0000
广西13,65112,775876
海南7,2497,491-242
四川44,79732,41812,379
重庆21,63117,1814,450
贵州53,57228,85524,717
云南135,071100,08834,983
西藏7,5005,0002,500
陕西56,64149,1147,527
甘肃68,28160,1598,122
青海9,9315,9493,982
宁夏41,89733,0688,829
新疆16,3819,9336,44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9265,1932,733
加总1,073,321914,78915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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