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6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2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 一、配额数量和种类 202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963.6万吨,其中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720万吨,其中60%为国营贸易配额; 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易配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 二、申请条件 有资格获得2026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25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同时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获得2025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同)的企业; 2、2024年小麦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业。 (二)玉米 1、获得2025年玉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2、2024年玉米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3、2024年玉米年加工能力4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获得2025年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2、2024年大米年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分配原则 分配原则的总体目标是使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 (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 企业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分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上一年配额内的进口量。如有剩余配额,在考虑生产加工能力的基础上,分配给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 (三)如获得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未能完成配额内的全部进口量,则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罚则规定处理。 四、申请时限 (一)申请企业于2025年10月15日—10月30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接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于2025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 五、公示阶段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就举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被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六、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除依法收缴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二)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件2202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 一、配额总量 202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89.4万吨,其中33%为国营贸易配额。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申请条件 202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企业基本条件为:2026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棉花进口国营贸易企业; (二)自有纺纱设备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三)自有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总体原则 确保配额安排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非歧视,促进年度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有进口实绩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获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上一年配额内的进口量,符合申请条件的无进口实绩企业可在关税配额再分配时申请并获得配额。 四、配额安排 (一)2026年1月1日起,有202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内进口实绩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企业)将自动获得与2025年关税配额内进口量(含延期配额内进口量)相等的配额量。2025年关税配额内进口量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核销数据为准。 (二)企业在2026年内可多次申领配额证,全年可申领配额量为其年初自动获得配额量与再分配获得配额量之和。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营贸易企业发放配额证,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向其他企业发放配额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接收并确认企业配额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配额证数据传输至海关。 (四)持有202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12月31日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须在9月15日前将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交还发证机构。年初获得配额量在8月31日前使用完毕的企业,以及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可以提出再分配申请。具体以202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相关公告为准。 (五)配额证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在下一年到货的,企业须于12月31日前向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27年2月28日。 五、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请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获得的国营贸易关税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获得关税配额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或委托其他企业进口。 (三)企业使用获得的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四)获得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对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五)对虚假申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未按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相关要求开展棉花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且两年内不再接受其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