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滁州(皖东)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贸函〔2025〕165号]  [2025-06-18]

滁州皖东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滁州(皖东)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滁州(皖东)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与淮河东路交叉口东北角,规划面积66660.31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滁州松久电机有限公司西边界,南至淮河东路,西至上海北路,北至安徽东明照明有限公司南边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合肥海关会同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滁州(皖东)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滁州(皖东)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滁州(皖东)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滁州(皖东)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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