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准予宁波镇海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延期的通知

[署贸函〔2018〕560号]  [2018-1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235、240、243号修订)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宁波海关关于宁波镇海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期的请示》(甬关加发〔2018〕229号)中有关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申请延期的相关材料,同意宁波镇海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15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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