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署加函〔2017〕407号]  [2017-08-29]

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和《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税物流中心批准建设面积0.128平方公里,其中围网及卡口建设面积0.11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九原物流园粮食仓储加工区、南至内蒙古呼铁环能公司、西至包头市南绕城公路、北至九原物流园仓储港;海关联检办公区建设面积0.015平方公里,位于围网及卡口以西220米。

  二、保税物流中心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和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由呼和浩特海关会同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分别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并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通过呼和浩特海关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通知。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