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株洲铜塘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署加函〔2016〕24号]  [2017-0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和《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株洲铜塘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税物流中心批准建设面积0.15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晶石路、南至港汇路、西至近江路、北至疏港大道。

  二、保税物流中心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和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经长沙海关会同省级相关部门预验收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提出正式验收申请。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分别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通过长沙海关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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