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9号]  [2025-11-05]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停止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本次中美停止实施部分双边加征关税,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期待,有利于推动双边经贸关系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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