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新旧条款对比表

  [2025-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新旧条款对比表
条号2025年修订版原文2020年版原文主要区别说明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标题明确标注修订年份。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无变化。
第二条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以及通过邮寄送达、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担保即提、即购即提等方式提货的监管,适用本办法。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监管,适用本办法。重大变更:2025版在传统提货方式基础上,新增了邮寄送达、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担保即提、即购即提等多种提货方式,显著扩大了监管范围,提升了购物便利性。
第三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或境外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重要变更:提货点的设立范围从仅面向“内地”扩展至“内地或境外”,明确了政策适用于离开海南本岛前往境外的国际旅客,与附则中“离岛旅客”定义的调整相呼应。
第四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无变化。
第五条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文字调整:将“旅行证件”改为“进出境证件”,术语更为规范,与附则中的定义保持一致。
第六条离岛旅客可在任意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采用线上方式购买的,购物人、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旅客购买免税品后,搭乘运输工具携运免税品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离岛旅客可在任意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采用线上方式购买的,购物人、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旅客购买免税品后,搭乘运输工具携运免税品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无变化。
第七条离岛旅客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提货方式等,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离岛旅客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细微调整:2025版在列举中明确加入了“提货方式”,与第二条新增的多种提货方式相呼应,使条文内容更完整。
第八条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无变化。
第九条海关计征税款时,对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所对应的税率。海关计征税款时,对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所对应的税率。无变化。
第十条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尽快向海关集中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最长不超过10天),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天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程序优化:1.缴税周期从固定的“每10天一次”改为更具弹性的“尽快...(最长不超过10天)”。2.缴款期限从“5个工作日”缩短为“5天”,提高了税款入库效率。
第十一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需提取的免税品施加封志,并提前运送至提货点。在离岛旅客提取前,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需提取的免税品施加封志,并提前运送至提货点。在离岛旅客提取前,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无变化。
第十二条在市内离岛免税商店或在离岛免税网上窗口购买了免税品的旅客进入隔离区后,应当在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的提取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等无误后交付免税品。离岛旅客在隔离区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后即可提取所购免税品。在市内离岛免税商店或在离岛免税网上窗口购买了免税品的旅客进入隔离区后,应当在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的提取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等无误后交付免税品。离岛旅客在隔离区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后即可提取所购免税品。文字调整:明确提货时需查验“进出境证件”,与第五条的表述保持一致,确保流程严谨。
第十三条离岛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车次、航次),变更后的航班(车次、航次)时间为原离岛日期之后30天内的,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退票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离岛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车次、航次),变更后的航班(车次、航次)时间为原离岛日期之后30天内的,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退票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无变化。
第十四条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因退货原因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离岛旅客可以委托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离岛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离岛旅客。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因退货原因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由离岛旅客或者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填发税款退还凭证,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离岛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离岛旅客。流程明确:2025版将退税申请主体明确为“离岛旅客可以委托离岛免税商店”,简化了旅客操作,明确了免税商店的代办责任,与税款缴纳主体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将退换货等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将退换货等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无变化。
第十六条离岛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二)超出规定的品种或者规定的限量、限额销售免税品的;(三)未在海关核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四)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提货、核销等相关手续的;(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离岛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二)超出规定的品种或者规定的限量、限额销售免税品的;(三)未在海关核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四)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提货、核销等相关手续的;(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无变化。
第十七条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文字调整:将“旅行证件”统一改为“进出境证件”,保持全文术语一致性。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离岛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离岛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变化。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搭乘运输工具离开海南本岛的国内外旅客。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运输工具,是指经海南设立离岛免税海关监管机构的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离开海南本岛的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搭乘运输工具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运输工具,是指经海南设立离岛免税海关监管机构的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核心变更:1.提高免税购物年龄:从年满16周岁提高至年满18周岁。2.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删除“不离境”的限制,明确政策适用于从海南本岛离境前往国外的旅客,使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真正具有国际性。3.术语统一:“旅行证件”改为“进出境证件”。
第二十条对离岛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离岛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无变化。
第二十一条进入离岛免税商店销售的适用退(免)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国内商品按照本办法监管。(无此条)新增条款:明确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国内商品纳入本办法监管范围,完善了监管依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无变化。
第二十三条(无)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2025版在发布公告中规定了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故未在正文中保留原施行日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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