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理、挑战与应对

[税务研究]  [2025-11-04]

  作者:

  李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李朝阳(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王怡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与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共同富裕远景目标的关键支撑与核心环节,其贯穿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演进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深度绑定,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缩小城乡、区域、群体间的公共服务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与共同富裕。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要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政策重心已从“保基本、兜底线”的初级阶段迈向“提质效、促均衡”的深化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税收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其核心的收入筹集和再分配职能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高度契合。税收不仅可以通过筹集财政资金为公共服务供给提供物质基础,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再分配调节区域与群体间的财力差距,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流向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由此可见,税收制度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不仅直接影响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效果,更通过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一致的收入再分配调节职能,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稳步推进。

  学术界对税收与公共服务均等化之间的关系展开了积极探讨。早期研究多聚焦于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职能对公共服务供给规模的影响。如马斯格雷夫的财政三大职能理论指出,税收的筹集收入职能为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了基础支撑(musgrave,1959)。除了直接的筹集收入职能,税收还通过优惠政策引导教育、托育和养老等公共服务的市场供给(樊勇等,2023)。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开始关注税制改革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例如,徐全红〔2017〕的研究表明,资源税可以提升资源富集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从而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发挥积极效应。还有研究指出,税收体制是促进地方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手段。例如:吕冰洋等〔2021〕的研究表明,分税制采用的税收激励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积极性;谢贞发等〔2021〕的研究表明,税收分成激励会显著促使地方政府增加对基础设施类“税基增进型”公共产品的供给,以直接推动税基扩张,但该类激励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难以快速带来税收回报的“非税基增进型”公共产品则产生抑制效应或影响不显著。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兴起引发新的研究热潮。万莹等〔2023〕的研究指出,数字经济的跨区域特性使税收归属与公共服务事权出现错配,数字企业的经营活动突破地域限制,但其税收缴纳地与公共服务需求产生地往往不一致,进而加剧了区域间的服务差距。关于人口老龄化的影响,陈小亮等〔2025〕的研究指出,老龄化不仅会通过减少劳动人口、抑制消费等途径缩减政府税收收入,还会因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支出激增加大地方政府债务压力,最终削弱财政支出政策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实施效能。

  总体上看,学术界对税收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不断深入拓展,为后续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以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对新形势下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及应对措施的研究仍显不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共服务领域亦随之发生深刻转变。一方面,人口总量与结构变化推动需求持续扩张,服务范式由“保基本”向“提质效”升级,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智能化、个性化要求日益增强。另一方面,公共服务供需与人口流动、区域均衡之间的耦合性持续加深,城市化进程和区域发展差异导致服务需求与财政能力错位现象频发,例如:地方政府依据户籍提供公共服务,忽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甘行琼等,2015),导致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政策执行偏差;城市流动人口规模提升会显著降低人均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的支出(杨刚强,2017)。上述变化对税收筹集收入的规模、公平性和以此为基础的财政支出提出了更高要求。

  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与数字经济发展交织,进一步加剧了税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复杂性。一方面,人口结构与公共服务需求的空间错配凸显。2023年,我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已达15.4%,但是各地区老龄化程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老龄化水平最高的辽宁(21%)与最低的西藏(6%)相差悬殊。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网络化、虚拟化特征导致数字经济价值在地域归属与空间布局上呈现模糊性与分散化特征(邵凌云等,2020;马洪范等,2021)。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年)》,我国2023年数字经济规模达53.9万亿元,数据交易等新业态打破了传统经济的地域边界,产生了生产地、消费地和纳税地多个维度的税收管辖权冲突与价值分配难题,也对税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并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筹集收入能力的不均衡。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公共服务区域差距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失衡相互叠加,使欠发达地区陷入“服务短板—要素流失—税基萎缩”的困境,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受阻,反过来制约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而税收作为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其制度设计与调节效能直接影响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节奏。若不能破解上述循环,不仅会延缓共同富裕进程,更会制约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基于此,厘清税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理,分析税收在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中面临的挑战并探索应对措施,不仅是完善现代财税体制、夯实共同富裕制度基础的迫切要求,更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层推进。

  二、税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理

  (一)税收的筹集收入机制: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的财力基础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承担着基础性支撑作用。由于天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特征,税收能够将分散于社会各个主体的经济资源汇总为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金,为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的供给提供财力支撑。此外,税制设计不仅决定公共服务供给规模的上限,而且通过税制的公平性影响公共服务均等化。筹集财政收入与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的一体两面,宏观税负水平(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直接决定了政府的财政能力,进而与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显著正相关。这种内在关联意味着,合理的税负水平不仅是维系政府运转的经济基础,更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约束条件——税负水平过低将削弱政府的再分配能力,难以保障公共服务水平,同时税制结构失衡则可能加剧财政收入波动和区域失衡,扩大区域间的公共服务供给差距。

  一方面,宏观税负直接决定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上限。国际经验表明,北欧国家依托较高的宏观税负水平构建了覆盖学前教育至养老护理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体系,其中以丹麦、芬兰、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常年保持40%以上的宏观税负水平(郭昌盛,2024;张建刚等,2023)。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则因税基偏小、税负较低,公共服务多停留在生存性保障阶段。以我国为例,2023年税收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14.4%。这种较低宏观税负水平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财力的扩张空间,尤其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逐渐加剧的现实背景下,低税负导致养老服务设施升级、医疗资源扩容等资金出现缺口,制约了公共服务向“优质均衡”转型。同时,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发展,也会因一些税收优惠的存在和税收征管难度的增加影响税收收入规模。

  另一方面,直接税与间接税的配比决定公共服务筹集收入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天然具备累进性特征,既可通过再分配提升低收入群体的服务可及性,又能为各级政府提供稳定且可预期的收入,增强其财政自主性。而间接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虽具有征管效率高、覆盖面广的优势,但其与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税基分布高度依赖地区产业结构与经济活跃度。在我国地区间生产力布局显著不均的背景下,间接税筹集收入能力呈现明显区域分化,与公共服务均等化所要求的财政能力均衡形成结构性矛盾(王维嘉等,2024)。在公共服务需求旺盛但财力调配能力有限的地区,间接税的累退性可能加剧税负不公,削弱公共服务可达性与供给质量。因此,稳定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不仅有助于增强税收筹集收入能力和财政可持续性,更是构建公平、高效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制度基础。

  (二)税收的再分配机制:缩小区域间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

  面对我国区域发展不均、地方财政能力高度分化的现实,税收再分配机制通过资源统筹和制度调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同地区财政供给能力的差距,为区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功能主要通过以下两条路径展开:一是依托税收政策调节地区间的税源差异,实现财力的横向均衡;二是通过中央政府组织实施纵向转移支付,为财力薄弱地区提供财政支持。当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少子化以及人口流动加剧等多重挑战,这些因素共同拉大了区域间公共服务需求的差距。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也进一步加剧了区域间的“数字鸿沟”,使得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能力分化的问题更趋突出。因此,税收再分配不仅要解决因历史、地理造成的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更要解决因“人户分离”“劳动力流动”“数字平台垄断”等导致的税收贡献地与公共服务享受地不一致的新矛盾。

  在横向财力调节机制方面,我国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税源高度依赖生产活动。由于区域间产业布局与生产能力差异显著,税基分布呈现明显不均,造成地方财政供给能力失衡。对此,我国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定向扶持,如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引导资源向落后地区流动,增强当地财政造血功能。

  在纵向转移支付机制方面,中央政府依据地方财力状况、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需求以及绩效评估结果,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地方财政进行系统性补偿。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其中超过60%的专项转移支付流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有效提升了当地的人均公共服务支出水平,促进了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与养老保障等公共服务在区域间逐步趋于均等。未来需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测算标准,将常住人口规模、老龄化率、数字化公共服务覆盖率等指标纳入分配系数,确保财力薄弱地区既能补齐养老、医疗等短板,又能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差距。

  (三)税收的激励机制:引导公共服务供给的内在动力

  在现代财政治理框架中,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依赖财政资源的筹集与配置,更需要通过激励机制对经营主体进行有效引导。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深度受制于其收入结构、激励机制及绩效导向,而基于税收构建的激励机制则可以打破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与责任失衡,进一步发挥税收制度行为驱动与资源调配作用。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了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对此我国已在多个领域探索税收激励机制与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协同路径。例如,在养老托育领域,通过将企业参与公共服务的行为与税收减免挂钩,有效激励社会资本投入普惠性服务供给。《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实施增值税免征政策,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收入减计,并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系列优惠措施不仅降低了企业参与公共服务的成本,更释放出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潜能,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共建的供给格局。此外,在鼓励社区养老、托育设施落地方面,部分地区还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与服务覆盖范围挂钩,实现税收优惠与服务效能的精准联动。可见,税收所具备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激发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注入持续动力。未来,应对适老化改造、智慧养老产业、数字普惠应用等实施更加系统、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措施,进一步激励市场和社会力量弥补政府在相关领域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

  三、税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税收总量受限:公共服务高标准需求与税收增长约束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公共服务的高水平均等化对税收收入筹集的稳定性和充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近年来税收增长又面临多重现实与制度性约束,形成财政支撑与服务需求之间的新挑战。一方面,公共服务供给正迈向公平化、系统化与现代化,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均等化目标已从覆盖广度转向服务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在财政支出规模持续扩大、老龄化加剧与基层“三保”压力上升的背景下,税收收入能否与服务支出同步增长,直接影响公共服务体系的稳定性和制度可持续性。另一方面,税收制度面临多重约束,制约其筹集收入职能。自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暴发以来,为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大盘,我国持续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叠加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加剧导致企业盈利与贸易税源波动明显,税收收入增长乏力。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税收总收入首次出现负增长,同比下滑2.3%;2022年同比下滑3.5%;2024年同比下滑3.4%,税收收入增长的疲弱态势进一步凸显财政压力。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税源与经济活动强相关,但区域间产业布局差距显著,造成税基集中于发达地区,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财力供给不足,加之部分地区通过优惠政策吸引税源,在缺乏协调机制下形成“洼地效应”,加剧税基流失与财政失衡。综上所述,税收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财政基础,需要直面收入增长乏力与支出刚性增长之间的矛盾。

  (二)空间错配凸显:税基高度流动与公共服务属地化之间的矛盾

  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强、数字经济兴起,税收制度面临税基的高度流动性与公共服务供给固定性之间的矛盾。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得益于属地化的财政安排,并依托于地域性的实体设施,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其供给能力高度依赖于本地税收。然而,随着人口迁移加剧、数字经济兴起以及数据要素的广泛流通,传统税基的空间属性正在迅速弱化,导致税收归属与服务责任之间出现错位。具体而言:一方面,人口流动性增强使得大量劳动者在工作地缴纳税收,而其家庭成员仍在户籍地接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形成“人走税走、服务留”的财政失衡;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虚拟性、交易隐蔽性与跨区域性等特点,在打破传统产业组织结构的同时,也对基于实体经营的传统税收征管体系带来巨大挑战,导致税基流失与征管效率损耗。从征管实践看,信息不对称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平台交易数据,灵活就业群体收入分散且隐蔽,进一步加剧征管难度。此外,数据要素的跨域流动与多主体共创特性冲击了以机构注册地为基础的税收归属规则,导致区域间财权与事权失衡。数据产生地与税收归属地的分离,使得贡献核心生产要素的地区无法获得相应税收回报,形成“数据外流—税收流失—服务能力下降”的循环,违背“谁贡献谁受益”的税收公平原则,成为制约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障碍。

  (三)税源结构失稳:人口结构转变与劳动性税源可持续性之间的矛盾

  随着人口老龄化与少子化的深度交织,从生产要素的视角将传统税源中与劳动力强相关的部分单独提取、重新审视税源结构非常必要。劳动性税源作为现代税收体系的重要支柱,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在直接税方面,个人所得税直接依托于劳动力规模和劳动收入水平,企业所得税受劳动力成本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在间接税方面,增值税等货物和劳务税依赖于劳动力支撑的消费需求;在区域财政层面,劳动力流动会导致税源空间分布失衡,劳动力流出地区面临税基萎缩的挑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我国老年人口占比将于2040年提高至28%。老龄化对劳动性税源的冲击导致税收收入结构失稳,即因劳动收入和个人消费带来的税收减少,并因人口结构变化形成新的地区财力差距。具体表现为老龄化不仅使劳动参与率与消费降低,还会通过劳动力成本提高进而削弱企业利润,直接引发税基收缩。少子化则会从长期维度加剧这一矛盾。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年出生人口÷年平均总人口)在1963年达到峰值43.60‰后进入下降通道,1979年跌至17.82‰后曾有短暂回升,但自1987年起(除2016年有小幅回升外)再次持续下行。2020年,出生率首次跌破10‰,2020年至2024年依次为8.52‰、7.52‰、6.77‰、6.39‰和6.77‰。低生育率意味着未来20~30年适龄劳动人口将持续处于较低水平,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人群萎缩,加剧支付压力。

  (四)数字鸿沟加剧:新基建税收优惠倾斜与数字服务均等之间的矛盾

  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也正在加速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变。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智慧政务等数字服务已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数字化有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但税收优惠政策却在无形中加剧了区域和群体间的“数字鸿沟”,直接拉大了数字化公共服务的差距,为推进均等化形成了新的障碍。一方面,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受益范围广”的特征,但其资金来源与成本分摊机制尚未理顺。现行税收政策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基建的支持,多以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为主,且主要向技术研发集中的东部地区倾斜。欠发达地区由于税基薄弱、财政能力有限,难以承担必要的配套资金,导致数字基础设施覆盖率与东部地区差距持续扩大,进一步制约了数字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另一方面,现行税收政策在支持数字化转型方面主要聚焦于技术端,如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企业投资给予优惠,但对数字公共服务的使用端支持不足。尤其在提升居民数字素养、降低使用门槛方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激励与引导。根据《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水平调查报告〔2024〕》,60~69岁人口中,仅有36.22%具备初级及以上数字素养,高级水平占比不足8%。这使得部分群体,尤其是老年人、低收入群体和边远地区居民,难以有效接入和使用数字公共服务,形成技术可达但服务不可用的现实困境。

  四、税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应对措施

  (一)稳定宏观税负水平,提高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面对公共服务标准不断提升与税收收入增长乏力之间的矛盾,亟需从宏观层面优化税收制度安排,稳定税收收入规模,增强财政对公共服务的支撑能力。宏观税负的稳定并非简单维持税收收入的固定规模,而是要在经济动态发展中,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相协调,既能为公共服务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又避免对经营主体造成过重负担。首先,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税收增长机制。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在保持间接税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使税收收入更精准地反映经济变化。同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合理调整税率级距,充分发挥其筹集收入职能。其次,应科学把握减税降费的力度和节奏。在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同时,注重政策的精准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对减税降费政策的效果评估,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动态调整政策内容,避免因过度减税导致财政收入大幅下滑,影响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培育新的税源增长点,为税收收入增长提供长期支撑。最后,应强化税收征管能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减少税基流失。特别是针对数字经济等新兴经济形态,要明确税收征管规则,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通过提升征管水平,在不提高税率的情况下增加税收收入,为稳定宏观税负水平、保障公共服务资金需求提供有力支持。

  (二)增强地方筹集收入能力,保障地区性公共服务供给

  增强地方筹集收入能力是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抓手。首先,要统一主要税种的征管规则。明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口径、优惠适用条件和争议处理机制,消除区域间政策执行差异,避免因税负不均而影响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其次,应在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基础上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逐步下划地方,使地方税收与当地消费市场规模相挂钩,拓宽地方自主收入来源,有效补充基层财力,尤其为县域公共服务提供更直接的资金支持。再次,深化地方税改革。明确房产税的地方税属性,将收入定向用于社区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形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最后,优化共享税分配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框架。综合考量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支出缺口等因素,科学制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比例,重点向人口流入规模较大、公共服务供给压力较重的地区以及公共服务基础较为薄弱的地区倾斜,通过税收分配的调节作用,缩小区域间公共服务发展差距。

  (三)完善税收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源有效流入

  税收激励机制应发挥定向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资源向关键领域流动。一方面,针对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供需失衡,需构建多层次税收支持体系。对新设立的社区养老机构给予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支持;允许相关设施和设备在企业所得税中加速折旧或费用扣除,进一步释放投资活力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同时,在老龄化程度高且财政压力大的地区,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中安排专项额度用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护理人员岗位津贴等,通过财政资金的定向调配实现财力供给与服务需求的精准对接。另一方面,应构建差异化激励体系,缓解数字鸿沟导致的服务不均。设立阶段性税收抵免与投资补贴工具,引导中西部地区企业加大智慧医疗等领域的投入,通过税收调节机制促进技术资源跨区域流动,缓解数字公共服务供给的区域差异。

  (四)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提升税制协调度

  统筹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财政体制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对于涉及全国统一标准的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基本医疗保障等,应明确中央财政的主导责任,相应税收收入划分向中央倾斜,确保服务的普惠性与公平性;对于社区养老、城乡公交等区域性公共服务,应针对各地发展水平、产业分布和资源禀赋的不平衡,进行差异化的税权配置(陈吉雨,2024),以实现地方财力与公共服务需求的均衡。具体而言,应在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立法、征管、收益分配等方面权限的基础上,优化税种归属。将具有全国性、流动性强的税种划归中央,确保宏观调控与全国性公共服务的资金保障;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区域性特征明显的税种划归地方,同时适度扩大地方在部分税种税率调整、税收减免等方面的自主权,使地方能够根据自身公共服务需求与财政状况灵活运用税收工具,提升地方财政的责任意识,形成中央统筹调控、地方自主高效的税权划分格局。此外,要以公共服务事权划分为基础,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匹配机制。

  (五)健全区域横向补偿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当前,数字经济的跨区域发展与税收属地征管原则存在冲突,导致税收收入与公共服务事权错配,加剧区域公共服务差距。对此,需通过共享税分配机制改革与横向转移支付工具创新,平衡区域利益关系,增强欠发达地区筹集公共服务收入能力。一方面,应打破“注册地独占税收”的格局,促进共享税分配机制改革。将平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服务覆盖人口、公共服务需求缺口和注册地贡献进行合理分配,以实现税收收入更精准地流向服务提供地和需求迫切地区,保障地方政府有充足财力投入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应创新横向转移支付工具,构建东部与中西部的协同发展机制。借鉴德国财政平衡法的经验,设立东部对中西部的专项转移支付基金,通过规范的资金统筹与调配方式,为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提升提供支持。同时,建立转移支付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的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率等指标作为分配依据,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真正用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区域间的公共服务差距。通过共享税分配机制与横向转移支付工具的协同发力,既能解决数字经济引致的“税收与事权错配”矛盾,又能引导区域间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公共服务协同格局,为缩小区域公共服务差距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推动公共服务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均等化。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5年第1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李华,李朝阳,王怡馨.税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理、挑战与应对[j].税务研究,2025(1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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