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 序号 | 文件标题和条款 | 发文字号 |
|---|---|---|
| 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102号 |
|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四、八、九条 | 财税〔2003〕86号 |
| 3 | 《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 财税〔2003〕87号 |
| 4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三、四、五、七条 | 财税〔2006〕65号 |
| 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财税〔2007〕16号 |
| 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73号 |
| 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74号 |
| 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 | 财税〔2016〕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