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冶金工业园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无依据确认政府补助收入73,950,000元 你公司2023年在确认政府经营贡献奖励收入时直接计提了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经营贡献奖励。但根据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上述经营贡献奖励需由政府确认并以出具的年终考核结果为准,你公司在未实际收到款项,也未经政府考核验收的情况下,无依据确认政府补助收入73,950,000元。 二、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存在其他应收款少确认坏账损失30,000,000元 你公司2023年末其他应收款中包含唐山威宇冷轧镀锌金属有限公司30,000,000元,该公司于2019年7月注销,但你公司截至2023年末仍未计提坏账损失。 三、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其他收益25,639,200元 你公司2023年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25,639,200元一次性确认为其他收益,导致2023年度多计其他收益25,639,2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