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晓亮

[财监法〔2025〕231号]  [2025-09-13]

  当事人:张晓亮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6号天津中环产业园有限公司a楼南门二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立信中联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立信中联所在对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天保热电)2022年度、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未识别重大会计差错。

  天保热电2022年度、2023年度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企业能够收到政府经营补贴的情况下,多确认其他收益236,240,000元、237,640,000元。

  经检查,立信中联所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分析以前年度政府补贴实际到账情况,以判断企业确认其他收益的合理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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