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史新波

[财监法〔2025〕162号]  [2025-06-03]

  当事人:史新波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现代国际大厦a座16f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数据,同一年度相关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数据金额存在明显较大差异。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等规定。

  你作为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浙江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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