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新亮

[财监法〔2025〕152号]  [2025-06-03]

  当事人:彭新亮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12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江西华章汉辰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华章)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江西华章2024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同一年度两份财务会计报告载有的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净利润等方面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江西华章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依据错误,2023年多计其他业务收入57,168.35万元,多计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支出合计57,168.3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你作为江西华章的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江西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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