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创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财监法〔2025〕147号]  [2025-06-03]

  当事人:华创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23#楼2层01商铺2102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编制虚假验收单,虚构对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短信服务采购业务,导致2022年度、2023年度虚增营业成本分别为21,441.51万元、6,860.38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福建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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