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志勇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29号院1号楼首开万科广场14层14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北京亚泰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湖南湘投轻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湘投轻材)2023年度伪造向克诺尔车辆设备(苏州)有限公司销售轨交制动盘k1产品的货运单、销售出库单和装箱单等单据,虚构轨交制动盘销售交易,导致2023年度财务报表虚增应收账款1,225.49万元、营业收入1,084.51万元、应交税金140.99万元、营业成本812.27万元、利润总额272.24万元,虚减存货812.27万元。 北京亚泰所对湘投轻材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时,向湘投轻材上述客户函证过程中,未保持对函证程序的控制,询证函回函经湘投轻材转交北京亚泰所。北京亚泰所未对直接从湘投轻材获取的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进行评估,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认可上述交易事项,未对上述审计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