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26号]  [2009-02-17]

印花税
南岸区、涪陵区、黔江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辅材料购进环节按外购货物账簿记载金额(含税)60%的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卷烟销售按企业的销售收入(含税)60%的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

  三、重庆市南岸卷烟厂、重庆市涪陵卷烟厂、重庆市黔江卷烟厂与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货物调拨均为企业内部调拨行为,其调拨单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三个卷烟厂的其他应税凭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税款。

  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应缴纳的印花税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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