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经财政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协商,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符合降息条件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具体降息条件如下: 一、降息贷款种类包括老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贷款,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贷款、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占用贷款5个科目。 二、降息范围仅限于上述贷款科目中不欠利息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贷款。单笔贷款如有欠息,则该笔贷款利率暂不下浮,待拖欠利息归还后,再实行降息。 对于降息节约的利息支出,要用于消化挂账本金及欠息,具体办法财政部另文下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