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综上,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答复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