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取得打赏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mcn机构应当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2025-08-08]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mcn机构、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mcn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并向网络主播及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例6:网络主播刘某与b机构(mcn机构),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内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使用刘某个人注册的用户开设直播间,第三季度该直播间共取得直播打赏收入200万元。

  情形一: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全部支付给b机构,b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直播打赏收入10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以及b机构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并将b机构标识为“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报送b机构和网络主播刘某的关联关系。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的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项下“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收入100万元。

  情形二: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全部支付给b机构,b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的合作方c企业支付直播打赏收入10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情形一报送b机构、刘某的相关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报送c企业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栏次填写c企业的身份信息,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的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项下“收入总额”栏次填写支付给c企业的收入100万元。

  情形三: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全部支付给b机构,b机构向网络主播刘某的合作方c企业支付直播打赏收入100万元,并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直播相关收入8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情形一报送b机构、刘某的相关涉税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当按照情形二报送c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按规定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的身份信息,在“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的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名称,在“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网络主播刘某在甲平台上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项下“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收入80万元。

  情形四:根据协议约定,甲平台将直播打赏收入分别支付给b机构140万元,支付给刘某60万元。b机构根据约定,向网络主播刘某支付直播相关收入10万元。

  互联网平台企业a应当按照情形一报送b机构、刘某的相关涉税信息,同时报送刘某的收入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b机构,应当报送网络主播刘某的涉税信息,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其中在“未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其他自然人”项下“劳务报酬”栏次填写支付给网络主播刘某的收入10万元。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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