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是数电发票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开具红字发票: 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红字发票开具】或【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进入红字开具模块。 二、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蓝字发票来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三、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可处理待确认的红字发票确认信息。 四、点击【红字发票开具】去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地方补充:
深圳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是以上情况,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给购买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
地方补充:
深圳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是以上情况,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给购买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