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情形二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情形三 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以上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 情形四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