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四、上述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