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答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