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资格后,多少年内不能申请?

[宁人社函〔2025〕93号]  [2025-07-07]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答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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