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背景下绿色税制体系建设研究

[税务研究]  [2025-07-07]

  作者:

  李克桥(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王丽(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宋卓展(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追求的美好愿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到更高的战略位置,对新时期经济发展转型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绿色税制”,强调了绿色财税政策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绿色税制体系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助推器”。长期以来,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社会生产生活模式加剧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绿色税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能够对非环保行为形成有效约束,进一步平衡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间的关系。

  我国绿色税制的发展历程,总体可以分为起步阶段(1978—1991年)、稳进阶段(1992—2012年)和提速阶段(2013年至今)三个阶段。2020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以法律形式确立资源税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了规范有序的法律环境(马海涛等,2023)。目前,我国已初步搭建起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消费税、资源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多税种相互配合的“四梁八柱”绿色税制体系(王林,2024)。绿色税制的职能不只体现在单一的制度约束上,还能够产生一定的正向激励作用,进而释放多重红利(pearce,1991)。通过对企业高污染的负外部性行为征税,将企业排污成本内部化,能够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进而推动企业绿色转型(porter,1991)。尽管我国绿色税制体系不断完善,但在新时期新要求下仍有较大的优化空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课题组,2023)。

  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体系,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深刻把握绿色税制体系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价值逻辑,全面审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背景下我国现行绿色税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坚持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底层实践。

  一、绿色税制体系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三重逻辑

  绿色税制体系作为联结经济理性和生态理性的纽带,通过将环境成本内部化、驱动低碳转型和生态伦理重构逻辑系统性地嵌入其中,形成了助力可持续发展的深层逻辑体系,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兼具理论正当性、实践操作性和价值包容性的综合治理框架。

  (一)理论逻辑:矫正环境负外部性的经济调节机制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通常仅对直接生产要素投入进行核算,却未将环境污染引致的生态退化、公共健康损害等隐性社会成本纳入决策函数。这种成本核算的“缺位”造成市场经济价值持续高于社会生态效益,加剧了生态环境系统的紊乱(陈林等,2020)。绿色税制起源于主张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挂钩的庇古税,旨在通过征税纠正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进而形成“污染付费”的经济约束,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矫正环境负外部性的经济调节机制(乔永璞等,2018)。根据庇古税理论,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使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产生偏差,导致市场价格无法反映真实的资源消耗。绿色税制的优势在于其与市场机制的兼容性。绿色税制能够将污染行为的隐性社会成本转化为企业的显性经济成本,重构市场主体的成本函数,进而修正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引导功能(中国财科院“企业成本”调研“环保成本”专题组,2023)。这种对价格信号的重新修正不仅能够有效引导企业短期生产决策,还可以改变企业长期投资方向,促使环境要素的真实价值在经济系统中得到持续体现(孙少芹等,2019)。

  (二)实践逻辑:驱动低碳转型的多税种协同机制

  绿色税制体系通过“约束—激励”的双向政策工具,多税种协同发力,从生产、消费、流通等多环节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约束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通过设计差异化的税率,对高污染企业实施阶梯式征税,增加高碳经济活动的成本,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孙钰鹏等,2020);资源税通过“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和差别化税率的设计,抑制企业对资源的粗放开发,促进企业实现精细化加工;消费税通过对高污染消费品征税,利用价格信号引导公众形成绿色消费偏好。在激励层面,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额抵免等优惠政策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通过建立“降成本、补现金流、扩市场”的链式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形成从研发到市场的绿色发展闭环(庞凤喜等,2025)。此外,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通过税收减免政策对新能源汽车提供支持,间接引导消费者向新能源汽车市场转移,促进绿色消费。

  (三)价值逻辑:生态文明的伦理范式重构与代际公平

  在伦理范式维度上,绿色税制的价值逻辑体现为环境伦理学的范式革命和可持续发展伦理的突破,通过制度化的经济调节手段,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绿色税制体系能够推动伦理范式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命共同体”转型,其本质是通过经济核算体系范式革命,打破传统增长模式下自然资本无限供给的认知谬误,重构基于生态稀缺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共识,使生态保护行为能够通过税收减免、生态补偿等路径获得经济回报,从而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内生统一(米伊尔别克·赛力克等,2024)。在代际公平维度上,当代人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快速消耗以及对生态承载阈值的多次挑战,实质上是以牺牲未来世代的生存权益为代价的,破坏了生态福利代际传递的公平性。绿色税制体系通过制度性约束和激励的协同设计,破解了集体行动困境。比如:通过征收资源税,能够有效抑制人类对自然资本的过度攫取,实现资源红利的跨代际再分配,保障后代发展的生态权益(叶维丽等,2023);通过对长期环保投资行为给予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重塑市场主体对时间价值的伦理认知(苏蕊芯等,2023),增强其生态保护意识。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背景下我国现行绿色税制体系存在的不足

  (一)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较窄,优惠门槛偏高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核心税种,但在实践过程中,税基覆盖不全面和优惠政策可及性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削弱了其在环境治理和绿色转型中的预期效能。一方面,税基覆盖不全面体现为应税污染物的范围较窄。目前,部分挥发性有机物(vocs)、微塑料等新兴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排放未被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张晓颖等,2023)。同时,环境保护税在应税污染物的识别和计量层面也存在系统性技术缺陷,主要表现为传统测算方式下的污染系数偏差较大,导致部分污染物游离于应税污染物清单之外,形成税收监测盲区(刘虎,2024)。另一方面,优惠政策可及性不足体现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门槛较高,进而导致政策激励效果不佳。比如,《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且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而分散式治理项目被排除在外。再如,《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设置了两档减征优惠,减征门槛为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这一门槛要求超出了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治污技术能力范围,导致其无法获得税收减免的资格,与税收治理的公平原则相悖(贺娜等,2018)。

  (二)消费税部分税目缺位,税率设计偏低

  对高污染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具有明显的绿色消费引导作用,能够强化消费者的环保理念,形成可持续消费偏好。随着消费产品种类的日益多样化,消费税税目缺失、税率设计不完善等不足逐渐显现。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含磷洗涤物、农业杀虫剂等产品尚未明确纳入税目,导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偏窄。同时,在当前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提升的背景下,消费者购买力增强、消费结构发生改变,而消费税对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界定仍延续以往的规定,未能作出更新和调整。比如,2016年,高档化妆品的界定为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产品。这一标准已使用近10年,难以适应当前高档化妆品消费需求上涨的市场动态。在税率设计上,部分具有显著环境负外部性的消费品税率偏低。比如,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电池、涂料的消费税税率为4%,其调节力度偏弱,不利于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习惯(罗秦,2021)。

  (三)资源税制度设计偏差,调节功能薄弱

  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至今的40多年来,为资源富集地区的税收收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其目前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征收范围上,2020年9月实施的《资源税法》虽然对资源税的税目进行了细化,但森林、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尚未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在税率上,资源税的部分税目税率设定较低。比如,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化石能源,在产生相同能量的条件下,释放的二氧化碳明显高于原油和天然气(于佳曦等,2021),但原油和天然气统一实行6%的基本税率,煤炭资源税则实施2%~10%的幅度税率,且全国一半以上的省份将煤资源税率设定在3%或3%以下(赵海益,2022)。因此,当前我国煤炭资源税的最低税率偏低,不利于发挥税收对化石能源使用的约束作用,不利于实现能源消费的低碳转型。此外,《资源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同时对征收水资源税的纳税主体停止征收水资源费。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以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环保意识。然而,水作为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暂未在《资源税法》中作出统一的规定,可能导致水资源税的征管效率较低。

  (四)辅助性税种激励不足,绿色效应有限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代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不仅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中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企业绿色转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进而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增添动力。目前,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绿色生产活动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支持力度有限,难以充分发挥对环境的保护作用,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绿色效应的释放(朗威等,2020)。增值税方面,对风力发电与新型墙体材料行业而言,即征即退50%的退税比例偏低,不利于清洁能源和绿色建筑材料的推广与使用(缑长艳,2024)。调整能源结构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内容。然而,目前我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清洁发电技术的覆盖范围较窄,不利于其对能源结构的改善作用(张莉等,2021)。企业所得税方面,当前可享受绿色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专用设备范围主要聚焦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领域,范围较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课题组,2024)。此外,部分碳汇项目收入尚未纳入企业所得税减免范围,且企业碳绩效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联动性较低,不利于提高企业减污降碳的积极性。

  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背景下推进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建设的现实路径

  (一)做好绿色税制体系的顶层设计

  1.构建“主体税种引领、辅助税种协同”的复合型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的核心在于通过不同税种的结构性耦合,重构绿色税收治理的逻辑,实现治理范围的拓展、功能的互补和效应的叠加。主体税种的引领作用体现为通过建立价值传导中枢,将生态稀缺性、社会公平性等公共目标,转化为经济系统的决策参数,形成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辅助税种的协同作用体现为通过在生产、分配、消费等不同环节引导、激励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与主体税种协同配合,构筑覆盖经济活动全周期的调控网络,全面覆盖环境监管盲区,强化绿色税收的治理效能。为此,应构建“主体税种引领、辅助税种协同”的复合型制度体系。

  2.设计“渐进式改革、适应性调整”的动态化推进机制。绿色税制体系的完善应遵循制度变迁的规律,通过渐进式改革平衡制度的稳定性和创新性,借助适应性调整应对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逐步实现生态目标与经济效率的动态均衡。渐进性改革要求绿色税制体系通过小步骤实现大改变,逐步分层推进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的调整。适应性调整旨在实现绿色税制体系与生态环境治理目标的精准适配,实时监测生态系统对绿色税制体系改革的反应程度,并进行动态调整,进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完善绿色税制体系的具体路径

  1.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适当降低优惠门槛。一是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微塑料、光污染等新兴污染物全面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并采用“综合指标+单项补充”的方式确保税基能够全面覆盖。比如,除部分已被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单项有毒有害vocs外,可增设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综合计税指标,以覆盖工业生产中未列明的数百种vocs。二是建立动态税目调整机制,定期更新应税污染物的范围。生态环境部可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应税污染物清单》,并根据污染物的毒性、扩散性和治理成本对《应税污染物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提高优惠政策可及性。一方面,建议扩大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范围,可将分散式治理项目纳入免税范畴。另一方面,建议实施阶梯式减排激励政策。当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10%、20%和30%时,可分别给予25%、50%和75%的环境保护税税额减免。四是强制要求年排放量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以确保污染物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同时,可利用环境保护税收入设立专项基金,用以降低中小企业的监测成本,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治理,从而避免污染物排放数据失真。

  2.补充消费税税目类型,合理细化税率。一是进一步将以下产品纳入消费税税目:(1)塑料包装材料、快递包装袋等污染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2)私人飞机、豪华邮轮等奢侈型消费产品;(3)高污染电子产品、含磷洗涤剂以及化学农药、农膜等在使用过程中危害环境的产品。二是适时调整高档消费品的价格标准。应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消费结构、消费品成本结构等多种因素适时调整应税高档消费品的价格标准。三是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建议适度提高实木地板、涂料、电池等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四是后移部分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比如,可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以更好发挥消费税的绿色消费引导作用。

  3.优化资源税制度,提升生态治理质效。资源税改革应以自然资本核算为基础,实现从“资源有偿使用”向“生态价值补偿”的功能升级。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建议将森林、草原、滩涂、湿地等具有再生能力的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二是优化资源税税率。应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的税率设计,适当上调煤炭资源税的最低税率,以鼓励企业使用更加环保的能源。三是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税目。应尽快将水资源税归并到《资源税法》中,在征收范围、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与其他资源税征税对象统一且规范化的表述。

  4.强化辅助性税种激励作用,释放绿色活力。一是完善风力发电和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建议将先进技术项目、海上风电和环保性能更高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从50%提升至70%。二是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清洁发电技术的覆盖范围。建议将地热能、氢能、海洋能发电产品纳入政策范围。企业所得税方面,从税收抵免角度,建议扩大可享受绿色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专用设备范围,将高效太阳能光伏板、废塑料回收装置、生物降解材料生产设备等技术设备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从税收减免角度,建议将森林碳汇、海洋蓝碳等碳汇项目的收入纳入税收减免范围,实施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政策。此外,建议从碳减排、碳汇吸收等多个层面评估企业的碳绩效,并将其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挂钩,形成覆盖企业创新全周期的激励机制。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5年第7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李克桥,王丽,宋卓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背景下绿色税制体系建设研究[j].税务研究,2025(7):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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