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5〕22号]  [2025-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

  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专家解读文章之一:信用修复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近期,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着眼于信用修复制度的有效实施,从十个方面对信用修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这是在近期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新时代背景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的基础上,针对其中的信用修复制度所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此前,相关部门已发布了大量的信用修复管理规定,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重要立法,也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则设计。这为《实施方案》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和法律基础。

  笔者认为,本次《实施方案》以相关政策及立法为引领,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推动信用修复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实施方案》有很多突出的亮点和特点,集中统一为统一、便利、协同这三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统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获得社会信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信用修复“政出多门”的状况,直接影响了信用修复的效能。《实施方案》聚焦于“统一”这个关键词,在以下几个重点领域推进信用修复制度的统一实施。其一,公示平台统一。即由“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再次强化了“信用中国”网站作为信用信息公示“总窗口”的功能定位。对于行业主管部门而言,则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二,修复渠道统一。要求“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受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在内的信用修复申请,统一了信用修复渠道。其三,信息分类标准统一。即在将失信行为统一明确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类行为的基础上,统一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间,从而明确信用修复的申请期间。如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三年;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三个月。其四,修复信息更新统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后,应当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时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更新。针对过去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后,平台企业、征信企业等主体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并没有同步更新,导致信用修复结果未能实现统一的问题,《实施方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即: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

  第二个关键词是“便利”。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情况下,其经营活动将依法受到限制,因此,信用主体有进行信用修复的强烈意愿和需求。按照“善意文明”的法治理念,实现信用修复便利化,是满足信用主体信用修复诉求,推动企业尽快恢复正常信用状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按照信用修复便利化的要求,《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了相关操作流程:其一,进一步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如: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文件,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其二,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明确“信用中国”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信息、深度联通,高效完成信用修复工作。其三,办理期限方面的便利。《实施方案》明确信用修复的办理期限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在规定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最后,异议和申诉处理便利。针对信用主体对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方面的异议,要求建立相应的异议和申诉处理机制,异议和申诉处理结果要及时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从而更好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关键词是“协同”。当前,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有所增加。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首次突破3万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破产法律程序实现对破产企业的拯救,从而推动破产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更好维护债权人、职工、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其中,信用修复已经成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环节。相比较个案情况下进行的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的信用修复涉及到债权人、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众多主体,情况较为复杂,信用修复难度较大。从过去的实践来看,浙江温州、衢州等地通过在征信数据库中以“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等方式加载破产重整情况说明,隔断原有失信记录,有效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进程,取得了良好效果。《实施方案》在总结和借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实施信用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评价结果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中的信用机制创新,有助于推动债权人、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主体的高效协同和社会共治,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惩戒措施给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所造成的阻碍,推动相关程序顺利进行,帮助重整、和解后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合理获得融资、公平参与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实施方案》以统一、便利、协同的理念为引领,推动信用修复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这对于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重要政策和立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王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室主任、教授)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专家解读文章之二:加快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重要途径。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十个方面举措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失信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实施方案》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标准统一性:信用信息规则的系统构建

  《实施方案》着力推进信用信息标准的统一化建设,其核心制度安排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在信息公示主体方面,要求“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同时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避免信用信息“多头公示”等问题;其次,在信息使用规范方面,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如涉及已修复或依法不应继续公示的失信信息,必须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数据一致性;最后,在制度配套方面,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信用修复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并按照“信用中国”网站的统一数据标准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这一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一方面,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有效解决了此前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规则不一致导致的制度碎片化问题;另一方面,对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设定一致性要求,既保障了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效性,又维护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从制度演进的角度看,这种标准统一化的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制度从原则性规定向操作性规则的深化发展。

  二、程序规范性:信用修复关键环节的法定确立

  《实施方案》对信用修复程序作出了系统性的规范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公示程序规范化。明确要求所有失信信息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集中公示,确立了信用信息公示的法定渠道。其二,失信信息分类等级化。创新性地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设定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其三,修复申请便利化。构建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请渠道体系:各类失信信息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同时保留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申请渠道,确保各类主体修复权利的有效实现。其四,办理责任法定化。确立“谁认定、谁修复”的工作原则,要求“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推送至原认定部门处理,明确了主管部门的法定修复职责。其五,结果公示协同化。规定修复完成后,原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并同步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确保信用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一程序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首先,通过明确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和责任主体,有效提升了信用修复程序的可预期性;其次,分级分类的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失信惩戒的威慑力,又为信用修复预留了制度空间;最后,申请渠道的设置充分保障了信用主体的程序权利。从法治视角看,这些程序规范既是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性细化,也体现了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具体适用。

  三、高效协同性:信用修复协同机制的优化与效率提升

  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从分散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型的鲜明特征。作为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方案》通过构建系统化的协同机制,在保障信用修复规范性的同时显著提升了运行效率。在组织架构方面,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主体,这一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多头管理带来的协调困境,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统一的制度框架。在运行机制上,方案着力简化申请材料要求,并通过建立“信用中国”网站与各征信机构的数据联动机制,确保已修复信息的一致性,这些措施被证明能够显著降低信用主体的制度性成本。程序设置方面,《实施方案》建立了严格的时限约束机制:“信用中国”网站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流程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程序。这种明确的时限要求不仅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也为信用主体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创新性地建立了修复结果同步更新机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完成修复后及时停止相关信息公示,并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数据,这一设计有效保障了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

  针对破产重整等特殊情形,《实施方案》创设了灵活的信用修复机制。允许重整企业凭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更新信用评价,并暂时解除相应惩戒措施。学界普遍认为,这种差别化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对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反映了信用监管从单纯惩戒向激励相容的制度转型。从制度演进的角度看,这些协同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工作从分散管理向协同治理的重要转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链条完整性:信用修复全生命周期的闭环运行与管理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信用修复机制作为失信主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其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日益提升。2023年实施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信用修复的基本制度框架,而《实施方案》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贯穿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管理机制。

  《实施方案》通过四个关键环节实现了信用修复的闭环运行:首先,在信息公示环节,明确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实施集中公示,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其次,在修复申请环节,为信用主体提供了统一的申请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等路径;再次,在结果公示环节,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部门网站信息,并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数据同步,确保修复结果的及时公开;最后,在异议处理环节,赋予信用主体对信息公示内容、期限及修复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实施方案》创新性地设立了“绿色通道”机制,允许持人民法院裁定书的企业申请快速信用修复,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对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困境企业的司法挽救程序顺利实施。这种全流程的信用管理机制,不仅完善了信用修复的程序规范,更通过各环节的有机衔接,有力保障信用监管链条形成闭环。

  综上所述,《实施方案》是落实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全链条建设的“压轴石”,其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建设进入系统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从制度体系来看,该方案构建了覆盖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框架,通过标准统一化、程序法定化、协同高效化等制度创新,形成了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在制度基础方面,方案充分吸收了近年来信用修复实践的经验成果,既延续了既有规范的核心要义,又在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总体而言,《实施方案》作为指导我国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不仅为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监管机制提供了中国方案。

  (刘瑛 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专家解读文章之三:以“七个更加”加快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信用修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的重要举措,严格遵循了信用修复宽严相济和正面激励的价值导向,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和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必将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各类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实施方案》以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为目标,相关举措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七个更加”,即部门职责更加清晰、失信分类更加精准、修复规则更加统一、修复流程更加规范、修复渠道更加便捷、修复结果更加同步、修复助企更加高效。

  一、部门职责更加清晰

  《实施方案》更加明确了信用修复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边界,解决了信用修复机制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多头修复”“重复修复”等问题,将发改、法院、市监、税务、海关等多部门的办理责任优化为“信用中国”网站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两类主体责任。《实施方案》明确“信用中国”网站在信用修复机制中的“总窗口”地位,实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集中公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办理修复”的基本格局,保障信用修复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二、失信分类更加精准

  《实施方案》进一步强调了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清单管理的重要性,构建了将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失信信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修复的制度规范。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施方案明确将适用于修复的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合理设置了最短公示期。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这充分体现了信用修复对多样化的失信行为分类化管理、精细化管理的治理理念,有效纠治信用修复运行“一刀切”问题。

  三、修复规则更加统一

  《实施方案》基于“统一规范”的原则对现有的信用修复环节进行了重塑,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统一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统一的信用修复申请渠道、统一的信用修复办理时限要求、统一汇总共享信用修复结果,以统一的制度建设确保信用修复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切实提升信用修复工作质效。

  四、修复流程更加规范

  《实施方案》在梳理现有信用修复流程基础上,通过优化申请、办理、公示和异议流程,切实有效提升群众对信用修复的知晓率和体验感。在申请环节,申请材料精简为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两项;在办理环节,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受信用修复申请,办理期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在公示环节,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的汇总、更新和共享,并作为信用修复决定书的主要提供窗口;在异议环节,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接收异议申诉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异议申诉。

  五、修复渠道更加便捷

  《实施方案》明确了“线上+线下”两类渠道的设置和要求。广大群众和企业只需线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即可办理信用修复;线下可通过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信用服务窗口办理信用修复。通过完善信用修复的申请渠道,一方面帮助信用主体更加便捷高效办理信用修复,实现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另一方面也压缩了各类非法中介机构的寻租空间,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修复结果更加同步

  《实施方案》首次从制度层面对信用修复结果的同步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强调政府部门之间要做好“信用中国”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平台间的“同步”。在申请环节,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实现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同步送达;在办理环节,要求“信用中国”网站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修复系统实现深度联通,7个工作日向“信用中国”网站反馈修复结果数据;在修复完成环节,要求实现同步停止公示、同步更新评价结果和同步解除失信惩戒;在权益保障环节,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要同步做好异议申诉和处理。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和市场之间要做好信用修复结果“同步”更新。强调“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之间应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和同步更新机制,明确要求加强对征信机构信息同步的监管,对没有及时更新修复结果的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进行通报,对有偿删除、公示虚假行为的机构进行严厉打击。

  七、修复助企更加高效

  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实施方案》在信用制度层面首次提出系统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的服务模式,为破产企业重新恢复信用提供了政策依据。破产企业仅需持有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即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可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方式帮助破产企业暂时恢复信用,这将有效提高破产企业重整效率,营造更加良性的信用生态,让广大“诚信而不幸”的经营主体获得重生机会。

  总体上,《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规划、精准施策,紧紧围绕信用修复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为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生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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